船舶所有權自交付時成立
㈠ 船舶變更所有權怎麼辦理
船舶變更所有權登記
一、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辦理條件: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因船舶登記機關許可權變化引起的變更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後,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四、申請材料: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書面同意變更的文書);
4.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㈡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與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關系。
這兩個方面是不矛盾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這里的規定即體現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一種情形。因此,本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這個規定,買賣合同中可以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轉移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㈢ 民法律師:飛機,船舶,汽車等。所有權轉移是交付時還是登記時我以前老是聽說船舶飛機和不動產一樣...
法律來上,動產都是交付自即物權轉移,登記只起到對抗第三人的作用,也就是說,車輛、飛機、船舶這些物品確實要登記,但是不登記,只要有轉讓合同、並且交給了買家,但是第三人又買了並且登記了,法律就認為是第三人所有
㈣ 請教律師:關於汽車和船舶的所有權轉讓問題。新的物權法24條,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
必須登記,只有登記之後才為合法,否則,不合法!
㈤ 關於船舶所有權的問題
沒有,你沒有過戶,不屬於善意取得,你可以找A索賠,同時A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
㈥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㈦ 車輛 船舶的轉讓自轉讓協議生效時起轉移所有權 而非登記時轉移
車輛,船舶,飛行器屬於動產,因為價值巨大,我國法律將他們擬制為准不動產。
但是車輛,船舶,飛行器等動產,自交付發生所有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且這三種動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合同生效,物權不發生變動。合同只是負擔行為,就是雙方均承擔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請求權,必須雙方各履行義務,一方履行交付價款義務,一方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而且他們的權利主張需要相對人的交付行為才可以享有。
而交付行為,屬於物權行為,只有發生交付,才產生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登記,只是為了保護交易行為中的善意第三人而設定。
㈧ 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所有權都分別在什麼時候轉移啊
簡易交付,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佔有改定,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擬制交付,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時候,所有權轉移。
(8)船舶所有權自交付時成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㈨ 物權變更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不動產物權,登記設立;動產物權,交付設立。這是一般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物權法》,地役權雖然也屬於不動產物權,但採用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設立主義),即:地役權可以不登記,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㈩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辦理了《船舶所有權證書》還要辦理《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後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船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