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條款是什麼意思
⑴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所有權: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經營權: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2、特徵不同:
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經營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特徵。
3、享受權利不同:
所有權:可以對自己的財產依法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經營權:可以對自己的財產依法的佔有,使用,處分。
4、持有人不同:
所有權:只能屬於本人
經營權:一般情況下屬於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
舉例:
甲是一家餐館的所有權人,但是甲因為某種原因不想自己經營,通過合法的正規手段把餐館的經營權轉讓給乙,那麼乙就具有對餐館的經營權,可以參與餐館的經營管理。
但是乙沒有權利對餐館進行買賣和抵押,因為他不是餐館的所有權人。
⑵ 合同條款是什麼意思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
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2)所有權條款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
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
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
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同時描述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在正文與附件中具有嚴格的一致性。該特徵決定了撰稿人或多個撰稿人的工作規范,尤其多個撰稿人存在時,對總審校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項特徵提出的問題若不能保證,談判就會失去目標或完成不了談判任務。
⑶ 合同中寫著乙方同意,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是什麼意思
比如房屋所有權,就是這個房屋的所有的跟房屋有關的一切東西歸甲方
⑷ 條款定義是什麼
條款意思是條件,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標准。語出茅盾 《子夜》十一:「老趙,老趙,要是不答應我的條款,好,我們就拉倒!
條款詞義
文件或契約上的條目。
規范性文件內容的表述方式,一般採取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
註:條款的這些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辭加以區分,例如:指示用祈使句表達,推薦用助動詞「宜」,要求用助動詞「應」。
⑸ 到底什麼是民法買賣合同中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復所有權保制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⑹ 什麼是保留條款
怎樣理解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它有何功能?
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
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中的重要內容。本合同法規定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這樣的條款來明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而且在合同實務中,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這種條款也是很多見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免去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已轉移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害。
保留條款
reservation clause
在國際私法中或稱"公共秩序條款"(public orderclause)、「公共政策條款」(public policy clause)。指在適用外國法將損害內國公共秩序的情況下,對外國法不予適用。包括下列3種情況:
① 按照內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原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與內國關於道德、社會、經濟、文化或意識形態的基本准則相抵觸,或者與內國的公平和正義的觀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保留條款對法律適用起著一種安全閥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極的,即不適用原應適用的外國法。例如,按照伊斯蘭法,一個男子可以有 4個妻子。設一個穆斯林已有配偶一人,而擬在甲國再行結婚。按照甲國國際私法,婚姻的實質成立要件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但甲國法院將以適用該穆斯林的本國法會損害甲國的公共秩序為理由,不適用該法,從而不準其結婚。但是,如果該穆斯林男子已在其本國與4個女子結婚,都生有子女,而該子女在甲國訟爭其父的遺產時,甲國法院將不引用保留條款,而將適用該穆斯林本國關於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的法律,因為這並不損害甲國的公共秩序。
② 一國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規則,由於其屬於公共秩序法的范疇,在該國有絕對效力,從而不適用與之相抵觸的外國法。這里,保留條款肯定內國法的絕對效力。其作用是積極的。例如,聯邦德國民法中關於訂約時一方有脅迫或欺詐的情事時,他方可以撤銷所訂契約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第123條),該國法院認為是有關該國公共秩序的規定,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將絕對地適用自己的法律,而不顧契約的准據法是否承認這一撤銷的原因。同樣,聯邦德國民法中關於婚姻的見解,父母對子女的地位,特別是關於子女教育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該國法院也都認為是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297條關於「任何人不得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約定於不履行結婚時支付違約金者無效」的規定被認為是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不得適用與之相反的外國法。
③ 按照內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原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違反國際法的強行規則、內國所負擔的條約義務或國際社會所一般承認的正義要求時,也根據適用該外國法將違反「世界的公共秩序」為理由,而不予適用。例如,按照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種族歧視的法律應認為是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的法律,從而在外國不能得到適用。
學說 任何國際私法學者都承認保留條款的存在,都主張外國法的適用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但是,由於F.K.von薩維尼和P.S.曼奇尼(1817~1888)對於保留條款的見解不同,國際私法學者在這個問題上分為兩派。薩維尼認為任何國家的強行法(jus cogens)都分為兩類:一類是純粹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制定的,如根據年齡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律,關於移轉所有權的方式的法律等;另一類是不僅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且也是根據道德上的理由或者政治上、警察上、國民經濟上的公共幸福而制定的。前一類法律雖然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適用,然而法院可以依據國際私法規則不予適用,而適用與之抵觸的外國法。後一類法律則在制定該法律的國家內絕對適用,而不問外國法怎樣規定。法國的學說後來創造了兩個名詞:「國內公共秩序的法律」和「國際公共秩序的法律」。前者指上述第一類強行法,後者指第二類強行法。
曼奇尼及其學派則主張將公共秩序的法律的絕對效力作為國際私法的一個原則,而不作為原則的例外。該派主張一國的公共秩序的法律既拘束內國人,也拘束外國人,所以屬於這類法律范疇的事項根本不適用外國法。該學派列舉這類法律如下:憲法、財政法、行政法、刑法、警察和安全法、物權法、強制執行法、道德法、秩序法。
立法 各國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中都明文規定保留條款,這些規定雖然措詞不盡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1項:「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於境內的一切人。」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30條:「外國法的適用,如違反善良風俗或德國法律的目的者,不適用之。」1898年日本《法例》第30條:「應依外國法時,如其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適用之。」1942年《義大利民法典》總則編第2章第28條:「刑法、 警察和公共安全法拘束在義大利領土上的一切人。」同法第31條:「不顧以上各條的規定,外國的法律和行為、一個組織或法人的章程和行為、以及私人的契約如果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義大利領土上無效。」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第36條:「適用外國法的結果,同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及法律原則相抵觸時,不予適用。」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568條:「外國法與蘇維埃制度的基礎相抵觸時不得適用。」1965年波蘭《關於國際私法的法律》第 6條:「外國法違反波蘭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時不得適用」。1975年《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24條:「外國法根據以上各條的適用如果違反阿爾及利亞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排除。」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6條:「外國法規定的適用如將導致與奧地利法律的基本價值不相容的結果,不得適用。必要時應以奧地利的相應法律代替適用。」
根據保留條款不適用外國法時應適用的法律存在著兩個觀點:①應適用法院地法,這個觀點為法、意兩國的大多數學者和瑞士的一部分學者所採取。②被排除適用的外國法是一個原則的例外規定時,可以適用該原則規定,以代替被排除適用的例外規定。德國最高法院1922年12月19日的一個判決採取了這個解決方案。
⑺ 其他所有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根據最高院新修改的案由 所有權糾紛包括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不屬於上述糾紛的就是其他所有權糾紛
⑻ 條款是什麼意思
條款的意思就是條件,是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標准。條款的詞義是:文件或契約上的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