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版權法
A.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主要有: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
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
《WCT公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B. 國外怎麼解決地區版許可權制問題
您好,來根據您的提問,屬於源《著作權法》的范圍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8條的解釋:凡涉外關系一方、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標的物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各國針對自己國家的國情和法治進程,有自己的著作權法規定
根據您對問題的描述,如果您想問的是關於著作權的國際爭端問題,可以參考國際條約
例如《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我國承認並且已經加入的國際條約
條約規定在承認的國家范圍內普遍適用,您可進一步詳細進行了解
如果我的回答您覺得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
如果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C. 侵犯國外著作權受什麼法律處罰呢
絕對不會有任何懲罰。
你一家網店能做到多大?一張圖片能造成多大的損失?不夠來回一趟機票的,除非他自由泳過來。
D. 外國的版權從什麼時候開始
英國:1710年4月10日《安妮女王法令》生效,規定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這是世界上第一步版權法。
法國:1791年和1793年《版權法》,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天賦人權」的口號給版權又注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
中國:
1910年(宣統二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中國第 1部版權法。
1915年(民國四年)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十七年(1928)國民黨政府亦分別制訂過版權法(當時均稱
「著作權法」) 。
1950年9月1950年 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的《關於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竄改等行為」;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 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1985年7月建立的國家版權局正在起草版權法。
1991年6月1日 ,《著作權法》生效
1992年7月10日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
1992年7月30日中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
E. 國內著作權主體和外國著作權主體的差別和聯系
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准而分類。
聯系:著作權主體都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區別:由於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
(1)保護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據著作權法直接 取得保護;外國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 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2)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定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首次發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或 境外發表。對外國作者來說,其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或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外出版後,30天內又在中國 境內出版的,也被視為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或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編譯後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3) 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 次發表之日起計算。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確定。
F. 國外特別是歐洲國家文章的版權問題
朋友你好! 「版權與言論自由權……可以視為同一枚硬幣的相對兩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權,後者則是社會的政治權利。它們被連在一起,是因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動(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個為營利,另一個為了自由。就像運河之閘,它可以促進信息流動,也可能阻礙流動。」[1]《版權的屬性》的作者對版權和言論自由(本文將主要使用「表達自由」一詞)之關系的把握,應該說是相當中肯而深刻的。 對於版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下列敘述曾經是較大范圍內的基本觀點:第一,表達自由要求表達能夠自由傳播,而版權則允許權利人壟斷其表達,由此,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因「表達」而相關聯,並難免發生沖突。第二,基於沖突的可能,也基於法律價值的考量,版權法歷經幾百年的演變,已經為表達自由價值的實現預留了充分的空間,從而在法律規則上避免了邏輯上的沖突。由此,長期以來,版權法研究、有關國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慮這種沖突,因為他們認為,沖突已經解決。[2]然而,20世紀末,隨著互聯網的崛起,更隨著版權保護的一步步擴張,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間的沖突開始較多地引起學界的關注,並頻繁地引發有關訴訟。[3] 在我國,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的關系沒有引起太多關注。原因應該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國版權制度的建立時間短,沒有發生過相關的訴訟。據筆者的了解,吳漢東先生1995年的博士論文最早從合理使用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對系統的論述。[4]時至今日,隨著版權法律實踐與研究的深入,這一問題仍有許多值得繼續探討的必要。 本文的進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關系,包括共存、相互促進和沖突等;然後,重點分析二者之間的沖突,並從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權制度為解決這一沖突進行的規則設計。另外,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關系涉及到法律價值與規則等不同層面,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需要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對此不做專門論述。 「一枚硬幣的兩面」─在西方學者的生動比喻中,硬幣就是「表達」,兩面即是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兩面因表達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對而發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來形容這種關系的實質內容。簡單而言,圍繞表達,版權法與表達自由法有著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價值取向。這兩種取向雖有可能合力促進相同的目標與結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構成沖突。 在本文語境下,我們有必要理解版權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版權的內涵。「人們相信,版權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創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盜用(pilfer)其作品。」[5]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6]——查閱手頭數種教材或專著,即使有版權的明確定義,也只是如此簡明而籠統。確實,定義是不容易的。 不過,縱觀整個版權法理論,作為常識,以下幾點是非常明確的:第一,版權賦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權或禁止他人發表、修改,並以復制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第二,版權的客體是作品。由此,在版權法的視野內,「作品」成為壟斷、控制性使用的對象。除了作者或經其許可獲得權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達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基本權 表達自由已經成為現代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對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種著述表明,「表達自由」卻一直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都頗有爭議的概念。[8]總的來說,表達自由是指,在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礙地利用各種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見、感受,傳遞任何信息。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種途徑來區分、並理解表達自由: 第一,從「表達」的媒介手段上,表達自由可以分為:口頭言說自由、書面言說自由、新聞出版自由、藝術創作與傳播自由以及行為表現自由[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可以說明這一點,它提到,表達的方式「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從表達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達自由包括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達主體把內在的意見等向外、向他人傳遞;後者指任何人對他人所傳遞信息的接受、獲得。一般而言,對外發表的自由是表達自由的原態,而獲取的自由則是一種延伸。《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有著幾乎相同的規定。 這種表達自由觀也在版權學者的論述中得到印證。國外學者指出,表達自由權不僅包括說(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權利,也包括聽(hear)和閱讀(to read)的權利,從而就有了一種取用權(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許人們尋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經公開的信息、作品等表達。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達主體與表達客體的關系而言,表達自由也可以分為使用自己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屬於表達自由的當然內涵;在後者,人們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發出的信息或資料,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區別是,積極與消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前者屬於作為的自由,後者則是不作為的自由,具體表現為沉默的自由。這樣,不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發表言論、也不得強迫我發表言論。 關於表達自由的論述文獻汗牛充棟。筆者以為,上述幾點正可引向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關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論述語境中,我們更主要的涉及:(1)新聞出版自由[11].表達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體,但新聞與出版則是最基本、最傳統的形式,是一切表達自由的集中體現和根本保障;(2)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層面。另一方面,獲取自由也能反過來證明發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顯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會涉及版權糾紛;(4)積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消極意義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權,如作者可以藉此支持其首次發表權。 幫你到網上搜的!願對你有用!呵呵~
G. 是否世界各國用的版權法都一樣
不一樣,但是基本保護版權的精神是不變的
H. 外國著作的版權過期,是不是就可以隨便用了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中國的著作權法和國際是接軌的,因為我國於1992年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專,所以保護期是國際標准屬。
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可以使用,再版發行也不必著作權人同意了,不需要交納有關費用,但是在使用時要注意,不可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補充回答:外國的作品版權過了期,可以免費用來當劇本,用來製作動畫,或拍電視電影,法律上並沒有什麼限制。也不需要交什麼費用。只要註明原著名和作者姓名即可。
I. 國外的作品版權在國內受保護么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尼。截至2019年7月4日,隨著索羅門群島的加入,成為該公約新締約國,該公約締約方總數達到17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因為我國加入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而另外的176個國家也是這個公約的公約締約國家。 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
所以,這個公約締約方,177個國家的作品版權在國內受保護。具體,你可以查一查該國有沒有簽訂該公約。但是,大部分的國家都有簽訂該公約。
J. 關於版權問題國內的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