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⑴ 農村墓地買賣協議書怎麼寫
出售人姓名買受人姓名購買時間具體位置面積單價總價交款時間違約責任目的移交時間和程序就是這些內容
⑵ 墓地過戶怎麼過戶,需要多少錢什麼手續
過戶手續:1.車輛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登記副表(車輛所轄區車管所抽取,帶身份證、行駛證、養路費證去抽取)
4.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5.買賣雙方身份證,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
6.交易車輛到場
過戶費用:過戶費按照舊車使用年限及排量收費過戶費一般按排量分:
2.0L以下:800元;
2.0L及以上:1000元;
另外車輛變牌費用是300。
過戶流程:1、過戶大廳照相(手續准備:買賣雙方身份證、行駛本、登記證復印件)
2、填寫過戶合同(外遷車輛填寫買方轉入地址)。
3、領取順序號,等待受理
4、窗口遞交手續,出過戶票
5、工商及市場蓋章
6、繳納費用,領取過戶票。
7、戶籍所在地車管所拆牌、拓號、變更牌照、選取新號牌、出新行駛本、登記本
(僅供參考,每個地方有些不同,如果你是在二手車行買車的話,一切費用和手續都是車行負責)
⑶ 銷售墓地應按什麼稅目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明確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7號)全文廢止。
原117號規定: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徵營業稅。
廢止之後各地稅務機關不知如何執行?但,征稅是肯定的。有人說按:
1、渝地稅發[2009]185號文件規定:經營公墓的單位取得的轉讓墓地收入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中的「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子目徵收營業稅。
2、原吉地稅流字[1997]146號十二、問:出售墓地是否徵收營業稅?答:將墓地出售給他人應當徵收營業稅。對地面上有建築物的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無建築物的按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在2007年吉林省下發吉地稅發〔2007〕94號文件將這個文件又全文廢止。
3、在網上有好多人認為應按——服務業征稅,因為117號是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徵營業稅。所以按服務業征稅。
4、對經營性公墓者來說,無論按什麼征稅,營業稅負都是5%,你們稅務機關願意按什麼就按什麼征——我不管。
5、盡管我省沒有重新規定,但146也是因與117出台而廢止。那麼,現在117廢止,所以,我的個人觀點:還贊成原吉地稅流字[1997]146號的規定。
即:
A、對地面上有建築物的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B、無建築物的按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同時還要加一點:
C、其他殯葬以外的服務,應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
※ 特別提示:
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故上述墓地使用權轉讓是否應作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徵收印花稅。
⑷ 轉讓經營性墓地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內若干廢止和容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的規定,並經請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轉讓墓地使用權不納入免徵營業稅的殯葬業務范圍,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墓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徵收營業稅,稅目按「服務業——租賃業」。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上述規定主要對「殯葬服務」中勞務服務行為免徵營業稅,對其中的貨物銷售行為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范圍不應該包括墓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墓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繳納營業稅,稅目按「服務業——租賃業」。
⑸ 鄉村土地(墓地用地)轉讓協議書,怎樣寫
這樣的合同還是不要簽,怎麼寫合同也是無效的。必須省政府批准耕地變成非耕地,然後村委會把宅基地批給你,你才能蓋房子。合同一點用也沒有
⑹ 私人買賣墳地違法嗎
墓地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前幾年,墓地買賣悄然成風,部分購買者作為投資,欲得到巨額升值而不惜出重金購買。幾年後,得到的結果不是墓地格位沒有交付,就是無法轉讓沒有得到回報,准備索回已經交納的款項,但又考慮拘於合同的約定,無法實現權利。
實際上墓地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 二、 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嚴格控制公墓的發展 (五) 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范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緊急通知》再次強調「骨灰存放設施不是一般商品,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辦理購買和使用手續,公墓不得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購買者不得私自轉讓、買賣。」因此,依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⑺ 和政府合作開發墓地的合同怎麼寫
投資合作協議書範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雙方本著友好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於2004年9月18 日-19日在北京舉辦的「2004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雙方合作內容:甲方發起並主辦「2004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乙方作為本次推介會的代理合作單位與甲方合作,推介會舉辦地點為北京、舉辦時間為2004年9月 18日—19日。第二條雙方合作權利與義務:1、 甲方負責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策劃、演講嘉賓的聯系和確認、場地的落實與布置、對會場進行總體控制與協調,並負責保障本次推介會圓滿順利完成。2、 甲方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傳材料。3、 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媒體支持。4、 甲方對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演講嘉賓及用於招商的宣傳材料,享有獨立的知識產權。5、 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戶資源為本次推介會作招商工作,以付費客戶為准。6、 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參會人員直接以電匯形式在開會前一周內將會費匯入甲方指定帳戶。7、 乙方招收參會人員的會費,甲方按標准對招商價格7折與乙方進行結算。(註:甲方標準的對外招商價格為人民幣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應繳稅金。8、 乙方對外招商應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於甲方價格,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價,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降價行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資格。第三條法律責任:1、推介會期間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受到參會代表起訴,中國科技財富雜志社負責解決有關糾紛並承擔責任。2、推介會期間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協議約定的事由導致本次推介會無法舉辦或無法如期舉行,則協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代理方有義務協助主辦方處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協調。第四條保密條款 :雙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第五條協議之不可轉讓性:本協議約定之權利義務具有不可轉讓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對方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協議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轉讓,否則實施轉讓方將視為嚴重違約,轉讓行為無效。第六條爭議解決雙方協議書發生爭議或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其他:1、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等同。2、 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定補充協議予以確定。雙方簽署如下: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簽署時間 : 簽署時間 :
⑻ 墳墓買賣犯法嗎
違法行為。
⑼ 公墓經營協議怎麼寫
XX市公墓管理辦法(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區域內經營、使用公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墓,包括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殯葬事業處具體負責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區、縣民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墓原則)
公墓的建立應貫徹節約用地和移風易俗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對建立公墓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第九條(申請條件)
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應當具備政府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申請手續和提交材料)
申請建立經營性公墓或公益性埋葬地的單位,應當向墓址所在地的區、縣民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許可證)
市民政管理部門對批准建立經營性公墓的單位,在公墓建成後,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擴大用地)
申請擴大經營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地的用地單位,按照本辦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和管理
第十五條(證明、合同、證書和禁止事項)
公墓經營者應當憑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出售墓穴,與認購墓穴者簽訂墓穴合同並發給墓穴證書。
第十六條(墓穴佔地和用地標准)
公墓內墓穴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公墓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間道寬度不得低於零點六米。
公墓經營者出售的單穴墓用地不得超過一點五平方米,雙穴墓用地不得超過三平方米。
第十七條(禁售壽穴)
禁止出售壽穴,但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壽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九條(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對外經營)
從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業務的單位,不得進行公墓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墓穴使用權屬)
墓穴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年。
墓穴購買者不得轉讓或者買賣墓穴。
第二十一條(變更墓地用途)
申請改變經營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單位,應當報區、縣以上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民政府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禁止迷信活動)
禁止在公墓內燃燒錫箔、紙錢、紙扎迷信用品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收據)
公墓、公墓業務代辦處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殯葬服務專用收據。
第二十五條(公墓維護費)
認購墓穴者應當按期向經營性公墓的經營者繳納維護費。對連續三年不繳納公墓維護費的,經公墓經營者發涵通知,仍未繳納的,由公墓經營者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繳納者,對該墓穴作無主墓處理。
維護費專項用於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後公墓管理的開支,禁止將經營公墓的維護費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公墓的維護)
公墓經營者應當維護公墓內的秩序,負責公墓的綠化和墓穴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維護費的審核)
維護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民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民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有關罰則部分,予以處罰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其他部門的處理)
凡涉及違反公安、工商、規劃、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款單據)
市民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民政管理部門作出行證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滯納金)
經營性公墓、公墓業務代辦處的經營者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公墓管理費的,每逾期一天徵收千分之五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妨礙職務處理)
拒絕、阻礙民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民政管理人員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寄存類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長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⑽ 去公墓買了一塊墓地 以前的合同是說買賣合同 現在的合同是說租用而不是買賣 怎麼辦 這會對買的人有影
不要在乎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因為期限才是最重要的,形式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