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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築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3-16 13:10:33

『壹』 我們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您好,保護抄知識產權最重要的就是進行各種手續上的,程序上的保護,比如登記,確認權利的存在等。這些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行為會很有必要。其次,要熟悉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與規定,做到一旦遭受侵權就通過有利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貳』 淺談如何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為使各項知識產權管理落到實處,企業要用一系列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指導企業的具體知識產權管理活動,制定製度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要符合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本質上是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在企業的具體貫徹執行,因此不能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違背,應嚴格遵循這些基本原則、其他行為准則和要求。
例如: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可以劃分民法保護、勞動法保護、行政法保護、刑法保護。所以企業建立內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必須是在這些法律框架下制定的。企業建立內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是一種作為的行為,主要適用民法和勞動法保護的規定。對行政法和刑法保護則主要是不作為,即企業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而從事了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不能成為企業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適用的依據。
企業若使自己的創新「土製度」不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達不到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會失去存在的意義。
第二,要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科學規律。
作為無形資產的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有其自身的特點,其管理制度也必然要體現這種特徵。如其專有性是指排他性,不能簡單以一種道德的標准來衡量這個知識產權是不是像其他的有形財產一樣必須得到保護,而必須是經過授權的智力成果即成為知識產權後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種權力可以讓渡給其他人。所以企業的管理制度必須是能夠促進智力成果快速知識產權化,然後很好地保護防止別人侵權,為企業提供競爭優勢並通過有效運用獲取利潤。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必須充分尊重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可復制性和創造性,以及專有性、地域性、時問性的特殊規律性,才能使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變無序為有序。
第三,要符合國際技術、經濟交流、合作的慣例和共同准則。
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技術、經濟的交流與合作過程中更加依賴於知識產權制度,但知識產權法由各國制定,其中有許多共性的內容,如時間性、地域性、獨占性等,但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許多國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識產權組織或條約,遵守共同的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等。所以企業的管理制度必須符合這些國際慣例和共同准則,牙能有效地進行國際間的知識成果的引進、合作和交流。
第四,要立足於企業自身特點和知識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制定。
不同的企業因經濟實力、行業特點、產品性質、經濟性質等不同而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點,所以其制度表現各有千秋是企業管理藝術性的體現。

『叄』 建築物的知識產權怎麼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實施的是自動保護原則。也就是當你的作品產生時就受到了法律保護了。建築物也一樣。

『肆』 知識產權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版所有活動權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伍』 建築物上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你具體是指什麼?
一、建築物本身就是一個作品,建築物作品設計圖示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建築物外型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
二、如果是作為房地產的開發商,如果是工程或項目都會有名字,這些開發項目可以申請商標保護。等等。。。。。。。。
三、建築設計方案,圖在建築產業中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為什麼建築物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條款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范圍,只有符合上述屬性的外觀設計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一個建築首先映人眼簾的是它的外形,通過建築的外觀感受它的內涵。尼爾森·佔德曼在《哲學在藝術中的地位》中說:「建築物只有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標識、傳意、象徵功能時,才是一項藝術作品。」而建築設計師往往通過建築的外觀表達自己的建築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將朗香教堂設計為「上帝的聽覺器官」後,充分選用自己從平時積累而來的經驗和感覺,較感性地確定了初步的建築意象。蓋里在設計某「監獄」時,憑借其對自然形態的積累和想像,把建築意象形象化為「魚和蛇」,使得建築形象具有了象徵意義。這些建築外觀,改變了以往傳統觀念中的教堂和監獄的形象,讓人耳目一新。 也許有人認為,建築物不足動產,也無法批量生產,所以不適合當做工業產品來保護。我們認為,首先用工業品的判斷標准,不是以是否動產,而是以能否用工業的手段生產製造出來為標准。建築物顯然是可以用工業的手段製造搭建出來的。其次,能否批量生產也不能成為建築物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障礙。表面上看,建築物由於地理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不能夠大批量的生產,但是,建築物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許多大的設計正是由多個細節共同組合而成的,而這些組成部分並不受大環境的制約,完全可以用在許多不同的場合,這一點,在建築師進行窗、門、樓梯、裝飾圖案等的設計時,尤為明顯。因此建築物不僅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而且保護起來還具有無比的優越性。 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請權的人,才有資格獲得專利權,因而專利申請權主體的確定是專利權主體確定的前提和核心內容。 根據我國2008年新修訂《專利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但是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我國建築師職業制度,建築師的創作活動是以設計單位為依託的,因而建築外觀設計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雖然絕大多數的建築物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設計單位設計,但如果沒有約定,該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應為設計單位。在申請通過審查後,該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就是設計單位。

『陸』 知識產權保護給企業帶來什麼樣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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