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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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接受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的印花稅。
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③ 接受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的印花稅
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內業稅容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④ 土地使用權的用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⑤ 急求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合同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總之,我國的土地沒有私有化,任何一塊土地都不屬於任何單位與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的只能是使用權。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確定;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三種。
(2)土地使用權出租,即國家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國家繳納租金的行為。這種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較短,每年繳納的租金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較強,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實行了這一有償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進行試點。
(3)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即國家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國家股,國家從企業生產利潤中取得相應的股息。這種方式,實質上是國家向企業的一種投資行為。
(4)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公司和投資機構負責該土地的保值、增值,並可以憑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授權委託書向其他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者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5)收繳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者與中國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在我國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向中國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