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是
1. 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2. 憲法是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法的什麼、基本原則和根本准繩
基本原則,憲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可違反!
3. 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
您好,《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政府,《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協定中有關「國民」一詞做了注釋。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時,應被認為是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因此,《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按照《知識產權協定》國民待遇原則解決其國民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成員提供給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但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具體表現在:
1.來自有關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的優惠等,但這種優惠並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一般性的優惠。
2.來自《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
3.《知識產權協定》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權利。
4.《知識產權協定》生效前已經有的優惠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所規定的程序。
(三)權利用盡問題
所謂「權利用盡」是指某一產品所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該產品,就對該產品此後在特定市場的流通失去(用盡)了權利,即他不能控制賣方是否在該市場上再出售該產品。
《知識產權協定》不允許成員國在解決彼此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用該協定中的有關條款來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
(四)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促進技術知識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和保持權利與義務平衡。
成員可以在制定或修訂國內法律、法規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營養,維護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等重要領域的公眾利益,成員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對貿易和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這兩條原則,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自身的知識產權立法中或相關法律(如技術引進條例)中對跨國公司在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取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加以限制,以維護自身的經貿利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專利申請有哪些基本原則
申請專利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在先申請原則
申請專利遵循在先申請的原則,當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容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權授權給最先申請的人。我們在提交申請前一定要檢索專利避免出現重復的專利。
形式原則
專利申請有很復雜的流程和手續,只有按照規定要求提交申請資料,並得到了專利局授權,申請人才會獲得專利權。如果沒有不按照專利局規定的流程進行申請,就無法通過審查。
單一原則
單一原則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於一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授權原則
專利想要被授權要具備三個條件,分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5. 專利授予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發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回其他人不得使答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6. 簡述國際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國民待遇原則,最低保護標准原則,保護公共利益原則
7. TRIPS新提出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您好,「TRIPS」的宗旨是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充分,有效的保護同時保證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與程序不至於變成合法的障礙。包含如下原則:
(一) 國民待遇原則
這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協定中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成員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成員法律必須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以本國或地區國民享有的同樣待遇。如果是非成員的國民,在符合一定條件後也可享受國民待遇。如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員國首先發表,就可在該成員國享受國民待遇。
(二) 最惠國待遇原則
該原則最早僅適用於國際有形商品貿易,後被TRIPS協定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其含義是:締約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某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方。國民待遇原則解決的是本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而最惠國待遇原則則是解決外國人彼此之間的平等保護問題,其共同點是禁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三) 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是是指各成員頒布實施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終審司法判決和終局行政裁決,均應以該國文字頒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員政府及權利持有人知悉。
(四) 獨立保護原則
該原則是指某成員國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締約國(或地區)所獲得的法律保護是互相獨立的。知識產權在某成員產生、被宣告無效或終止,並不必然導致該知識產權在其他成員也產生、被宣告無效或終止。
(五) 自動保護原則
這是僅適用於保護著作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該成員國民所享有的著作權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注冊登記、交納樣本及作版權標記等手續均不能作為著作權產生的條件。
(六) 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授予締約國國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TRIPS協定予以了肯定,解決了外國人在申請專利權、商標權方面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其含義是指,在一個締約成員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又在規定期限內就同樣的注冊申請再向其他成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的,可以享有申請日期優先的權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員第一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向其他成員實際申請的日期。享有優先權的期限限制視不同的工業產權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為向某成員第一次申請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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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是什麼你知道嗎
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是什麼你知道嗎?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類型有三種,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組專利。專利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但是一項專利要想得到合理的保護,就必須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以得到法律的確認。那麼,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是什麼呢?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是什麼你知道嗎?1、書面原則目前,在國內申請專利必須遞交書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遞交的書面文件為依據。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專利局已在少數的涉外代理機構中就部分申請件試行電子申請。2、先申請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理論上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則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如果是兩個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請,則可協商解決,或者採取共同申請的方式,或者轉讓給其中一方申請。協商不成時,就都不能獲得批准, 只能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使其成為自由公知技術。3、優先權原則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通常稱之為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一般稱之為本國優先權。4、單一性原則所謂單一性原則,也就是一發明一申請原則。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提出。關於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是什麼你知道嗎?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專利,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一流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一定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9. 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您好八戒知識產權為您解答。商標名稱通過全國商標計算機檢索系統和商標局正在審查的商標申請檔案,查詢您的商標名稱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是否與已經注冊或與申請在先、正在審查的商標相沖突,無沖突的才可申報。商標圖形經查詢可以申報的商標應進行商標圖形設計。申請人可在代理人指導下自行設計,亦可委託公司專業人員設計。商標圖形不指定顏色的需黑白圖稿16張,指定顏色的商標需要彩色噴墨稿16張,黑白稿2張,規格6一8公分。申請手續有了商標圖形、名稱,申請人即可隨帶營業執照副本和企業公章(自然人申請的帶身份證和私章)到商標代理公司辦理申請蓋章手續。申請書件由計算機設定列印,一切無需申請人填寫。交納費用商標的查詢、設計、代理、注冊需按國家規定標准繳納費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原則分為:申請在先原則、自願注冊原則。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願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先權原則。1、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請,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自願注冊原則自願注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注冊原則下,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另有強制注冊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3、強制注冊原則實行自願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作為對自願注冊原則的補充。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製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禁止生產和銷售。4、使用在先原則在使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5、商標分開注冊原則商標分開注冊原則主要是指組合商標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元素單獨進行申請原則。這主要是由中國商標總局的注冊審核原則決定的。國家實行的是商標的各類元素分開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分別審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審核不通過將整個商標退回重新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