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分析
⑴ 知識產權行業現狀處於一個什麼狀態,未來發展會是什麼樣子
知識產權是一國和企復業發制展的戰略性資源,也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滯後,使得侵權等現象普遍,損害了企業的正當權益,不利於知識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相比前幾年有大幅增長。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專利代理機構數量約為1256家,執業專利代理人數量達到1.2626萬。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除了數量不足、人才匱乏,服務內容也較為傳統,國際競爭力薄弱。其原因是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起步晚,政府扶持力度不夠,政策法規不完善,多集中於產業鏈低端環節等。
未來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加快知識產權服務標准體系,以及加大扶持及宣傳力度。同時,重點培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鼓勵創立知名服務機構品牌,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⑵ 中美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我從上海公司律師網找了個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490號。
法定代表人朱興宜,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路33號。
法定代表人丁成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1425號。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刀剪總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軍、劉一舟,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集團)和被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吳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於1956年 1月6日,開業之初名稱是上海張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後變更為張小泉刀剪商店、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業改制更名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經核准注冊了「泉字牌」圖形商標。1993年10 月,國內貿易部授予原告為中華老字型大小。
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前身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1964年8月1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注冊號為46474。 1981年5月1日,「張小泉牌」商標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剪刀,注冊號為129501。1993和2003年連續獲得續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獲得「張小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冊號為544568。2001年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兩商標均轉為國際分類,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因企業改制更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張小泉牌」及「張小泉」注冊商標先後經核准轉讓給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在被告麥德龍公司處購得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KSX-195G不銹鋼民用廚刀、ZG-175不銹鋼斬骨刀、HBSJ-174精製不銹鋼家用剪、 HSSJ-185精製不銹鋼強力剪、MY2000-1不銹鋼民用剪(2000型)、NS-7不銹鋼合金指甲剪、SSJ-125精製不銹鋼剪各一把。上海市黃浦區第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滬黃一證經字第4539號公證書。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不銹鋼民用廚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左下方自左向右標有「創立於1663」字樣、「張小泉」商標及產品名稱,其中「張小泉 」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鄰在「張小泉」商標的左側;包裝盒的左側標有「三百年歷史 三百年盛譽」字樣,右側標有生產單位名稱及貨號。不銹鋼斬骨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追求卓越品質」字樣,下方依次標有「張小泉」商標、「since 1663」字樣及產品名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五種剪刀產品外包裝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標有「創立於1663」、「張小泉」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張小泉」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接在「張小泉」商標的上方;外包裝的右側標有貨號及產品名稱,下方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生產單位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二中知初字第13號生效判決書認定:「根據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張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起初由張思泉帶著兒子小泉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28年張小泉又率子近高來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繼續營業,招牌仍用『張大隆』,後因冒名者多,於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並在張小泉後面加上近記,以便識別。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基生財與牌號盤給許子耕。杭州解放後,張小泉近記剪刀復生。1953年,人民政府將當時所有的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系經營刀剪等商品的企業,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與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競爭關系,故原告刀剪總店公司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關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和「since 1663」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前身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先後於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經注冊取得「張小泉牌」商標和「張小泉」商標,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是上述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張小泉」商標的同時,標注「創立於1663」或「since 1663」,主觀上是為了表明「張小泉」品牌創立於1663年的歷史事實,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上述標注方式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雖於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馳名商標認定時間超過三年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故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亦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對於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沒有關於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需在一定期限後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相關規定。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曾在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均系經營刀剪等同類商品的企業,且均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雙方因「張小泉」品牌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發生了多次訴訟,因此,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均應依法規范使用各自與「張小泉」品牌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案中,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的外包裝上將其「張小泉」商標與「創立於 1663」或「since 1663」字樣結合使用和宣傳的行為,顯屬不妥。為了正確區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商標與「張小泉」品牌的歷史,避免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今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張小泉」品牌。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系爭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930元,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負擔。
判決後,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外包裝上不當標注「創立於1663」、「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不當標注產品;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合理費用人民幣21,000元,其中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 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二、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 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由於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 」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
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答辯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關「創立於1663」的標注不構成虛假宣傳。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 」刀剪品牌與創立於1663年的張小泉刀剪之間存在密切的傳承及淵源關系,因此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包裝上作系爭標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淵源,不存在虛假捏造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有企業的歷史都從登記起算,不可能成立於1663年,因此消費者對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產品包裝上的標注,只會理解為該品牌的源頭和歷史,不會形成「杭州張小泉集團成立於1663年」的誤解。二、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取代,後者中沒有關於馳名商標超過三年必須重新進行認定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只是針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保護時,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實踐中,國家工商局沒有重新認定過一件馳名商標。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商標廣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決中均認定「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宣傳馳名商標並不虛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張小泉集團行為不妥,是提醒其日後要更嚴謹、規范地使用權利。
被上訴人麥德龍公司答辯認為,其同意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的意見;同時,其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實施誤導消費者並損害同業競爭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系為表明「張小泉」品牌的客觀歷史及「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身份,並非違反誠信原則、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損害刀剪總店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未實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本院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於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首先,鑒於我國目前的企業和商標制度均系在建國之後設立,客觀上我國企業和商標均不可能創立於 1663年。其次,「張小泉」品牌及歷史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企業成立於1663年或其商標權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上訴人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院認為,首先,《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僅規定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3年內無需重新認定,至於超過3 年的情況是否必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並無明確的表述。同時,該條款亦因在後生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而被廢止。其次,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國家商標局曾要求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或者曾有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馳名商標被認定三年後應重新提出認定申請之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基於國家商標局曾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而本院(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書亦確認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法律並未禁止馳名商標權利人標注「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依法確認杭州張小泉集團將其「張小泉牌」商標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本院認為,雖然原判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包裝文字未構成虛假宣傳,但為了使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行為更加規范,原審法院特別提醒杭州張小泉集團今後要注意規范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0元,由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⑶ 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現狀及歷史
近年來,隨著中國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奧運會,體育正在成為全社會的一個投資和消費熱點,尤其是體育用品行業。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提出的主題思想是:「給中國人一個機會」。而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成功申辦則成為中國國內企業向世界品牌沖刺的一個強有力的跳板。與此同時,國外的體育用品製造商也紛紛將目光投向了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巨大的中國市場,在這一形勢下,中國本國的體育用品製造商們如何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運籌帷幄以出奇制勝,根植於國土,立足於世界,就成為了一個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體育品牌的概念及其分類
1.體育品牌的概念
美國市場營銷協會對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是它們的組合運用,其目的是藉以辨認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品牌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而是承載著一定的精神內涵,並通過其載體(即某項產品或服務)體現出來,不同的品牌其內涵也各不相同,體育品牌由於承載著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特點而自有其獨特的價值。
根據品牌的定義,按照筆者的理解,體育品牌是體育營銷意義上的以差別化為代表的體育商品個性和獨特賣點的標志,是活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一種消費情結,是一個名稱、術語、符號、標記,或是這些因素的組合。體育品牌是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創建的, 企業生產了產品, 通過一定的渠道, 將信息傳遞給消費者, 消費者在需求得到滿足之後, 對產品產生認同感, 進而同品牌建立良好的關系, 形成消費「忠誠」。 同時, 品牌在接受了消費者的檢驗後, 在以後長期的經營中不斷改進自己, 形成獨特的「品牌文化」, 最終形成「品牌」。
2.體育品牌的分類
從目前國內外體育營銷的實踐來看,體育品牌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體育核心產業品牌。體育核心產業包括競技表演業、健身娛樂業等,該產業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賽事品牌、體育運動員品牌等。二是體育賽事品牌。體育賽事是體育運動的核心,最能夠展現體育運動的活力和魅力,也最能夠體現體育運動的精神和理念。三是體育運動員品牌。體育運動員是體育活動的參與者,是體育運動的核心,在體育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正是他們將體育運動的魅力呈現給觀眾,讓人們感受到他們在運動場上拼搏的精神和堅強的意志,他們是力和美的化身,是體育理念的傳達者。四是體育支持產業品牌。體育支持產業包括體育用品、器材、服裝、場館等產業領域,該產業所形成的體育品牌包括體育用品品牌、體育設施品牌等;五是體育用品品牌。體育用品品牌,是指體育企業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出來的,得到社會公認的,與同類體育用品相比較,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譽度、高壽命、高效益、高價商標並名列前茅的產品。
二、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1.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現狀分析
體育用品行業是體育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目前我國最先發展,歷史最為久遠,最為成熟的一個區域,也是體育產業中競爭最為激烈的一個行業。近幾年來我國的體育用品行業得到迅猛發展,全國居民用於體育用品的支出已經位於日常基本生活消費之外重要消費支出的第六位,全國體育用品行業總產值更是以每年493億元的規模增長,目前我國體育用品的年銷售額為300年~400億元。中國體育用品生產從地域分布來看,20世紀90年代以來多集中在京津、滬閩、粵三地,尤其是福建和廣東地區,體育用品生產廠家更為密集。目前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已超過400萬家,中國的體育市場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國內自主體育品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2.我國體育品牌發展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體育用品科技含量相對較低。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大多生產技術落後,研發處於兼容並蓄的模仿階段,更缺乏專業運動領域的作為。在我國生產企業中,「重生產」、「輕研發」的現象還十分普遍,絕大多數企業沒有自己的研發隊伍,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缺乏把傳統產品不斷升級換代的前瞻意識,缺乏對國內外市場信息的掌握和未來走向的准確判斷。企業對產品研發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直接導致生產出來的體育用品檔次、科技含量、產品附加值低,抗風險能力較差,不具備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因此,不利於我國體育品牌的長足發展。
(2)我國體育產品缺乏品牌文化。品牌文化就是指通過建立一種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品牌定位的基礎上,利用各種內外部傳播途徑形成受眾對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認同,從而形成一種文化氛圍,通過這種文化氛圍形成很強的客戶忠誠度。這種忠誠度是將物質與精神高度合一的境界,人物合一是對品牌文化的總結。它代表了某一種人群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和個性。品牌文化其實是一種價值觀、一種生活方式和習慣,它的魅力就在於它不僅僅提供給消費者產品或服務,而且幫助消費者去實現他們的夢想。我國體育品牌將文化作為品牌戰略切入點的企業較少,很少從高端理解品牌或者從文化的宏觀視角塑造品牌,所以說我國的體育品牌缺乏文化根基作支撐。
(3)市場發育較低,行業競爭不規范。近年來,市場的活躍對體育品牌的流通起到了積極作用,短時間內過多過濫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展銷活動造成了無序的競爭,也給大量質量低下的偽劣產品提供了生存的條件。
我國對體育品牌業的標准化工作由於種種原因一直處於滯後狀態。因此,必須通過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加強技術等級標准審查、企業計量標准審查、企業質量管理審查等,限制那些檢測設備不完善、無標生產、缺乏有效的質量保證的產品投產和銷售。
三、我國體育品牌發展的戰略途徑
體育品牌戰略就是以市場為導向,樹立「名牌意識」,從產品的質量、科技、創新、營銷服務以及管理等多方面、全方位出發,由企業內部與外部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產名優品牌體育用品。
1.注重品牌質量及產品創新
品牌質量包括品牌本身所代表的產品質量和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感受的質量。品牌質量以產品質量為基礎,並擴展到消費者心中感受的質量。現在國內的品牌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發展,但是做的還遠遠不夠。
科技又是創新的基礎,每一個品牌產品都應具有其他產品所不具有的科技含量和技術訣竅。我國體育用品企業因為受到設備、資金、技術和管理的限制,更多強調的是低價位,而忽視了對產品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體育用品,如賽車、戶外用品等設備器材的開發和研製,產品的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到了品牌在消費者心中感受到的質量。只有不斷使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創造出企業自己的專利技術,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名牌才能永久名牌。
2.加強體育品牌文化
品牌知名度高並非代表品牌價值高,品牌的文化內涵才是品牌價值的核心資源,名牌的背後是文化,產品是暫時的,文化是永恆的,只有文化的,才是經典的。所以體育用品企業應重視品牌的文化含量,努力把文化、知識、智慧注入到品牌創建的所有過程中,豐富品牌的文化內涵,使品牌更具競爭力。我國的體育用品企業中還普遍處於起步階段,為此,借鑒國外知名體育用品品牌成熟的品牌文化理念和運作經驗,努力提高企業的文化創造力,用文化來創造品牌,用文化來創造品牌增值的價值,使品牌文化成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成長的加速器,早日打造出我國的世界體育用品強勢品牌。
3.清晰市場定位及創造品牌個性
在目前眾多運動品牌雲集的情況下,就要細分市場,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運動項目、鎖定高中低檔不同的消費階層、不同的區域市場等手段找准品牌定位。我國加入WTO,標志著我國體育用品品牌發展的國際環境發生了大的變化。因此,必須立足全球,放眼世界,在國際市場的大環境中運籌體育用品品牌的發展戰略。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首先就是要正確分析市場生存環境,明確品牌定位。我國的體育用品品牌普遍存在著品牌定位模糊不清的缺陷,如作為我國體育用品品牌龍頭老大的「李寧」,在品牌創建的12年間,除了上世紀90年代的急速膨脹期,「李寧」一直不能突破成長的上限,營業額停滯不前,已有的消費者並沒有重復購買產品,也沒有新的消費者加入。造成這個結果主要就是品牌定位不清晰的原因所致。要想在全球市場與世界知名體育用品品牌競爭,我國體育用品品牌必須在創建品牌之初就形成一個清晰明確的定位策略,在品牌創建過程中要清楚地將定位思想、理念和原則傳達給市場,提供足夠的營銷資源並保證定位準確。
體育品牌的成功營銷不但能帶動體育產業大發展,更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的大力發展,體育品牌是一個新的營銷點,在我國具有巨大的可挖掘的潛力。怎樣正確認識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走向,以及如何制定適合中國體育品牌的發展戰略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⑷ 請大家撰寫一份關於國內外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比較分析報告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 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 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 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 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 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 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 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 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 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 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 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 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 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 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 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 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 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 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 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 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 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 電子商務 中的商品品種增多, 貿易技巧層出不窮, 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 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公布其技術成果, 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 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 使用它的時間越長, 范圍越廣, 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 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 , 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 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 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 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 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 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 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 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 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 但行業和區域差異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一。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 抓試點、重宣傳、貴引導, 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 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本常識, 提高國民電子商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到電子商務的行列中來,引導他們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和保護。
5.2 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 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 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 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 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 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 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⑸ 請問目前世界上的知識產權公司狀況如何,未來有發展機遇嗎~~~~
目前知識產權公來司的主要戰源斗還是在業務經營所擁有的資源
歐美等國家因為掌握了科技,所以在專利方面比較強勢
而反觀國內,因為創業熱潮的此起彼伏,
讓商標和版權在國內炙手可熱
如果是國內發展,建議以商標為切入口,加入知識產權業
如果想向國外發展,那麼必須有技術後盾
機遇與挑戰並存吧~~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公司信息,可以問問我們裕陽知識產權哦~
⑹ 知識產權戰略的現狀分析
世界經濟的每一次繁榮和新產業的興起,發達國家經濟的強盛,都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動下的技術創新分不開。全世界已有170多個國家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加強和完善是國際潮流,這是因為知識經濟和全球化時代,市場競爭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一)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現狀亟須改觀
如果以《商標法》的實施視為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開始,那麼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至今已經有20年的歷史。在《商標法》實施之後的10年內,全面完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繼出台,在第二個10年內,對部分主要法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然而,就在中國帶著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加入WTO行列之後,才真正認識到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之旅是一條充滿荊棘的道路。 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中,已進入中國的大約有400家。在過去的10多年裡,跨國公司向中國申請的專利多數是現在迅猛發展的一些產業的核心技術,其戰略布局相當超前。他們既注重擴大權利要求,又注重擠壓我國的創新空間,以建立和鞏固其知識產權的優勢地位。現在,他們還開始聯合起來、共同提出訴求,動輒由政府出面交涉。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仍處在初步發展階段,與我國現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宏偉目標的需求,特別是與我國加入WTO後所面臨的十分嚴峻的挑戰不相適應。我國在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上,特別是在參與國際競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巨大。從專利來看,美、日等發達國家在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等關鍵技術領域占據絕對優勢,大約佔全球這些領域專利總量的90%。從商標來看,我國企業的商標注冊量極少。如2OO1年全國有各類企業300多萬家,平均近3家企業才擁有一個注冊商標。而像美國雷諾士、日本東芝等公司,一家就擁有商標上萬個。 按照歷史學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歸納,後發先至的國家,對於所在時代先進生產力及其產品,往往在第一階段從外吸納;第二階段,合理制定保護性規則,側重形成自主先進生產力;第三階段,待生產力領先後,再回到自由貿易,利用比較優勢獲利。
姜奇平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當前存在相當大的問題:之一,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政策,不符合後發先至型大國崛起的歷史規律;之二,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政策,不能充分保護企業利益;之三,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政策,不符合信息強國取向。成熟的知識產權戰略,一定是一種可以趨利避害的中性博弈工具,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個整體的知識產權戰略系統。
⑺ 如何在中國知識產權局分析某一技術領域專利國內外情況
檢索是有技術含量的活
⑻ 基金裡面知識產權狀況分析怎麼寫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初探摘要21世紀,人類進入了知識與信息主導的時代,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受到法學界的關注,已有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難以應對不斷升級的犯罪新形式、新問題,本文即對已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進行簡析,並結合現實情況,表明觀點,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議。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完善「知識產權」一詞源於18世紀的德國,20世紀後成為廣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識經濟大背景下,知識產權已然成為衡量一國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因而,知識產權保護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特別是對其進行刑法保護有著特殊的意義,從國際趨勢來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越來越成為不可忽視的話題。一、必要性探討知識產權作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態,極易復制或非法使用,侵權結果易達成且成本低廉①,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侵權行為呈增加趨勢;知識產權雖是一種私權,但當侵權達到一定程度時,結果可能關涉集體甚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刑法自始具有強烈的社會保護功能,對犯罪的懲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為了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則成為必然。②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進程與現狀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經歷了以下過程:1.1979年《刑法》在知識產權犯罪方面保護范圍僅限於「工商企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1985年4月《專利法》第36條規定了對「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3.1993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規定對非法竊取重要技術秘密的行為以盜竊罪追究。5.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在《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列舉了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6.1997年新《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單列一節,規定了對「假冒專利」行為、「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情節嚴重」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嚴重侵犯著作權」和「銷售侵權復製品」行為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處以最高「七年」並可「單處或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③。7.2004年兩高聯合公布《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已有法律中相關詞語的具體涵義、涉及范圍作了規定,並對數罪並罰和共犯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極大增強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的完善化推進一步。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不利的宏觀分析總體,我國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尚處不發達階段,其中存在一些阻礙保護力度及實現程度的問題,宏觀上講:(一)強保護與弱保護的決擇一般,發達國家為了通過「合法壟斷權」獲得最大利潤對知識產權實行「強保護」,發展中國家為了促進民族產業的發展,擺脫國際貿易中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普遍主張「弱保護」④。而我國政府至今沒有一以貫之的態度來支撐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法律體系的構建,直接影響了相關制度建設與執行力度的穩定性。(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行政權立場知識產權保護呼籲良好的法治環境,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為題中之義,應起到推進作用,而不可基於利益或所謂「效率」,動輒以罰款或強制調解解決,使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這種行政態度直接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等束縛。(三)「入罪」標准過高刑法典中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定罪標准過高,並且存在大量「應知」「明知」「嚴重」等模糊性規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和舉證,這樣規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謙抑性要求,卻忽視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迫切性與全面性。四、微觀探究與建議以下我們將從微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具體規定加以分析,並適時提出相關建議:(一)在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構成中新《刑法》21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須「以營利為目的」,但現實中很多侵權行為僅僅為了增加知名度或進行職務評級等,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直接關涉其社會危害性,我國對此要件限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著作權方面:我國對於數字化的新的著作權形式尚無具體法律法規予以保護,有必要加速對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對於著作人身權,我國僅有第217條「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簡單規定,顯然應在今後加強規定和保護。專利權方面:新《刑法》僅在216條規定對「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給以處罰,兩高《解釋》中雖列舉了四項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列舉有必要在以後的立法中加以擴充。商業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條中「明知」「應知」概念過於模糊,直接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舉證困難,勝訴率低,甚至由於無法取證而被拒之於刑法保護之外。(三)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網路訊息的新時代,互聯網極大豐富和促進了交流與溝通,但是由於其無形性與虛擬性⑤,盜版、走私知識產權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們防不勝防,單純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適宜,網路時代知產權呼籲刑法的保護。(四)刑罰方式改革方面我國現行刑法典對於知識產權犯罪規定了自由刑與罰金制,並以自由刑為主。從世界范圍來看,以罰金刑為代表的財產類刑罰作為應對知識產權犯罪已被普遍應用,而且施之以資格的剝奪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我國不僅需要強化刑罰關於財產刑的適用力度,且不妨引入資格刑,徹底剝奪其再犯的機會,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五、結語隨著知識產權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級、影響日益加劇,民事、行政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國學者的觀點:刑法的防線作用日益顯現出其強有力性,我國經濟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大背景下正在進行跨階式發展,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已經成為焦點,兩者需要相互推進,共同解決前進中的各種問題。
⑼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如何
據報道,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6月12日發布《2017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評價報告》顯示,2017年,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明顯進展。
《報告》分析了包括經濟合作組織(OECD)34個國家、金磚5國和新加坡在內的40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發展狀況。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世界排名提升迅速,從2012年的第19位提升至2016年的第10位。我國知識產權發展能力、績效水平分別處於世界第4位、第3位。但知識產權環境仍然是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水平的重要掣肘,排名29位,有待改善。來源:中央廣電總台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