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Ⅰ 什麼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國內立法保護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國際條約保護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Ⅱ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國內保護 涉外保護 國際保護
Ⅲ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范圍
你好,
1,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有《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
2,保護范圍無外乎以上這三點,以及一些特殊的,如新植物,計算機軟體等。
Ⅳ 為什麼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摘 要: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結合型三種。從現實選擇上,我國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歷史演變過程。從未來走向上,盡管各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但分散型立法模式應當是我國大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因為,「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犯罪作為行政犯以及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等特徵都決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來的恰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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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人類的智慧結晶,它造福於人類,因此,必須對知識產權予以保護,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還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擬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問題略作探討。
一、各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考察
縱觀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
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附屬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中設置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則沒有規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當今世界較為普遍的立法體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均採用這種立法模式。例如在著作權的刑法立法中,英國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07條中;美國將侵犯著作權的刑事犯罪規定在《版權法》第506條中;德國則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集中規定在著作權法中,刑法典沒有設置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任何刑事處罰條款;義大利則由《版權法》第171條至第174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並進行了數次修訂的《著作權法》第l19條至第124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2.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規定所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多以此類立法方式為主。例如,《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7條、188條分別規定,沒有經專利所有權人或讓與人的許可而生產屬於專利的產品,利用屬於專利產品的程序與方法,進口、出口、出賣、推銷或者以出賣為目的隱藏、接受侵犯專利的產品,並把非專利權作為自己的專利權而進行工業生產的,分別處以拘役或罰金。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則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中,顯然也屬於這種集中型的立法模式。
3.結合型立法模式
結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識產權法中都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例如,法國關於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規定在《法國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第27條至第34條中,援引了《法國刑法典》第422條和第423條的規定。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現實考察
(一)立法演進:立法模式從分散到集中
從1979年到1997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發展過程。
從1949年到1979 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頒布期間,整個經濟社會的調控模式是以計劃經濟為主,這種高度控制的計劃經濟政策和「反傑出人物論」(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識資產的私有產權制度。因此,當時我國基本沒有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空缺版權制度。替代知識產權法的是事實上運行無效的獎勵制度。1979年我國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此後,我國改革開放日漸全面深入,為了保證從國際貿易中獲利的可能性,我國需要從先進國家取得技術但同時面臨來自技術先進國家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壓力,為了顧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局,在內外壓力下,我國開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並逐步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體系。
1.以單行刑法模式保護商標權和著作權
1982年,我國通過了保護商標的專門法律——《商標法》,該法第40條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我國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0條關於商標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兩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二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商標法》修訂的同時,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商標權刑法保護的單行刑法,即《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由於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面對日益嚴重的盜版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能以投機倒把罪加以處理。如1987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以《刑法》第117條投機倒把罪論處;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118條;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困境,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對著作權進行刑法保護的單行刑事法律,彌補了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立法的不足。
2.以附屬刑法模式保護專利權
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侵犯專利權的犯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該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作者注)追究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用附屬刑法的方式明確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刑事責任。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但並沒有對侵犯專利權的刑事條款做出修改。
由此可以看出,在1997 年以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規定相當分散,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除了刑法典之外,還包括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這導致1979年刑法典分則中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已被各種決定和補充規定替代。
到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由於此次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即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將刑法實施十七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①]因此,1997年刑法典修訂後,侵犯知識產權罪被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即「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之中。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由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的分散型模式發展成為刑法典的集中型模式。
(二)孰優孰劣:兩種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單軌制的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優點:第一,我國現行刑法將許多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的內容,納入刑法典中並設立專章,這有利於增強刑法的科學性、統一性和體系性,有利於增加刑法的威懾力;第二,集中型立法使得刑法淵源集中統一,有利於刑法罪名的系統化、集中化,有利於充分揭示知識產權犯罪的共性特徵,便於綜合比較分析各種知識產權犯罪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協調個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定罪和量刑的情節,增強個罪之間的協調性,從形式上有利於司法機關適用。當然,採用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做法也有不足之處:一是集中型模式容易產生立法滯後,不能及時有效適應司法實際需要。由於立法者的理性有限和社會復雜多變,因而不可能制定出一個包羅萬象和永恆使用的法典,這就使任何法典都具有漏洞和滯後性,不能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如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飛速變化的情況下,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可能陷於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境地:如果及時修改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內容,則有可能削弱刑法典的穩定性;但如果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又有可能使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規定因不能及時進行調整而滯後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不能有效地發揮刑事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容易造成罪狀規定的簡單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規范與其依託的相關法律形成毛與皮分離的現象。[②]
相對於集中型單軌制的立法模式,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是一個利弊共存的選擇。一方面,分散型立法模式具有許多優點:首先具有適時性、靈活性的優點,立法者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及時予以制定頒布,因此,這種立法模式最能適合形勢的需要。特別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立法基本上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因此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比如,我國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分別在1992年、2002年和2008年進行修訂;1983年制定頒布的《商標法》則在1993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其次,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把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規定在同一法律中,使三種法律責任相互聯系、相互銜接,共同構建完整的法律制裁體系,有效地增加了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立法內在體系的科學性。最後,分散型立法模式使得罪狀的描述可以細致化,便於司法實踐和操作。同時也使知識產權法規中的刑事制裁部分更緊密地與權利、義務部分結合在一起,從而大大地強化了知識產權法規的社會效果。[③]但另一方面,這種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不利於保持刑法典的體系性,容易讓一個國家的刑法淵源四處散落,削弱刑法典的核心地位。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理論之爭
由於知識產權的兩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因此,關於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選擇,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集中型模式說認為,在我國集中型的立法模式更為合理,因為隨著現行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完備、統一的刑法典已經成為立法者現實的價值追求並已客觀物化。因此,立足於我國的現實立法和立法傳統,採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似乎更為合理。[④]
主張結合型立法模式的學者認為,採用德國、法國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能夠兼顧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從而合理地組織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反應,無疑更能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值得我國效仿。[⑤]
分散型模式認為,我國當前採用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建議「將有關刑事規范分散規定在單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時完善對罪狀和犯罪行為的表述,科學設立與犯罪危害程度相適應的法定刑」,即採用附屬刑法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知識產權犯罪。[⑥]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究竟是選擇集中型立法模式,還是分散型立法模式,抑或是結合型立法模式,應當根據我國刑事立法的方向以及不同犯罪的特點來選擇適用。因此,我國刑事立法的未來發展方向以及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法定犯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應當採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通過附屬刑法規范規定知識產權犯罪。其理由是:
1.「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
由於知識產權犯罪都以違反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為前提,因此,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犯罪內容的變化。如果採用在刑法典和其他知識產權法中都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結合型立法模式,則不僅可能導致立法負擔過重的結果,而且稍有不慎就會導致法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由於我國沒有直接在知識產權法中規定罪狀與法定刑,這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法修改後,需要按照犯罪處理的情形可能會因為刑法典沒有及時修訂而得不到及時處罰。於是,任何知識產權法的修改都會導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刑法典時,也必須修改相應的知識產權法中的規定;否則,就容易導致各種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理解上的歧義。
據上所述,結合型立法模式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和刑法的修訂必須「同進同出」,特別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現在處於不斷完善的階段,立法修訂特別頻繁,採用結合型立法模式必然要求刑法典的規定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共進退」,這不僅不利於實現刑法典的穩定性價值,而且也會浪費立法資源。
2.「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
由於1997年修訂現行刑法典的指導思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因此,「將刑法(1979年刑法——筆者注)實施以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將擬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和軍委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編入刑法,在刑法中規定為貪污賄賂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兩章;對於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經過研究認為比較成熟、比較有把握的,盡量增加規定。」。[⑦]從此開始,我國刑事立法基本上朝著集中性、統一性方向發展,意在使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犯罪。具體表現在:凡是需要增加犯罪類型與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修改,基本上不再有附屬刑法,除了一個單行刑法外[⑧],沒有再制定單行刑法。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典的制定,表明集中型模式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立法方向選擇的既定現實,但是從我國刑法典十多年的適用情況來看,集中型立法模式追求的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事實上是難以實現的,分散型立法模式似乎更應當是我國刑法立法的未來方向[⑨]。
第一,「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被證明是難以實現的。立法者之所以會雄心勃勃要通過一部法典將現實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為一網打盡,可能一方面在於我們過分迷信法典的力量和價值,以為制定內容全面的法典,就可以一勞永逸並且游刃有餘地處理所有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可能也在於我們過分相信理性的力量,以為發揮大陸法系國家對生活經驗進行歸納抽象的特長,就可以窮盡生活的全部。但從現行刑法典施行十多年來的情況看,目前為止已經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進行修改或者增加,這充分說明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犯罪的類型會越來越多,一部刑法典事實上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犯罪。
第二,穩定性應當是刑法典的基本價值。相對於實現刑法典完備價值的難度,穩定性更應當是刑法典追求的價值,因為「刑法典是規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關繫到國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屬於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導原理是法的安定性。[⑩]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穩定性。對刑法典的頻繁增刪,雖然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對國民生活的恣意干涉,卻影響國民的基本生活,妨礙國民的行動自由。因此,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價值,真正讓刑法典「垂範久遠」,今後刑法立法的方向應當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將屬於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的內容,如知識產權犯罪從刑法典中獨立出來,否則「將本應由行政刑法、經濟刑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犯罪納入刑法典中,會造成刑法典的穩定性和變易性的矛盾:要麼因為頻繁修改,導致刑法典喪失穩定性;要麼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而不能及時規制知識產權犯罪。
3.知識產權犯罪是行政犯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在立法模式和犯罪種類的關繫上,一般而言,對於刑事犯(自然犯),集中型(單軌制)立法模式無疑是更佳的選擇,因為自然犯是在侵害法益或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小,有利於保證刑法典的穩定性。但由於行政犯(法定犯)所侵害或者威脅的法益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大。因此分散型(雙軌制)的立法模式有利於實現刑法的穩定性。
從犯罪種類而言,知識產權犯罪毫無爭議地屬於行政犯。這不僅表現在知識產權犯罪沒有明顯違背倫理道德,而且還在於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授予性特點。傳統的物質財產權的設定或取得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而不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認可或核准。但是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的取得,在一般情況下,卻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經由主管機關的認可。例如發明人完成發明後並不能自動獲得對發明的專利權,而必須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由國家主管機關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明人才能取得該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又如商標權的獲得,也是只有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知識產權這種授予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犯罪成為典型的行政犯,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必須以違反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前提條件。因此,行政犯具有變易性的特點決定了在立法模式上應該更適合分散型立法模式。
4.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特徵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常常修訂。因此,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而且新技術使得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可以說,知識產權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也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於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11]相應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范圍,在短時間內也會處於一個動態變化過程中,由於規定知識產權的法規變異性大,如果採用集中型立法模式,則容易出現刑法規定嚴重滯後於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生活的實際需求。
5.完善附屬刑法是分散型立法的有效方式
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更適合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之外,通過附屬刑法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但是由於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對某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沒有具體的罪狀和法定刑,因此,附屬刑法的重點不在「刑法」上,而是體現在對刑法典的「附屬」特徵上。這種「附屬」刑法被證明有諸多缺陷[12],因此,必須在附屬刑法規范中直接規定罪名與法定刑,變現行的依附性規定為獨立性的罪刑規范。具體而言,就是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中,具體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可以描述得詳盡具體,法定刑也與之貼切,這可以大大便利司法操作。否則,附屬刑法規范沒有規定具體法定刑就不能獨立,就可能因為立法修訂的不同步,而形成法律適用中的沖突和分歧。以著作權為例,中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方式有四種[13],但是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卻將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方式擴充為八種[14]。由於刑法典沒有及時隨著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而《著作權法》中又沒有獨立的法定刑,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出現了許多爭議疑難問題,最終只能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認定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也屬於刑法規定的「復制發行」[15]。但是,司法解釋並沒有解決全部問題。因此,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中與知識產權犯罪有關的附屬刑法規范的修訂,規定具體的罪狀和獨立的法定刑,可以充分發揮附屬刑法規范的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創新性和及時性,確保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代化的實現。來源:http://www.szcid.com
Ⅳ 知識產權是一種什麼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收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一、概念回: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答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Ⅵ 簡答題 簡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類型
你這題較大,打字費勁,我借用一個專家的論述回答你吧。
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與種類包括:
一、著作權,又叫版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二、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用權與獨占權。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
三、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四、商業秘密權,是公民、企業、單位、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包括所有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及其他與商業競爭有關的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是有關信息:1、具有經濟價值;2、具有相對秘密性;3、有關信息的控制人採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保護商業秘密權的法律依據目前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五、廠商名稱權,或稱商號權,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營業區別標志依法享有的專利權。該項權利的法律意義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發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權而造成損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均規定了對廠商名稱權的保護。
六、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權。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是與商品有關的商品區別標志,在《知識產權協定》中稱為「地理標記」。
1、貨源標記,是指用來表示商品出處的標志,換言之,是表示商品於特定的國家、地區、地方所生產、製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區別標志。如「中國製造」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貨源標記通常只代表產地的整體信譽,而與產品質量沒有直接聯系,更不表明產品的特定質量品質。
2、原產地名稱,是指標示商品的產出地並表示商品與某種地理條件或傳統技術有關的區別標志。因此,原產地名稱可表明產品的特殊性質或品質,如果其他地域也可生產同樣品質的商品,則該地域只能視為「貨源標記」,因為人們並未將該商品與該地域的製造工藝相聯系。
關於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保護,大多數國家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最早保護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國際公約。《關於制止產品虛假或欺騙性產地名稱馬德里協定》,對成員國之間制止虛假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作了具體規定。《知識產權協定》專設《地理標志》一節,對地理標志給予較為全面的保護。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保護。主要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和第9條的規定。
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是權利持有人對其布圖設計進行復制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利。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立法來保護此項知識產權,但是加入了《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知識產權協議》等有關國際保護的條約。
八、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這就是植物新品種權。為加強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Ⅶ 知識產權是什麼,哪些法律保護呢
四川未知律師事務所答: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專予創造者對其智力屬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基礎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 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規范。其中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著作權保護的是具備獨創性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Ⅷ 為什麼知識產權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Ⅸ 個人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回是另一方面,那麼答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