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版權收入
A. 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版著作權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B. 歌手出的專輯在市場上賣,那麼歌手從哪方面獲得收入
歌手出專輯在市場上賣的錢是唱片公司的,歌手跟唱片公司簽約就已經有傭金了,大牌明星是上億元,這就是收入,當然要是專輯賣得好或是演唱會收入高,歌手還會有提成!
C. 我是歌手這種節目唱的歌要付版權費嗎
歌手個人並不需要付這個費用。
比如王菲,她開演唱會會有公司承包來做這個演唱會,這個公司自會拿出一筆費用為她付版權費。
她並不用自己掏腰包,只需要交些所得稅。
D. 歌手的歌曲不收費,那麼他們的經濟收入從哪來
一些歌手,他的歌曲不收費,盈利可能更多的是來自於一些演唱會或者說一些簽名活動上面吧!因為他的歌曲不是為不代表他的其他方面就不收費,可能這個歌手會和其他的一些廣告商打一些廣告,賺取一些額外的費用,還有就是經濟公司有的時候也會給他們一些收入,所以一些有名的歌手,他們想要賺錢的途徑,還是非常多的,我們沒必要用鼠目寸光的眼睛去看待他們的一些行為。那樣可能或多或少的會顯那麼有一點迂腐和愚昧。
但是像一些比較有名的歌手,他們創造了歌曲,如果設置成免費的話,我想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是在開演唱會和做一些宣傳或者說代言一些東西上面。
E. 作詞作曲和歌手哪個更賺錢
當然是做詞作曲編曲的人賺錢了,作詞先不說,作曲編曲這兩個可是音樂的核心,雖然作編曲是幕後,但他們是一首歌的主力輸出,會作曲會編曲的,尤其是會編曲的,先不說他給什麼機構編曲,單說他自己想唱歌了,喵的操起電腦就鼓搗軟體做東西去了
作詞、作曲、編曲,這幾個都是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製作人,從稀有程度的方面來看,他們是很珍貴的,比歌手更珍貴,從聽眾的角度假設一個比較極端的事情,有一天所有的歌手都消失了,這件事恐怖嗎?恐怖,因為再也聽不到歌手為歌曲演唱了,但還不算絕望,至少還有純音樂可以聽,因為作曲編曲的人還在,但假如有一天所有的作曲編曲都消失了,只剩歌手,音樂從此消失,只剩干聲,什麼感受?他喵的幾萬塊音響設備用來天天聽干聲?別開玩笑了
再從賺錢的角度看,因為作詞、作曲、編曲他們擔當了一首歌曲的核心製作,即便是流行音樂的製作也是非常燒腦的,歌手演唱歌曲只需要思考唱功聲音跟感情這幾樣東西就可以了,作編曲還要考慮一首歌的每一樣樂器怎麼編配,旋律怎麼進行,和聲怎麼配合,甚至連歌手所思考的一些東西作編曲也要思考進去,等等......這還只是單首流行歌曲的情況,如果再遇上影視BGM配樂的那種作編曲,一部影片的BGM動不動就是尼瑪幾十首上百首,那更是爆肝輸出,作編曲為一首歌曲付出的努力那是歌手完全比不了的
補充一點:對於行業內懂這件事的人來說,作詞、作曲、編曲、以及演奏者都是很珍貴的,最不珍貴的就是歌手,現在會唱歌而且唱的好的民間歌手太多太多了,很多民間歌手的唱功都不比所謂的專業歌手差,並且中國當代的很多歌手尤其是港台歌手之所以能火,都是尼瑪的靠當初翻唱日本歌曲火起來的,很多歌手不過是天時地利人和恰到好處罷了,就拿翻唱日本的歌曲出名的那些歌手來說,換成其他人這么做,只要擁有一樣的天時地利人和,能有這些歌手什麼事?當然了,也有那種既擔任作編曲同時又擔任歌手的,那這種就是無價之寶
F. 原唱歌手是否每次唱都要給作曲者版權費
- 涉及商業目的的就需要支付版權費
-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G. 突然好奇歌手收入主要來源哪些
歌手,音樂理所當然是賺錢的資本。在歐美發達國家,歌手背後的公司分工相當細致,唱片公司、經紀公司、演出公司等不同性質的公司負責打理歌手不同的工作,相應的,他們也和歌手一起從不同的渠道賺錢。
1.電視劇電影OST演唱,電影方面,這兩年比較火的,比如王菲《匆匆那年》,陳奕迅《讓我留在你身邊》,楊宗緯《一次就好》,電視劇張碧晨《時光筆墨》《涼涼》,張傑《劍心》等等,就算是一些小成本網路劇網路電影什麼的,還是多多少少會有一點兒報酬。
2.商演啊。一二線歌手就去大一些的場合,比如某潮牌某護膚品之類的店鋪開業,站個台,唱首歌。十八線就去小城市,樓盤開業什麼的。
3.作品版權。近兩年,出彩用心的作品越來越少,但還是有。在網易雲、酷狗、酷我、QQ音樂這些平台上放自己的作品,然後向聽眾收取一定的版權費。嚴格來說,其實和前幾年的專輯差不多。個人挺支持的,有利於提高國人的版權意識。
4.參加電視節目。比如《我想和你唱》、《蒙面歌王》之類的,做導師或者做歌手,也能夠有一定的收入。
5.至於代言,一般的歌手其實接不到多少代言,尤其如果形象氣質不是很出眾的話。
H. 中國有名的歌手的每場演唱會的收入是多少收入裡面還拿出部分給擁有版權的歌詞創作人嗎
這個真不懂
I. 音樂人如何才能靠創作獲得收入
加入曲投投共享歌曲版權收益
當音樂人無法通過音樂養活自己時,還有多少人會堅持下去?付費才能保護音樂人的權益
為什麼小部分獨立音樂人目前還不太贊同全面音樂付費,因為就目前情況來說,支撐獨立音樂人的主要收入還不是版稅,而是演出。不同於大眾流行的歌手,獨立音樂的受眾范圍相對較小,如果推行付費勢必會影響到自己的前期曝光和知名度的提升,從而影響演出收入。
這還是一些能接到商演的音樂人,事實上還有很大比例的音樂人目前是兼職狀態,用其他工作的收入來填補做音樂的支出。
J. 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