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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抗辯

發布時間: 2021-03-16 08:36:42

1. 被告侵犯知識產權了怎麼辦

是實務還是理論上?
當然都要抗辯啦,不過根據你的不同目的會有不同的抗辯策略。
1:為拖延時間,可是提出管轄異議,這可以延長委託人使用專利的時間。
2:積極抗辯,一方面找出自己的創新之處,另一方面證明自己和原告的專利有實質上的不同
3:提起反訴,訴原告的專利無效,釜底抽薪。稍進一步可以公知技術抗辯,不具新穎性,與其他專利類似等等可以使專利無效的理由。

如果是作業題,再展開一下。

——僅供參考

2. 以專利無效抗辯專利侵權訴訟,專利無效宣告的注意事項

以專利無效抗辯專利侵權訴訟,專利無效宣告的注意事項專利無效宣告的注意事項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無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種抗辯手段。在實踐中,被控專利侵權的企業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權。專利無效抗辯專利侵權訴訟一、以專利無效抗辯專利侵權訴訟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如果該請求的無效理由成立,則應作出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並給予登記和公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被視為自申請日起即不存在。在實踐中常常被用來作為侵權抗辯的理由是,該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該理由往往又可從文獻檢索或調查中找到有利證據,尤其是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國家專利局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被無效掉的幾率比較高。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無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種抗辯手段。在實踐中,被控專利侵權的企業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權。因此,當企業接到訴狀後,先不要急於答辯,應立即聘請有經驗的專利律師通過專利文獻及有關信息的檢索,認真進行研究,根據案情制定相應的答辯對策。如果企業產品或方法確實已落入對方專利權保護范圍,首先考慮到的就是利用專利權無效進行抗辯。

3.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抗辯點主要有哪些方面

需要視廠家投訴的具體內容進行抗辯,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4. 知識產權法中如何從侵權人角度看侵權人的抗辯理由

根據知識產權法中,具體的發如《著作權發》中規定了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5.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何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

證明銷售方明知所銷售產品涉嫌侵權仍予以銷售,主觀上存在侵權惡意,並造成了侵權損失。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專業性相對較高,最好聘請專業律師盡早介入,以便收集充分證據要求賠償。

6.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抗辯點主要有哪些方面

1.對於因專利侵權糾紛而產生的權屬抗辯?依據專利復審委對被告作為請求人所提起的無效宣告申請的受理?應當中止本案的審理。這種情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2.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的?雖證據不確鑿?但尚屬充分?且他人也請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證據是否確鑿的問題往往很復雜?有待在另立的確權之訴中審理。這樣做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3.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權利歸他人?但又不願意參加到本訴中來的?按他人放棄訴權對待?告知其不參訴之後果?並可以同時確認被告此方面的證據不確鑿而駁回被告的權屬抗辯。理由有二?其一?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往往復雜難斷?如他人不到庭?只憑被告一說、他人一講?不可能理清。其二?當事人參訴與否是決定被告權屬抗辯成敗之關鍵?如不參訴則意味著被告的權屬抗辯已落空。此時不能適用中止審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確認原告不享有訴權?應繼續本案的審理。4.被告如以原告的權利屬於自己為由抗辯的?則不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沒有新的訴訟法律關系產生?沒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審理結果而定的情況存在。這時產生的確權問題屬於本案需審查的事實內容之一?無需另案審查。1、知識產權民事訴訟(1)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除了侵犯我國民法通則予以明確的民事權利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害)(2)知識產權歸屬訴訟就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發生的訴訟,簡稱權屬糾紛(3)知識產權合同訴訟就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使用等交易行為產生的糾紛,在取得環節與權屬訴訟有交叉2、知識產權行政訴訟(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專利權和商標權需要行政機關確權,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當事人對該確權決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機關(即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該復審決定(其實質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2)由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詳細行政行為引起在知識產權確權和轉讓、使用過程中,確權機關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決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相對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3)由地方知識產權治理機關行政執法引起對於具有知識產權執法權的地方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可以對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調解,相對人對該處罰或者調解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我國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七種行為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他人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可以協助被害人(權利人)進行舉報啟動公訴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訴,也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4、知識產權仲裁主要在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中,特別情況可以在權屬或者侵權糾紛中根據事後協議選擇仲裁挑戰一:導致訴訟動機多樣。傳統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合法權益。受知識商業化影響,當事人開始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排擠競爭對手的策略,以獲取市場競爭有利地位。在案由選擇上除傳統的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外,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糾紛等亦為當事人常訴案由。挑戰二:導致批量案件增加。為增加競爭對手賠償壓力,部分當事人選擇在特定時期內集中訴訟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賠償請求獲得支持,競爭對手將面臨巨大的賠償壓力,直接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批量案件增加亦導致法院審判壓力的增加,人案矛盾進一步突出。挑戰三:導致調解難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無合作動力,在訴訟中缺乏調解的誠意,明確拒絕調解;即使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或者已初步達成和解協議,在最後簽字或履行階段亦往往擱淺。調解反成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調解難度。挑戰四:行業發展對訴訟影響較大。行業發展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當前核心區內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業仍處於發展調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爭斗加劇,如視頻網站、數字圖書館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關行業的特點。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引導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7.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標的,首先就要經過商標權利人的同意,可是一個商標裡面往往包含較多東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標的時候就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那麼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了解下相關知識。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一、正當使用抗辯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2、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3、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二、侵權不賠償抗辯1、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合法來源抗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8.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規則是什麼,怎麼用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由此,商標法增設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這一新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釋並適用,不無研究的必要。
一、在先使用抗辯適用屬地原則
知識產權最初系通過敕令授予的特權,其范圍亦受制於敕令的發布范圍。時至今日,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並未喪失,商標權自不例外。一來,各國法律對商標保護的起點和條件有不同要求,有采注冊保護原則,有采使用保護原則,故在不同地域,商標專用權的產生方式不同。二來,無論是商標區分功能還是彰顯功能,其作用對象始終是相關公眾。同一標識在不同地域公眾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認知程度,商標權地域性的客觀存在決定了商標權保護必須遵循屬地原則。那麼商標權保護的屬地原則是否會延伸到商標權保護例外的情形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民事權利以其作用分類,可以分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與抗辯權。請求權系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抗辯權恰是其對極,是阻卻請求權效力發生或使其歸於消滅的權利。據此,如果行使請求權須受制於屬地原則,那麼出於權利行使對等實效的考慮,行使抗辯權也應作同樣限制。具體到商標權,允許在先使用商標對抗在後注冊商標只是對注冊保護原則的有限修正,並不撼動商標注冊保護原則的整體設計。注冊商標尚以屬地原則為限,若未注冊商標可主張善意使用,將嚴重破壞注冊制度,並導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辯應解釋為受制於商標保護的屬地原則。
二、在先使用抗辯應考察持續使用情況
我國大陸地區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並未對在先使用商標是否持續使用作出明文規定,只是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有一定影響」,如果出現在先使用某商標後多年不再使用,他人將其注冊為商標的情形,該如何處置呢?筆者認為,宜將商標在先使用解釋為在先持續使用。在先使用抗辯雖然未提及使用人主觀要件是否善意,但商標法第七條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體系解釋,原則上在先使用人亦受此約束。在先使用人若出於不再使用商標的意圖而停止使用商標在先,隨後又以曾經使用該商標而阻止他人注冊,該行為的反復是否符合誠實信用本有疑問。更重要的是,在先使用抗辯以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為要件。通常而言,在先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的效果與其持續使用的狀態是相呼應的,故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的要件原則上本已暗含了持續使用的要求。當然,商標有一定影響並不必然推導出該商標仍處於持續使用狀態,但法律為何要為一個既不注冊又不使用的商標預留空間,不能不說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未注冊商標弱保護是注冊保護原則下的必然結果,如果一個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都面臨被撤銷的結局,我們又有什麼理由認為一個多年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其存在的必要,並構成一道阻止商標注冊的高牆呢?鑒此,商標在先使用宜解釋為在先持續使用。
三、在先使用商標之原使用范圍如何界定
根據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其中「原使用范圍」如何界定則不無解釋餘地,可以想見的解釋包括原使用的地域范圍、原生產經營規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略)范圍等。如果將在先使用商標的范圍限定於原使用的地域范圍或經營規模,實際上是借鑒了專利法的思路。然而,與專利先用權抗辯專注於保護技術方案的財產價值不同,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既涉及商標權人的利益又涉及消費者權益,並非地理區域或業務規模的限制可以解決,故宜將商標原使用范圍解釋為原使用的商品范圍。
首先,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來源,以此作為范圍限定與商標的功能相契合。商標的區分功能貫穿了整個商標法,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等一系列關鍵的制度設計無不以此為基準。在先使用抗辯自當同樣遵循這一架構。其次,商標注冊主義同樣鼓勵商標的使用。採行商標注冊主義並不否認商標的價值在於使用,在先使用之所以可以抗辯在後注冊的商標,其原理也在於此。從鼓勵商標使用的角度而言,似乎沒有理由將在先使用商標限定於原有的業務區域或規模。再次,附加區別標識足以解決商品來源區分的問題。在先使用抗辯獲得支持即意味著商標共存的結果,為免混淆,商標法已經在技術層面上採用了區別標識,只要該技術手段得以有效運用,相信可以打消混淆的疑慮。
四、區別標識應該以何種形式附加
商標法對於如何附加區別標識未設明文,但附加區別標識的具體形式不僅關繫到商標權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實效,而且也涉及法律適用的統一,故有必要予以研究。筆者建議直接附加「本商品與某商標無關」的文字標識。從「區別標識」文義來看,只要足以區分商品來源即可認為滿足要求,但從實務操作來看,必須要有一種較為統一的裁判方式,而明示無關的方式顯得干凈利落。
首先,明示無關是最清晰的區分方法。個案的情況千差萬別,如果在原使用商標的基礎上另附其它文字、圖案或符號標識來進行區分,該附加符號的尺寸、位置甚至其附加本身是否足以區分商品來源,往往見仁見智,而附加明示無關的文字標識則以一種最為直接的方式撇清了兩者關系。其次,判令當事人附加其它標識易與意思自治原則相抵觸。商標法規定附加區別標識以區分為目的,但對區別標識的具體方式並不限定。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出於判決的可執行性考慮,勢必明定所附加標識的具體要求,但區別標識的附加方案並非獨一無二,因而判決方案具有選擇性。假設判決被告在其商標下方添加「※」標識,被告會質疑為何不在上方添加 「☆」標識。此時,如果兩種附加方式都能達到區分功能,那麼法官的具體選擇是否不適當地進入了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疇則不無疑問。綜上所述,在先使用抗辯成立時,法院判令被告附加明示無關的標識,可謂明智之舉。
五、在先使用抗辯在程序法上如何應對
在先使用抗辯作為一項抗辯權,旨在對抗請求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常常是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而不包含請求被告附加區別標識。此時,若經法院審理,被告在先使用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則法院判決即面臨兩難: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則原告不得不嗣後另訴被告附加區別標識,造成訴累(如果不論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若直接判決附加區別標識,則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和辯論原則。為此,不妨嘗試採用預備合並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雖無預備合並之訴的制度設計,但原告提出預備合並之訴並不違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規定,且承認預備合並之訴完全符合程序法上處分權主義和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價值追求。考慮到在先使用抗辯是商標法新設的制度,而民事訴訟法上沒有預備合並之訴的明文規定,故訴訟當事人一開始可能不知道如何運用規則行使權利,故法院審理中認為被告在先抗辯可能成立的,可以行使釋明權,使原告有機會在法庭上提出備位請求。法院則按照請求順序,依次審理原告的主備位請求,進行相應的言詞辯論,並依照各請求的構成要件分別作出判斷,認定侵權雖不成立但被告須附加區別標識的,則判令駁回停止侵害的主位請求,支持附加區別標識的備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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