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所以權沒影響所有權轉移
A. 優先受償權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嗎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啊
不知道你說的「所有權轉移」是不是指的抵押物、質物的所有權轉移。如果是的話,那麼這是不行的,我國《物權法》規定即使到期債務未獲得清償也不許債權人直接獲得抵押物或者質物,必須經過拍賣,以拍賣款抵債。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這里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它主要是基於債權人的抵押權而獲得的。比如說A向B借了50萬元,約定一年後償還;又向C借款70萬,並且拿自己的一套價值100萬的房子抵押,也約定一年後償還。一年後,A無力償還B、C的債務,於是拍賣了自己的房產得100萬元還債。雖然A和C是後訂立的債務合同,但是因為A向C做了抵押,所以C優先受償,得到70萬元;B由於沒有和A訂立抵押,所以只能獲得剩下的30萬。
上例中的C由於與債務人A設定了抵押,於是具有優先受償權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B.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最後一句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啊
兩層意思:1、合同的效力問題。2、物權變動的效力問題。即使合同發生效力,物權由於沒有辦理交付或登記等公示手續,其原來的權利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轉移。
C. 關於不動產得所有權轉移問題。有點扎心
交付指的是實物交付,房子都交給你了,相當於你是房屋實際控制人,產權已屬你的,只是未辦理過戶而已。
D. 合同中未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時怎麼辦
沒有約定可以隨時進行催告行使權利,給對方合理履行期限即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E. 動產未交付,所有權是否轉移風險由誰承擔
問: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民,因某甲家裡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 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 元,並說明,等到第二天將餘款300 元帶來付清,並將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測風雲,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於某乙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 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問: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答:木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尚未發生轉移。我國《民法通則》第72 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案中,盡管某甲和某乙已經就財產的轉讓達成協議,但由於木料仍在某乙的佔有之下,並未交付給某甲,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本案中由於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由於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給某甲,其所有權亦未發生轉移,因此該風險理應由某乙承擔。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F.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所有權,《物權法》中,是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物權法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進一步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於某特定貨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有權轉移的原則:一是所有權按照當事人約定轉移,可稱為「約定轉移原則」二是在缺乏明確約定時,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可稱為「交付轉移原則」。同時,還對所有權在某特定情況下的轉移時間和方式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可稱為「法定轉移原則」。該原則當然在效力上優先於交付轉移原則。
普通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提供了在五種特定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就財產轉移的共同意思的標准,即設立了在缺乏明確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默示的標准:
1、當事人就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簽訂無條件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到買方,且與具體的貨物交付時間和價款交付時間無關。
2、如果買賣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使該貨物處於可交付狀態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特定義務且買方也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3、如果買賣已處於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以確定合同的具體價格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此特定義務且買方已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4、如果賣方以「買方認可」或「售後付款」的方式將貨物在沒有簽訂合同前先交付給買方的,所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轉移:(1)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認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動接受該交易;(2)買方未明確表示認可但也未退貨或拒絕,而賣方規定的退貨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屆滿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買賣,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雙方同意的方式和時間被無條件的劃撥為特定物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普通法將以上情形視為確定當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無須援用「法定轉移原則」,而如果中國法也就作出類似規定,則就會成為我國《合同法》所承認的法定轉移原則的體現。
G. 所有權轉移問題
一,相關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民法物權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維護交易安全,實現社會財富的迅速增長。
善意取得制度由四個要件構成,分別是:
讓於人是無處分權的動產佔有人;
標的物是動產;
讓與行為是交易行為;
受讓人善意受讓動產的佔有。
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基礎是佔有的公信力,即因為讓與人佔有標的物而使受讓人對此佔有狀態產生善意信賴,因此,讓與人必須佔有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對佔有的合理信賴,以佔有公信力為其邏輯證成的基礎,因此,只有采佔有為公示方法的動產才得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動產才適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些動產,如船舶,機動車輛等,法律規定必須登記,而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此類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方式,不存在善意取得適用的依據;另外,此類動產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有相當大的影響,甚至會涉及到公共安全,不適用善意取得有其實際的考慮。
1,先回答第二個問題:
非法佔有一般指贓物等非法佔有的財產,贓物等非法財產屬於禁止流通物。只有合法佔有的前提下才能善意取得的主要原因就在於:禁止流通物是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須有交易行為的要件,法律也無保護此類財產流通之必要。
贓物、遺失物非因權利人意思而脫離佔有的動產是否運用善意取得,立法及學說意見不一。
一般認為:贓物、遺失物就本身而言,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國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場上流通之物,此類當然不適用善意取得,理由上文已論及;
另一類是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物,在此,作為贓物雖然依法不得銷售,但依其表面特徵無法排除市場流通的可能。
第二類贓物和遺失物的適用問題,對此我國實踐中的作法並不規范,一般是將贓物和遺失物不加區別而一律不適用善意取得,即只要是贓物或遺失物,不論轉讓幾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佔有人返還。
(我國的相關幾個司法解釋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贓款、贓物認為適用善意取得,具體的司法解釋的名稱我忘了,只有模糊的印象,好像有一個司法解釋是用犯罪行為人用贓款還債的,債權人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所謂贓物,是指通過走私、盜竊、搶奪、貪污等不法行為取得的財物。對於贓物不宜適用善意取得。原因有:首先,贓物的取得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第二,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要求。第三,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才能更有效的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第四,在贓物的交易中,一個誠實而理性的買受人是可以對於贓物做出一定的判斷的。第五,只有排除贓物的善意取得的適用,才能更好的開展追繳贓物和遏制銷贓的工作。第六,贓物對於所有流通物而言,只是為數很少的一部分,對其排除適用並不會構成對善意取得制度整體性的破壞。
(具體我就不再展開了,因為善意取得比較復雜,無法簡單歸納)
一般認為低價或無對價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贈與等無對價取得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關於你第一個問題:
我個人認為從法理上,只要善意取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應該認定為善意取得。至於,某種類物(如你舉例中的手錶)由於甲個人的感情對其的特定化,不能及於其他人。這種特定化對善意第三人顯然沒有法律效果。對於善意取得人而言,並不因此而獲得甲的特定化的價值。
如:甲購買機票趕著談生意,但是飛機晚點,導致甲無法及時到達目的地,喪失了商機,這時,甲無法向航空公司要求商機被耽誤的間接損失,只能要求其承擔票面價值等直接損失。因為,與購票人簽訂航運合同的時候,航空公司無法預知所有購票人的特定化的損失。
H. 假如買方未支付貨款,賣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轉移了所有權了嗎
我國《抄合同法》第134條規定:襲「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假如買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貨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賣方有權繼續保留商品的所有權。
I. 機動車已交付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問題
樊某是一名司機,從胡某手上買了輛大貨車准備跑運輸,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樊某支付了車款,胡某也把鑰匙交給了樊某,兩人約定次日去辦理過戶手續。但就在樊某把車開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將霍某撞傷。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賠,但胡某認為車已經賣給了樊某,責任與自己無關,不同意賠償。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胡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關於已經買賣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雖然樊某和胡某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發生事故的,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樊某賠償,與胡某無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