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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山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16 07:13:26

❶ 關於農村山地的使用權所有權

先看看那個山頭的權屬。中國的土地分國有和集體所有,沒有私人所有,一般專農村的山都是農村集體所有屬,村民是沒有所有權的,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要想經營的話得找那個山頭的所有者(哪個村)去協商承包,寫下協議;如果那個山頭村裡已經承包給其他人,那你得找那個承包的戶主去協商轉包並到相關村集體備案。如果沒有承包或轉包協議,你就白幹了,什麼時候人家來要回去你都說不清,因為你未經得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許可,屬擅自行為。

❷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❸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❹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4)集體山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❺ 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個籠統的定義
集體建設用地,又被稱為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一段法理依據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7版修正案)

雖然本次修正刪除了現行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但其基本思路是為了明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可以理解為對原有法條的深化或延續。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43條的表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前款所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可以反向理解我們通常所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法條理解即包含「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經營性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三大類。

簡明扼要的三分法
出處: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涉及H12-H14,即鎮、鄉、村莊建設用地三大類。

細化的劃分方式
出處: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GBT21010-2007)

集體建設用地屬於三大類中的建設用地,涉及12個一級類中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以及57個二級類中的農村宅基地等多個分項。

規劃視角的動態劃分
出處: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2014版)

以村莊為單元,包含V1-V9,附下

補充:區分國有和集體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
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❻ 什麼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歸版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權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❼ 集體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他們的區別在於 一個是所有權 一個是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 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
是村集體內部全部村民所有的 所有權是不能流轉和買賣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經過村集體同意 給予個人建宅基地 或者村辦企業等使用土地的權利 使用權經過批准 是可以在村內流轉和買賣的

❽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樣確定的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還有: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農業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
(2)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機構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3)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4)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5)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農業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6)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7)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❾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什麼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
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
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

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

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❿ 擁有山地所有權的人或單位有哪些權利

荒山地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土地管理答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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