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是相對權
Ⅰ 在法學中,所有權屬於()A對世權B對人權C相對權C 救濟權
對世權,不存在特定義務人的權利,即所有人都不得不遵守的對世義務。
Ⅱ 所有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
所有權是絕對權。
絕對權也稱對世權。就是權利主體特定但義務主體不特定。就是義務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義務保證作為或者不作為地維護權力人的權利。
物權是最典型的對世權。任何人都有義務不非法侵犯物權人的權利。
相對權也叫對人權。和對世權相反。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相對權對第三人無約束力。
債權是最典型的對人權。債務合同只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有約束力,對於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Ⅲ 身份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
第一,目前來說配偶權在我國沒有立法,最相近的也就是通姦的侵權賠償制度,但和歐美的配回偶權說法答有很大差距。
第二,配偶權是基於契約行為(婚姻)而產生的雙方相對應的權利義務,對方的配偶權是由己方的配偶權交換而來,你可以拿買賣合同和所有權轉移為參照來理解之,絕對權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相對性。
第三,身份權是絕對權,也就是對世權,夫妻雙方在對夫妻關系意外的人時,仍然是不可撼動的絕對權,你可以用對立統一的觀點來分析。
淺見如上,共同研究。
Ⅳ 民法中的相對權與絕對權有什麼區別
絕對權與相對權區分的民法意義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200042)
【摘 要】絕對權與相對權是民法學上民事權利的重要分類,傳統民法體系下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就是以此為基礎的,其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權利類型,對民法的立法和適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可謂是民法的最基本概念。然而隨著社會條件的變遷,不斷產生了一些新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能否確定無疑地歸入絕對權和相對權產生了疑問。從絕對權相對權本身概念入手,與新興民事權利相結合,繼承傳統思維,又賦予了其新的外延,同時對民法典體系的編纂提出了一些看法。
【關鍵詞】絕對權;相對權;民法體系
權利是法律最基本要素,尤其對於崇尚私法自治的民法學來說,民法的發展就是一部不斷誕生新興權利、為權利而斗爭的歷史。關於權利的研究與學說一直是理論的熱點。其中,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分類由來已久,這對概念從宏觀上建立起民法的框架結構,影響深遠。
一、定義
(一)德國法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起源於德國民法,一般認為,至遲在康德的時代,就已經認識到了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區別。如康德認為,物權或對物權是得以排除一切其他佔有人對該物進行私人使用的權利。薩維尼則從對人之訴與對物之訴出發建立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他認為這兩種訴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不特定的相對人或特定的相對人,也就是說,對物之訴可以對抗一切第三人、一切佔有人,而對人之訴則不能;由此,對物之訴所代表的對物權,就以其對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而區別於對人之訴所代表的債權。所以,一切權利都可以按照這一標准,分為兩大類:「對抗一切人的權利」與「對抗特定個體的權利」。[1]在此後的學術發展中,尤其是在潘德克頓法學中,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構成了權利的一種主要分類方式之一。
(二)中國法
我國學者以及承襲德國民法學說體系的台灣地區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定義表述也很多,較為典型的有如下:
1、「依據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范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2]
2、「權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得權利,如債權。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故又稱為對世權。」 [3]
(三)區分標准
與上述類似的觀點還有很多,基本上都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是基於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性質和特點做出的。
然而,近來有人提出此區分標准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性,認為「在劃分的過程中,沒有將這個標准貫徹到底,而是發生了嬗變」,在我們利用這個標準定義絕對權時說絕對權得對一切人主張,主張的內容是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絕對權和妨害絕對權行使的義務,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的義務是消極義務,實際是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定義絕對權;在定義相對權時,說相對權是指權利人只能夠請求特定的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的義務是積極義務,實際上是從權利實現的角度來定義相對權,也就是說,從積極效力的角度定義相對權,從消極角度定義絕對權,邏輯上是混亂的,再者,從認識論的角度,我們界定一個事物應當從積極的和肯定的角度,尤其是下定義,我們只能說某事物是什麼,而不能說某事物不是什麼;只能說某事物怎麼樣,而不能說某事物不怎麼樣。[4]我認為,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論者從出發點上力求實現概念的統一和科學性,這無疑對於我們更明確地認識和辨析事物有著重大幫助,但也不免過分吹毛求疵,從歷史發源和後來的繼承看,我們對於絕對權和相對權有了大致統一的定義,雖然表述有所不同,但對於大部分的權利,我們能夠比較直接迅速把其歸入絕對權或是相對權的范疇,並且絕對與相對是作為一對反義詞存在的,在定義時做講一方是什麼,相對應的另一方自然就不是什麼,這樣的表述更加清晰直接,比較總是能夠使我們更清楚地區分事物,過分的統一有時難以把握。
(四)新的發展
隨著社會生活和學說理論的發展,新的權利出現,很難把它們絕對歸之於絕對權或相對權,學說具有不周延性、滯後性的特點,不可能盡善盡美,不能以後人的眼光要求前人。學說也需要有開放性,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也應當是開放的。要准確地認識這些權利的本質,才能進一步對其劃分類別。首先對於債權物權化、物權債權化的提法本身就很有爭議,雖然很多學者接受了這樣的觀點,但也有人主張,一個東西它是什麼就是什麼,不是就不是,不可能既是這個又是那個,物權就是物權,債權就是債權,民法的基本體系不能改變。根據德國民法學界的通說,絕對權和相對權差異的根本意義沒有因此改變,大部分的情況下,一些表現出債券化的物權只是例外,由法律單獨做規定。這樣的區分是明晰的。同樣對於少部分的相對權效力的絕對化,由於牽涉到第三人的利益,,也必須由法律做出明文規定。而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也爭議較多,我國新近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沒有採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概念,不可否認現實中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但要明確債權始終是相對權,從根本上說,債權的實現取決於債務人的履行,而不依賴於第三人不侵犯法。並且,在一些第三人侵害債權場合,債權人可以不追究第三人責任,而通過直接追究債務人責任獲得救濟,如我國《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原則,第三人侵害債權是例外,法律應對第三人侵害債權做出明確的限制規定,否則就是對公民自由的不正當限制,因為此時公民要承擔的注意義務太高。
二、外延:絕對權、相對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
在傳統的民法體系劃分下,物權是典型的絕對權,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那麼絕對權等於對物權,相對權等於對人權,這樣的提法或者直接等同是否科學呢。
其實對於對物權與對人權,在提法上並不嚴謹,霍菲爾德在其經典著作《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對之進行了旗幟鮮明的深刻批評,指出「對物權並非針對某物的權利」,「一切對物權皆系對人。這可不是在幾個同樣有效的表達方式或定義中厚此薄彼,而是唯有如此才能保持邏輯上的同一」,因為對物的提法很容易讓人自然而然地做字面聯想:「我們若在字面上理解『對物』一語,並在頭腦將權利因之而存在的那個物當成能夠承擔責任與義務的某種法人,則我們只能永遠糊塗下去」,對物一詞表達的是權利的范圍而非對象,即該權利針對一般人,而非對某物的權利,許多對物權要麼針對或者關於某人,要麼根本無對象可言,對物權或者不特定權利中有直接與物體有關者,有直接與人身有關者,如不得被非法拘禁之權利,也有與有體物或人身無直接關系者,比如隱私權;此外,霍菲爾德還進一步提出「對物權只與一人的一項義務有關,而非與不特定的一大類人中所有成員的多項(或一項)義務有關」,簡單的說明方法就是在涉及訴訟時原告與被告總是特定的人,「義務」一次恰當地表達了特定人對誰負擔債務以及誰負擔此項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必須皆輸確定,義務才能存在,他認為「在義務的影響范圍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種多物權」。[5]龐德也認為「所有權不只是包括一項權利而包括若干獨立又有區別的權利、權力和自由,且每一種權利都與一種義務相關聯」,同時『一般的人』和『特定的人』之間很難做出清晰的劃分,對於一部分人的對物權相對應的就可以看作是對剩下那部分的對人權。其實不管怎麼樣,如同我們在上文所說,爭論的最後我們依然要肯定「對物權」和「對人權」劃分的合理性,因為它至少抓住了兩者的核心區分,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和完美的,總有一些例外的存在,龐德也贊同Holland的一句話「雖然這些詞語不能完全令人滿意,但它們卻得以廣為流傳,這本身值得推薦。並且,它們也許並不比可能提出的任何替代詞差。」 [6]
三、區分的意義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不只是權利分類學說研究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意義在於:作為發源私法的一對概念,其對於民法體系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認為,可以采絕對權和相對權二分法的體例,這是抽取了物權和債權二元結構本質特徵,同時也可以使得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納入其中,雖然這二者也難說到底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但大體上不影響劃分,我們需要抓住的是效力范圍的內在。這樣我國的民法體系可以是:總則、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侵權、親屬、繼承。並且這樣的統一還可以帶來民事責任方式的統一,比如對於絕對權的侵犯,其救濟方式可以物上請求權為參考,權利人可以直接基於客體的損害要求恢復原狀,而相對權以債權的違約責任為參考,採取較為統一的損害賠償金方式。同時,侵犯絕對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它與人格利益相關,侵犯相對權則要嚴格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絕對權與相對權微觀上的區分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賦予絕對權更完整的訴訟保護,可以直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排除危險,而相對權只能依賴義務人特定的給付才能實現,並且絕對權較之相對權具有固有的優先效力,如物權的優先效力或者優先受償權等;第二,如拉倫茨指出:「絕對的支配權和相對的債權的一個重要區別還表現在破產的情況」,[7]如果債權人對破產的物擁有絕對權,那麼這個物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或者從變價財產中分離出來;相反,如果債權人僅享有的是一個相對權,那麼只能按照一般破產原則按普通債權份額的分配方案得到償還。這一點在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中也有體現,比如破產取回權,別除權等都屬於具有絕對權性質的權利,可以在破產財產之前優先受償,而一般債權只是相對權,按照一般債權分配。
【參考文獻】
[1]金可可.論絕對權與相對權——以德國民法學為中心[J].山東社會科學,2008(11).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6.
[3]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85.
[4]張宏武.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標准[J].武漢工程大學學報,2010(4).
[5]Wesly N·Hohfled: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26Yale L.J.,1917.
[6]羅斯科·龐德.法理學(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3.
[7]卡爾·拉倫茨著,王曉曄等譯.德國民法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1.
Ⅳ 所有權的絕對性
全世抄界就剩下你一個人了襲,你所有的財產也還是屬於你的,你的所有權仍然可以得到實現(財產歸屬於你,可視為你的所有權得到實現),而債權等有相對性,也就是說,你要實現你的債權(簡單說就是欠你錢的人,還錢給你),必須要債務人的配合(還錢),否則你的債權永遠也實現不了,如果世界上只剩下你一個人了,你的債權就永遠也實現不了了,因為沒人還錢給你啦,絕對性這樣說來很好理解了吧
Ⅵ 人身權,所有權,合同的撤銷權,知識產權中屬於相對權的是哪個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依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合同的撤銷權。
Ⅶ 侵權關系為何為絕對權,而不是相對權。還有絕對權包括哪些,相對權包括哪些
因為社會生活過於復雜,將非絕對權的其他權利都以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保護會使社會關系極不穩定。比如當你的車在路上拋錨導致交通堵塞的時候,可能導致後面的某個人喪失重大商業機會,造成重大損失。如果將這種純粹經濟利益也作為侵權制度保護的對象的話,會極大影響人們對生活的預期,導致社會生活不能正常運轉。
我國規定的絕對權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其他權利則非絕對權
Ⅷ 請問民法中形成權屬於相對權還是絕對權
依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相對權和絕對權回。
相對權答,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主體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就是一種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選擇權、解除權、繼承拋棄權等都屬於形成權。形成權的意思表示無須他人的協助,依法可發生一定之效力,因此是絕對權。
Ⅸ 什麼是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專利,如所有權、屬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Ⅹ 相對權利與絕對權利的概念是什麼
相對權和絕對權的區分主要義務主體。
我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有人享有權利,就必須有人承擔義務。
相對權和絕對權對權利人來看沒什麼顯著區別,但義務人就不同了,絕對權針對的是不特定大多數的主體,具有對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權和人身權利,例子:你享有對你手機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則就是侵權。
相對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債權,擁有特定的義務主體。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約束簽訂的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針對特定的人的權利,簡稱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