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准
❶ 請詳細的跟我解釋一下現在所謂版權收費的各個營業場所的「背景音樂」收費問題
商場按面積,賓館按床位,音著協負責人解釋:
北京今天消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曲景明怎麼也沒想到,媒體針對背景音樂收費的報道,會引起如此多的關注。昨天他就一些讀者關心的問題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
知識產權收費就像是賣白菜
老百姓在計劃經濟下生活太久,對無形資產的這種處理方式不太習慣,這很正常。曲先生說,其實我們和賣白菜的商業行為一樣,都屬於民事權利。有的賓館老總問:「我買的CD已經是花了錢的,憑什麼還付費?」
「我們跟他說,你買到的是物權,但其中的知識產權你沒買。比方說買了一本書,可以自己看,但你不能將它復印了上街去賣,也不能將裡面的內容自行改編、出版或再拍成電影,這就是作品的復制權。」曲景明指出,人們對復制權都比較明白,因為我國一直在這么做。而對作品的表演權,包括唱片的使用權則比較陌生。
按國際公約規定,作品的保護期是指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50年。如超過這一時間,該作品就成了公有財產。如播放貝多芬原創作品,就不再支付使用費了。
早在2000年9月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國家版權局批復,就頒發了《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准》,標准規定,「未依法事先取得許可,構成侵權的,須按照本標準的2至5倍交納補償費」。
商場收費為何按面積賓館收費為何按床位
不同營利場所收費也不相同,它們分為6類,即夜總會、歌舞廳、迪斯科舞廳;酒吧、咖啡廳、餐廳;商場和超級市場;賓館、航空和鐵路各佔一類。
曲景明解釋說,歌舞廳就得靠音樂作品來經營攬客,而商場和賓館播放音樂是使經營環境得到美化,顯然它們對音樂的依賴性不同,所以制定的收費標准也就不能一樣。
「具體應該收多少,按什麼標准計算,我們都反復和這些行業商議過,最後達成雙方認可的標准。比如商場等行業不能透露營業額,就按營業面積計算;賓館說接待規模有多大,不如說床位更實在。」曲強調,「但背景音樂收費對普通百姓沒有影響。」
集體管理組織將有法律規范
據了解,我國加入國際公約要行使國與國互為代收費的義務,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集體管理組織」,其資料庫管理著中外1400多萬首音樂作品,數量與日本等國家的差不多。國際社會對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構成網路,各國都有 「中國音著協」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共同歸屬「國際詞曲作者聯合會」。
國家版權局人士昨天表示,正在起草相關法規文件,對如何審批「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擁有何等權利義務及其監督等問題做出規定。該法規文件不久將由國務院頒布。
(蘇敏)
❷ 表演者在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到底需不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啊
著作權法第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這一規定直接規定了著作權人許可,已經排除了法定許可的可能。其為何適用著作權人許可而不適用法定許可呢?其原因在於「著作權法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護那些付出了創造性勞動,為社會創造、傳播精神產品的人。使用他人的作品即是使用他人的勞動,應當尊重他人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時,除去對作品著作權人應盡的財產權上的義務外,還需充分尊重作品作者的人身權。」
❸ 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進行演出有什麼規定
這次修改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者組織演出的,可以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的,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即表演者進行營利性演出,無論是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還是已發表的作品,均需與作品著作權人訂立作品使用合同。
表演者表演是由演出組織者安排的,演出組織者應與作品著作權人訂立作品使用合同。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後,演出組織再與表演者訂立表演合同。
在實踐中,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表演,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多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現的。
❹ 一份音著協的收費文件,哪位法律界的朋友有
在網路知道上輸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可以找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網站,進入網站首頁,在「協會服務」欄下點擊「音樂使用者專區」,之後在出現的選項列表中選擇「表演權」下的「表演收費標准」,即有相關規定出現。
我給你復制一下(需要其他的,還可以按照上面的途徑去尋找):
「表演權業務類的收費標准
一、現場表演:按每場演出門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場不得低於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
二、機械表演(背景音樂):
收費標准一 本標准適用於夜總會、歌舞廳、迪斯科舞廳(不含卡拉>OK等。
此類場所按營業面積收費
1、營業面積不足10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費0.15元。
2、營業面積超過100平米的, 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費0.12
收費標准二
本標准適用於銀行、酒吧、咖啡廳、餐廳等 此類場所按營業面積收費
1、僅提供機械表演的 營業面積不足4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費0.025元。
營業面積超過4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費 0.02元。
2、提供機械表演和現場表演的。
營業面積不足4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費0.05元。
營業面積超過4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費0.04元。
3、所附卡拉OK歌廳按相關標准另行計算。
收費標准三 本標准適用於賓館
1、此類場所按床位收費,每個床位每月收費 1.75元。
2、賓館所附夜總會、歌舞廳、咖啡廳、餐廳、卡拉OK歌廳(含KTV包間)等場所按相關標准另行計算。
收費標准四 本標准適用於商場、超級市場等
1、此類場所按營業面積收費。
營業面積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2.18元。
營業面積在1000-5000(不含5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2.30元。
營業面積在5000-10000(不含1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2.42元。
營業面積在10000-20000(不含2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2.54元。
營業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費2.66元。
2、所附餐廳、卡拉OK歌廳等按相關標准另行計算。
收費標准五 本標准適用於航空
1、國際運營線
每運載1000名乘客每公里0.05元人民幣,
但是據此計算,每班次最低收費不得低於30元人民幣。
2、國內運營線 每運載1000名乘客每公里0.01元人民幣, 但是據此計算,每班次最低收費不得低於6元人民幣。
收費標准六 本標准適用於鐵路
1、特快線路
每車次每天每公里0.008元人民幣。
2、快速線路
每車次每天每公里0.007元人民幣。
3、普通線路
每車次每天每公里0.005元人民幣。 」
❺ 怎樣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是多少
您好,
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
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
希望能幫到您,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❻ 引用樂曲是否有版權、許可等規定
你好!
你問的問題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別包括如下幾大類: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以文學、美術、音樂、電影及影視類等都是受保護的對象。
國內與國外都有版權,我國加入了國際條約,如《尼伯爾文學藝術公約》,加入國就受其法律約束,若未加入的,同樣也適用國際慣例或中國的法律。微軟在中國內的版權事件年年不斷,是個很好的例子。國內,太陽神集團與可口可樂的廣告音樂著作權之爭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問問的最有技術含量的是,版權有被限制、許可的情形:
一、版權進入公有領域,版權持有人生前+死後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費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況,比如我們個人學習家用下載盜版微軟的各類軟體,就不是侵權。
附上法條給你,以作參考: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
❼ 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需要支付費用哪些情形下不需要
著作權作品是可以合理使用的。那麼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是需要支付費用的?哪些情形下是不需要的呢?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需要支付費用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是需要支付費用的?1、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2、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除外。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5、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6、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8、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在第7、8項中,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除外。
❽ 音樂的著作權版權費應該給誰
在一般情況中,音樂的版權費給誰主要看誰是創作人。但是,實際中,並不是說所有的音樂作品都可以確定創作人,並確定版權費的歸屬,其實,音樂的真正創作人還得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按規定,我國的音樂版權費用是歸版權人所有。但是,有時候創作人就是版權人,但有時候創作人受別人委託進行創作(收取了委託人的費用)等情況,創作人就不是版權人。
而受別人委託創作的作品,雖然版權費屬於受託人,但是在著作權法中,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又有一定的規定:
1、受託人和委託人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為了兼顧受託人和委託人方便使用作品,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音樂作品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但不包括著作人身權。因為,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會將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要受到下面的限制:
(1)受託人要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