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錯誤
❶ 農村土地確權證申報錯誤可以更改嗎
可以更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權利人申請並由村民小組代表指界並簽名蓋章後予以確權及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後屬國有土地,不應再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如果發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錯誤,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一是由權利人持權利證書主動向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二是登記部門依職權對該登記事項予以糾正,並注銷該權利證書。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錯誤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據
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政策解讀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
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
與此同時,對推進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緊研究、論證,爭取早日形成《意見》。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
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
也是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土地流轉先確權征地須按證補償。
答:對於這種情況,《通知》要求強化證書應用,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
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
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
❷ 土地確權出現錯誤怎麼辦
土地確權出現錯誤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❹ 什麼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登記錯誤怎麼辦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版地權利的權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登記錯誤的,准備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反映。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