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① 別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 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劃撥批准文件號如何查到
要查這些東西還是去房管局查的詳細些!一旦有問題你直接現場處理!
②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什麼不同>
實際操作沒有什麼不同,主要是解釋
其實,月長石也不是特別清楚,解釋專下,解釋不好不要給臭雞屬蛋~謝謝~~~~
土地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承租方,一般是政府和承租人之間。
土地轉讓:是指土地承租人通過協議方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承租方之間的協議。
③ 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是怎麼填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是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證上的編號填寫
④ 淄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怎麼查詢
這些合同號說明這套房子原來是劃撥地後轉為出讓地.
首先是<<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回件號》這說明這土地原答本是劃撥地,後來申請劃撥地轉為出讓地所以有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轉文件號>> .最後是轉為出讓地後有的合同號.所以有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如果你不放心要查詢一下,那隻有到當地土地管理局去查詢.要求土地所有人方可查詢,土地證所有人的帶上身份證及土地證原件,
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電子監管號和合同編號什麼區別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內詢的問題,電子監管號是針容對國土部備案並可查,合同編號只是針對所在地的合同順序號,也就是說:如果本地簽訂的合同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進行電子監管,國土部就不會清楚其中會有什麼不合法律的條款。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是什麼意思
就是合同的編號
⑦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7)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