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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權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1-03-16 02:57:35

1. 1968年過後山林農村房屋誰管理權屬歸誰法律是怎麼規定

無此規定。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應以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和黨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及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准,有前後數次確定權屬情況的,應以最近一次確定的權屬為准。權屬糾紛證據的採信順序一般應以四固定時期的權屬憑證為准,四固定有調整的,則以證明權屬調整的證據為准。也就是按倒推法進行證據採信,即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土地承包責任制、林業三定、集體林權制度改等不同時期的權屬定論,按倒推法進行採信,後者有定論的以後者為准。


可以作為調處林地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證據材料是:

(1)土地改革時期所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或發證時的檔案清冊;

(2)《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3)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實行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四固定」的文件材料;

(4)土地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調解協議,以及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書;

(5)《森林法》實施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

(6)依法沒收、徵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劃撥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圖,以及依法出讓、轉讓林地使用權的合同書;

(7)國有林場設立時經依法批準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書、規劃書、說明書及其附圖;

(8)1966年前劃為國家建設用地,用地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資料;

(9)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人民政府明確屬於農村集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級經營管理的文件;

(10)人民法院對權屬糾紛作出的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憑證材料和其他證據。

二、可作為調處林地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參考憑證材料是:

(1)依法形成的林地利用現狀調查、森林資源清查和調查的有關成果資料;

(2)當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資)爭議的山林的事實資料和有關憑證;

(3)依法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邊界地圖;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時有關的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規劃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圖;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糾紛、確定權屬參考的其他證據。

2. 判決書怎麼辦房產證

持有法院的房產判決書到當地房地產監理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應提交的材料有:

①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②原產權人鄧某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③坐落證明;

④納稅證明;

⑤取得方身份證明及婚姻情況證明。

如果判決書判決被告協助辦理房產證,被告不予協助,期滿後可以申請執行。法院會向房產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以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為依據,就可以直接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林木所有權判決書擴展閱讀: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3. 民事判決書上的所有產權人的姓名判決不完整,是否下民事裁定書進行更正

如果發現民事判決書上信息有誤,應立即申請法院更正,法院判決書有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補正筆誤,法院可以裁定補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 離婚判決書判:不動產平分(樹木),有共同債務,共同還。債主催得急單方還後怎麼向對方要對方玩失蹤。

可以向對方追償。簡單點說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執行的時候可以用你們當時的不動產抵。

5.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與法院判決的所有權人不一致時,誰擁有該房屋

你說的比較簡單,不夠具體仔細,我就你的簡要情況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產權登記所有人A,產權歸A所有;
隨後,法院把房子判給B,產權轉歸B所有,判決書作出後對抗A;
之後,A把房子賣給了C,A是以損害B為目的非法處分B的財產,A屬於無權處分。
到此房子歸屬有三個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沒有過戶到C名下,C與A的房子買賣是個債權(且是個A無權處分的債權),B對房子的所有依據法院判決書辦理過戶即可,C不具備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條件(解釋:善意取得的對象是對物的所有權,非債權。)
2、房子已過戶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前提條件必須完全滿足善意:既C對房子存在爭議整個過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價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歸屬訴訟過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註明過爭議,或B申請過財產保全等等,既當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爭議,具有了對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決之後把房子賣給C,不論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過買賣取得房子所有權。

6. 收購盜伐林木罪怎樣判決的

一、收購盜伐林木罪怎樣進行判決
根據刑法第345條(《刑法修正案(四)》第7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
1、罪體
行為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行為是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客體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客體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2、罪責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購的主觀心理狀態。這里的明知,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2)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國對相關的林業資源進行管理和相應的監督,在我國非法收購的盜伐林木的當事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處以3年到五年的相關判決,相關的管理部門要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犯罪者進行相應的判罰,保護我國的林業資源。
延伸閱讀:
盜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盜伐林木罪刑事判決書怎麼寫
在我國盜伐林木罪一般判多久?

7. 憑法院房產確權判決書可以辦房產證嗎

憑法院房產確權判決書不能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辦理需要的資料是: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如果購房人已婚,需要交納的資料是:

1,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2,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託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購房人單身(必須本人到場,不可代辦),需要交納的資料是:

1,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2,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單身聲明具結書購房者在本地則到民政局辦理。

(7)林木所有權判決書擴展閱讀:

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發證工作程序:

1,辦理房產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申請單位(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進行登記;區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並到現場勘測丈量、繪制平面圖。

符合登記要求的,將全部資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圖紙一式三份(有共有權人的按共有人數增加),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審批填制房屋權屬證書,委託區房管局將權屬證書發給申請單位人)。

2,辦理房產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申請單位(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區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後,報市房產交易所進行復審。

市房產交易所復審後,當事人全部到場,辦理交易手續,交納規定稅費後,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審批填制房屋權屬證書,委託市房產交易所將權屬證書發給申請單位(人)。

3,辦理房產租賃登記。申請單位(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填寫房屋租賃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

區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後,報市房產交易所進行審批,填制租賃許可證,委託區房管局將租賃許可證發給申請單位(人)。

4,辦理軍隊、涉外房產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申請單位(人)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登記中心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到現場勘測丈量、繪制平面圖,填制房屋權屬證書,發給產權單位(人)。

5,辦理軍隊、涉外房產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申請單位(人)到市房產交易所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交易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到現場調查。

當事人一起辦理交易手續,交納規定稅費,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審批填制房屋權屬證書後,委託市房產交易所將權屬證書發給申請單位(人)。

6,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軍隊、涉外房產租賃登記。申請單位(人)到市房產交易所填寫商品房預售登記申請審批書或房屋租賃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交易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批,填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租賃許可證並發給申請單位(人)。

8.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的意思和區別

一、所有權屬性不同:
1、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林地所有權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二、概念不同:
1、林木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
2、林地所有權也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9. 對於法院已經裁定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否依據裁定生效判斷房屋所有權轉移

對於法院已經裁定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並不是根據裁定生效判斷房屋所有權轉移,只有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去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才能判斷所有權轉移生效。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辦理材料: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門牌號碼使用證;

6、增值稅發票、完稅證明;

7、商品房提交維修基金合同書和專用發票;

8、其他必要材料(視具體申請登記事項而定)。

(9)林木所有權判決書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10. 兩家發生土地糾紛,判決書沒有下來土地有誰來種

復在判決書沒有下來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土地不能另作他用,兩家都不能耕種,保存現狀。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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