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挖出文物所有權屬於誰
A. 在自家地里挖出文物歸誰所有
歸國家所有,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果主動上交,會有一些獎勵的,(看你的文物是否價值大)。
B. 為什麼在國內地里挖出文物歸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專海中遺存的一切屬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C. 我想問一下,如果在自己家裡挖出來古董,是屬於國家嗎
地下埋藏文物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地下埋藏文物的物權,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文物保護法都做了一致的規定,即地下埋藏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依照《文物保護法》做了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地下埋藏文物的唯一物權人是國家,由國家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針對發現地下埋藏文物權屬問題所做的任何約定或者協議,凡違反前述國家法律規定的,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時,公民將個人發現的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國家的行為也不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地下埋藏文物是國家財產,發現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國家是公民的法定義務。發現地下埋藏文物上交的行為是將原本屬於國家的財產交還給國家,是義務性的行為,與將私人所有的文物捐贈給國家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上交文物不發生文物物權的轉移,而捐贈則是文物的物權由私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物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同時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發現地下埋藏文物隱匿拒不上交的,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因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導致文物損毀或者將文物走私、倒賣,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還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或者倒賣文物罪等罪名追究法律責任。
對保護文物做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獎勵,是激發和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有效保護珍貴文化遺產的行政手段。個人或者單位發現文物,並且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文物安全,面對物質誘惑不為所動,主動將文物上交國家,是對保護國家文物有貢獻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獎勵。我國文物立法中已經建立了相應的獎勵制度,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就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其中國家物質獎勵的性質不是經濟收益或者利潤,受到獎勵的對象也僅限於發現地下埋藏文物,採取措施對文物進行保護,及時上報文物行政部門,主動將文物上交國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參與發現、保護並上交文物的過程,未對文物保護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無權獲得國家獎勵。其他以發現文物的土地所有權人身份,經營發現文物場所的合作或者合夥關系,或者以發現地下埋藏文物獲利分配的協議等理由,主張應當享有國家獎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D. 地里挖出的古董歸誰所有
地里挖出來的古董歸國家所有.一.要報公安部門.二.要報文物單位.把古董定級.是國寶要歸國家級文物部門.還有是省級.市級.縣級.....國家文物部門會按級別給你獎勵呵.
E. 地里挖出來的文物能歸自己所有嗎
現實問題
陳某擁有一座已經有100多年房齡的帶花園的房屋。一日,陳某在挖土打算重新種植樹木的時候發現土中埋有瓷碗。後經鑒定,該批瓷碗均為價值連城但應屬國家所有的一級文物。陳某感到不可理解,難道在自家花園里挖到的文物也要上交國家?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所以上述瓷碗雖然是在陳某自家花園內發現,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應當歸國家所有,陳某應當上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F. 為什麼挖到的文物屬於國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這先明確了出土文物的所有權。
按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地下埋藏物如果有據可查有後人的應該歸繼承人所有。若證據不足或無據可考、無後人的歸國家所有。
從遷墳中挖出的文物應由埋藏人的後代繼承。由於時間已久遠、繼承人眾多、大家可以協商分配處理。如果繼承人之間分吱太大、可以付諸法律。法律可以依據遺產繼承進行分割。所以、祖墳里挖到的文物應該由埋藏者的後人擁有、這是毫無值疑的。
(6)地里挖出文物所有權屬於誰擴展閱讀
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總體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
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其間有聯系,又有區別。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決於文物價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會隨著人們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而變化。
G. 在自家院內地下發現文物,所有權是誰的
是屬於國家的
從地下發掘的文物,如果不能出示確鑿證據說明是自己祖先留下的,那麼該文物歸國家所有
註:文物販子手中的文物有些是合法的,比如那些通過正規渠道買來的,這些文物所有權屬於他們;有些文物如從盜墓者手中買來的私自盜挖的文物即使在他們手裡,但所有全仍歸國家所有。他們倒賣國家文物的行為是違法的。
H. 自家宅基地挖出文物歸誰所有
通常是歸國家,但也可能歸個人。歸個人的情況比如有證據證明該文物以前歸發現人或確定某人祖輩所有。這個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