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的繼承
㈠ 使用權房如何繼承
使用權房能夠繼承嗎?很多人對這樣的問題還是很關心的,特別是使用權房作為商品房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嗎,按照規定使用權房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的,作為遺產繼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權房繼承的相關政策,鬧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關於使用權房的繼承問題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並不是說作為遺產,或者是簽個贈予協議就可以了事的,那麼就沒有辦法來繼承了嗎,其實是有間接的做法的,見下文介紹。
使用權房問題是我國特殊土地和資源分配製度下遺留下的特殊問題。如果想當然的將商品房等一般財產權利的繼承規則適用於使用權房,則將有可能錯失繼承父輩或祖輩財產權利的良機。
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戶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後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4號)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按照國家的規定,使用權房是無法直接繼承的,不過按照上海的法律規定呢,其實是可以作為間接方式繼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備上文的兩種條件,使用權房是作為國家的財產,如果想作為遺產繼承,還需要想辦法變成私有財產,只有這樣私有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也好,還是贈予都是合法的,但是變成私產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㈡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使用權房,未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㈢ 使用權的房子能繼承嗎
不能。
依照《繼承法》原理,繼承,是繼承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亦稱遺產)。個人財產是財產所有人的私產,只有私產才能作為遺產繼承。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是死者的個人房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如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不能將公房作為個人財產繼承。如果共同居住人符合承租人(續租)條件,可以申請續租。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㈣ 老人去世,有三個兒子,房子是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沒有所有權,不屬於個人財產,不算遺產,是不能繼承的。
房子是使用權,首先要明白使用權是誰的使用,如果是老人的使用權,其去世後,使用權應當消失,不屬於其財產,不能繼承,比如過去單位分配的沒有產權,僅限其居住,去世後單位收回的。
如果原先是老人承租的,其去世後,承租人一般可以變更,新的承租人一般就是原先的同住人,也就是戶口在該房屋裡面的成年人。 如果原先只有老人一個戶口,那三個兒子應該協商,遷一個人的戶口進去,那他就成為新的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4)使用權房子的繼承擴展閱讀:
房地產繼承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是指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遺產的行為。所謂死者房屋遺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系指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後繼承開始時做為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對其居住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如租用的是房管局所有公房或租用其他私人擁有的房屋,則不能做為遺產來繼承。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居住使用。
對房管局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該房產。
㈤ 使用權房產怎麼繼承
確定是使用權房的話
只能繼承租賃權
租賃權由同住人(有戶口的)繼續承租
你們自家內可以協商,一半由你容父親承租
奶奶其他子女,戶口不在此處或不在此實際居住的,不能繼承
如果產生糾紛,你們不要理他們就是了
他們要繼承,只能找房管部門或法院,但是都不會成功的
㈥ 使用權房子如何繼承的問題
公產房的承租權是可以繼承的,一般稱為變更承租人或申請過戶。各地政策不一致建議去當地房管局咨詢。
㈦ 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你好,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依據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系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系是房產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權實現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著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
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使用權沒有繼承依據,只有再公房承租權的一些規定,與死者共同居住滿2年,無房居住的,可以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下面以實際案例來解析一下關於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權繼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業單位職工,單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國有產權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當時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麗(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撫養成人,現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發腦梗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對該房屋進行繼承,周女士提出現住房沒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同時自已作為共同居住人在該房屋已經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後,是新的承租人,現在的房子的使用權應該是她的了。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獨立的財產性質。目前,公房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單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遷安置,前者是私房權的轉化,後者則是依據國家政策,是社會主義國家特定歷史條件的福利制度,兩者均涵蓋了部分權的屬性。
從現實公房使用權的現狀考察,公房使用權現有權能幾乎涵蓋了傳統民法權的四項權能,公有房屋使用權人可以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並且出租獲得租金利益,可以參與房改,雖然不能直接處分,但在遇有拆遷時可以獲得80%的補償款。
通過本文實際案例的講解是不是對使用權的繼承了解了更多呢?如果以後在遇到這樣的糾紛問題時,建議還是質詢專業的律師會更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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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使用權房屋繼承、更名如何辦理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常住的戶口。
㈨ 關於戶口和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的繼承權問題。
一般情況上是沒有的,因為使用權的房子只有承租權,不是財產,不能財產繼承與分割。
如將來您的父親去世,變更承租人一般情況下會是你的母親或者是你。
但有一個小問題,最早的承租人是您的父親還是爺爺?
如果是爺爺的話,法律上講還是按照上面講的沒有問題,但是奶奶的其他子女可能會阻撓你的順利變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