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產權使用權
1. 產權車位跟使用權車位有什麼不同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1)車庫產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 關於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問題
如果有開發商承諾的書面文件,開發商應無權挪做他用。
3. 沒有產權的車庫使用權是多久
根據抄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車位屬於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4. 買車位看清是產權還是使用權
買車應注重產權。原因如下:
1.產權車位與使用權車位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其區別在於,產權車位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和房屋的產權一樣,在期滿後,只需按國家過定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但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去產權仍然歸屬開放商,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而不是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不確定的因素更多。
2.如果車位只能辦理使用權證,那麼與產權車位相差20年,其價格方面平均算起來要貴得多。
3.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多年以來 車位無產權的問題。通知明確了銷售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按通知規定,室內機動車車位銷售以個為計價單位,面積可按停車位的實際佔有面積計算,也可按實際佔有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計算。銷售的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5.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通常是指地下車庫車位的擁有權力的體現方式。如人防型的車庫,就是不允許買賣的,其只能租用,即使購買也沒有產權證,是沒有保障的。但非人防性質的地下車庫,就可以買賣並拿到車位的產權證,這個就是安全有保障的
6.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6)車庫產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7.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7)車庫產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8. 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可以買嗎
不能買,因為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建議租用。
車位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兩種情況:
1、可以辦房地產權證的,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其實只是購買了租賃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9. 車庫的產權多少年
車庫的產權一般是50年。《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車庫證和房產證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證件,前者通過合同形式確認,後者通過國家法定機構確認。對於居住使用是一樣的,買賣交易、拆遷補償方面,都按市場價值為基礎進行,通行商品交換等價補償的原則。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10. 請問:沒有產權的車庫使用權多少年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車位屬於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