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四大公約的名稱
『壹』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
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是: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於表演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關於工業設計的權利;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的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公約的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各項問題,包括該組織的宗旨、職權、組織機構、總部及財務問題。公約規定,對本公約不允許有保留。
『貳』 WIPO的四大公約
hehe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簡稱WIPO)是世界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機構,也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的關系極為緊密,均歸屬聯合國國際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鼓勵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及各國的國內立法;鼓勵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技術援助和咨詢服務;辦理國際知識產權注冊登記;促進文件和專利程序的標准化;管理國際專利證件中心,為各成員國提供檢索服務。
早在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已有兩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國際條約,即《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這兩個公約最初由瑞士政府代為管理。1893年,《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管理機構進行合並,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1967年,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提議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7月,召開了有51個國家參加的斯德哥爾摩會議,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並成立了該組織。1980年2月,我國成為該條約的簽署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聯盟,制定的公約、條約及協定主要有:巴黎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聯盟及制定的《商標國際注冊協定》;海牙聯盟及制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協定》;尼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協定》;里斯本聯盟及制定的《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協定》;洛迦諾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斯特拉斯堡聯盟及制定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分類協定》;維也納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標圖形國際分類協定》;布達佩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條約》;內羅畢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伯爾尼聯盟及制定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四個機構:1、大會。這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中參加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國家組成。2、成員國會議。由全體成員國組成,任務是討論知識產權領域各國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制定法律並進行財政預算。3、協調委員會。由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國組成,職責是就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問題提出意見,擬定大會的議程草案,提名總幹事候選人,負責組織有關會議,准備有關文件和報告,收集向各國提供的知識產權情報,出版有關刊物,辦理國際注冊等。4、國際局。該組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幹人。國際局負責執行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增進成員國國際合作的計劃,並為會議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它服務。
『叄』 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組織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條約分三大類。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在尼斯締結,1977年在日內瓦最後修訂。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於1994年4月在馬拉加什締結,是不屬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一個主要知識產權條約,它於1995年1月生效。
『伍』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陸』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年3月6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遞交加入書。同年6月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在我國正式生效。
『柒』 世界主要知識產權組織有哪些
國際上對規范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和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通過列舉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來界定知識產權的。
『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是什麼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是一個致力於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力作品的國際組織。版 總部設在瑞士日權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的16個專門機構之一。它管理著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4項(16部關於工業產權,7部關於版權,加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國際條約。直到2007年6月15日為止,成員國有184個國家http://ke..com/view/2187.htm
『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依據哪個公約建立的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並,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據公約成立的政府間國際機構,定名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英文簡稱WIPO。
『拾』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復簡稱:制WIP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根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而設立。
該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世界知識產權指標》(WIPI)年度報告稱,2017年中國在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強勁表現帶動了全球知識產權申請數量創新高。
(1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四大公約的名稱擴展閱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宗旨是:
1、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必要時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協作,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2、確保各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該組織管理著一系列知識產權條約,其中包括《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