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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子都有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16 02:01:02

❶ 夫妻離婚後,房屋只有居住權和使用權,男方可以帶他又結婚的妻子住進來嗎

如果這個房子用男人的使用權居住權的話,我覺得應該是可以再把他又結婚的妻子帶進來一起住吧。

❷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判決書上對房屋都寫得是對房屋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歸

離婚財產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割指離婚依夫妻共同財產劃各自財產現行《婚姻》第17條第19條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財產列舉式概括式式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內容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割協議割判決割兩種做離婚雙合婚姻財產約定依約定特財產歸本所夫妻共財產般應均等割必要亦均等爭議民院應依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割原則 根據《婚姻》及高民院《關於民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簡稱《財產割意見》)規定結合司實踐民院審理離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原則: 1.男平等原則男平等原則既反映《婚姻》各條律規范民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離婚財產割夫妻雙平等割共同財產權利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義務 2.照顧利益原則照顧既財產份額給予適財產種類某項特別需要財產比住房配給畢竟習慣勢力、傳統素影響所造障礙、婦家務負擔、理特點講離婚般婦尋找工作謀能力較男要弱更需要社給予更幫助同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特別注意保護未合財產權益未合財產能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3.利便原則離婚割共同財產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經濟價值共同財產產資料進行割應盡能給需要該產資料、能更發揮該產資料效用;共同財產資料進行割要盡量滿足事專業或職業需要發揮物使用價值物按實際需要利發揮效用原則歸所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實際價值給另相應補償 4.權利濫用原則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家、集體所財產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財產名義損害合利益 5.夫妻所財產共同消耗、毀損、滅失另予補償司實踐經驗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婚姻本質要求利於避免必要糾紛 關於照顧錯原則許教科書認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原則我修《婚姻》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錯進行補償已能體現律公故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再堅持照顧錯原則否則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割問題 (1)夫妻共或所房屋處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雙共同資購買、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離婚應作夫妻共同財產割根據《婚姻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及歸屬達協議民院按情形別處理: ()雙均主張房屋所權並且同意競價取應准許;(二)主張房屋所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房屋作評估取房屋所權應給予另補償; (三)雙均主張房屋所權根據事申請拍賣房屋所價款進行割司實踐通做:共房屋能實際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價給另取補償確定房屋給哪應考慮雙住房情況、照顧撫養雙條件等同情況應照顧 (四)婚雙婚前所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未變更產權房屋仍歸產權所增值部屬於另應份額由房屋所權折價補償另;進行擴建擴建部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困難離婚沒住處另應其住房等財產給予適幫助 (六)由於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權屬狀態化具體需要區同情況處理: 第於私房具備產權證市交易公房般產權證頒發間界定否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物權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況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所權取必經程序辦理產權登記或戶手續才能真取房屋所權於離婚案件涉及類問題訴爭房屋結婚登記取所權應定夫妻共同財產;結婚登記前取所權應認定財產能作夫妻共同財產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購買產權該房屋共同所由於公房使用權通承租權轉讓式市交易具定交換價值離婚割該房屋區列情形處理: a.婚前承租公房基於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由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體現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則離婚割該產權房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單獨歸屬 b.婚前承租公房其財產支付價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離婚割該產權房應取原公房使用權所支付價部確定承租夫或妻所產權房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割 c.於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公房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參考《婚姻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父母夫妻雙贈與離婚直接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割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公房根據情況購完全產權部產權兩種情況職工購買房改房取全部產權根據財產取間列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另外種情況購房改房職工僅取房屋部所權售房單位仍享該房屋部所權種情況職工取房屋稱限制產權房屋 於職工購買限制產權房屋般離婚割房屋財產夫妻雙共同資取部產權房屋房屋部產權般應按所房屋產權比例給予半房屋價值補償 第四父母購房資情況 根據《婚姻》解釋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婚購買及父母贈與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原則認定: (1)事結婚前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自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除外 種情況該房屋屬於或婚前財產參與離婚財產割父母或結婚前其購置房屋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給及其配偶雙視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配 (2)事結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除外 種情況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離婚作夫妻共同財產予割父母結婚其雙資購置房屋同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或該房屋屬於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割 第五存按揭貸款房屋財產割 種情況實踐量存由於購買房屋房屋款通銀行貸款取尚未清銀行按揭貸款房產證登記房屋產權尚完全房屋所權銀行作借款房屋同享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間及貸款購房屋款情況 於夫妻離婚存按揭貸款房屋般適用原則進行處理: (1)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婚由夫妻共同貸 種情況根據《婚姻》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財產才能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另約定除外)婚前取房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婚用於貸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房屋所另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貸款進行補償 (2)婚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由夫妻共同貸情況 種情況房屋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財產進行割院般判決房產歸所另獲房屋首付款及已按揭款半;夫妻共同按揭所付金額同比支付部另支付部按揭款並且證據能夠證明情況按揭款部財產視按份共房產歸產權證所所另根據所付按揭款比例獲已付按揭款部;夫妻雙其付按揭款另支付按揭款實際操作由於難取證據證明其按揭款所沒明確約定基本視按揭款部雙共同承擔 再種處理式採用拍賣房屋評估拍賣所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由銀行作抵押權優先受償餘款再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❸ 協議離婚,房子所有權歸兒子,父母只有使用權,

  1.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兒子所有。

  2. 辦理過戶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即歸兒子所有。兒子是未成年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為管理其個人財產,但是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

❹ 再婚夫妻在結婚後的取的夫妻房屋共同使用權在離婚後有分享權房子的使用權嗎

至於再婚夫妻在結婚後的取的夫妻房屋共同使用權在離婚後能否分享權房子的使用權,可依據相關法律和你們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解答》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取得的公房承租權的;(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承租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據上述《解答》的規定,可以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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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離婚對於房子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房子怎麼辦

您好,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屬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但是考慮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慮。但是,如果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望採納

❻ 離婚後房子女方有使用權男方能要回房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版以要回權。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❼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離婚後對方能買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以要回。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❽ 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歸誰

你都沒說誰的抄原因離婚,讓人怎麼判斷房子歸誰啊。給你回答一種情形吧,如果是不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離婚,且雙方對房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將房子的所有權判給男方,但婚內還貸部分及該部分的增值部分應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男方向女方補償。房子仍有貸款未還完的,該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

❾ 如果離婚,房子我有沒有使用權

如果是婚房,不管有無名字,都為共同財產。首付部分一般看做父母送給子女的。
除非有版婚前財產約定公權證。
因是按揭房,除了首付(可以婚前約定),還貸部分就是你們家庭負擔的,是你們的共同債務。

結婚就是經濟共同體,婚前該想清楚,不要沒結婚就想著離婚,這樣太傷感情了。
解決方式可以多樣,大家相互尊重各方利益,如他父母名字和你們的名字共同加上,按份額比例持有,這樣首付部分比例就是其父母的,貸款部分就是你們兩個共有的。
這樣他父母也無需擔心,你也有保障。
父母百年之後還不都是你們的,相信父母,為子女付出是不求回報的。
你們又能活幾年,還不是你們後代的。

❿ 離婚後可否先分住房使用權,暫不分所有權

關於房屋使用權法律上是根據房屋的所有權來界定的,就是所有人可以使用,所有人的家人(戶口本上的和血親)都可以使用。所以既然使用權還沒分割那麼你們雙方就都有使用權。
至於誰使用哪個房間哪個部位是你們倆自己安排,不用去法院回報。願意自己寫協議也可以,但是沒有範本,因為沒有什麼法律價值。
把想規定的都寫上,雙方簽字 就可以,但是一旦出現對方一隻腳踏進您的房間的問題,去法院人家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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