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把土地使用權轉讓
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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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注意事項
一、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出讓價格
1、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是受讓方不同意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❷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哪些稅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繳納的稅費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承受者人(購買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契稅是以土地的成交價依照契稅稅率計算繳納,即:應納契稅=成交價*適用稅率。
其中:契稅稅率,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由於我無法獲得您的信息,不知道您所在省份。因此,您所在省份的具體契稅適用稅率,請到主管地稅局咨詢。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照土地成交價依照萬分之五稅率貼花或匯總計算繳納。應納印花稅=成交價*5/10000。
3、耕地佔用稅
如果貴公司徵用的是耕地,應當繳納各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耕地佔用稅=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適用稅額,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收據(或土地轉讓成交的發票),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稅票等
二、購買土地後,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競價成功後,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成交時間,為實際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次年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幅度內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因此,具體的單位稅額和納稅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計提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上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三、交由開發商開發土地
借:在建工程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此時只有貴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建安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合同簽訂金額依照萬分之三計算繳納或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暫無其他稅費繳納情形,待開發完工後,視不同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確定是否應當繳納稅費。
❸ 國有企業是否有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B為某市保險公司,欲購買A企業廠房用於建立保險公司在該縣的分支機構。經協商,A企業與B保險公司簽訂了房地轉讓協議,將廠房及土地轉讓給B保險公司。隨後,B保險公司將廠房重新裝修,並用於辦公,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該縣國土資源局在例行巡查中發現問題,提出A企業與B保險公司之間的轉讓行為非法,並給予雙方相應處罰。雙方均表示不服,欲訴諸法院。 【疑惑】 1.A國有企業與B保險公司的土地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是否可以轉讓,並改變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轉讓,以及改變土地用途時涉及的相關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由此可見,劃撥土地是基於無償取得的土地,其在轉讓時有較為嚴格的批准手續,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徵得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則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本案中,因A企業和B保險公司未經政府批准,故二者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本案中,該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如果B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該宗地的使用權,並欲將其變為辦公用地,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具體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1.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於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相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應當按照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應為新用途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劃撥土地市場價格。
❹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怎樣征稅
對轉讓方來說:
1、營業稅=營業額×5%(若轉讓方能提供原購置土地的發票,按轉讓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否則按轉讓收入全額計征);根據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營業稅稅額×5%;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3%;
4、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以增值額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土地使用有關的稅金等。
5、個人轉讓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有關公式計算,按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6、印花稅:根據財稅[2006]162號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另外,屬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❺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版繳納營業稅。對於土權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❻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限制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