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作作品
㈠ 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標准應當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學者對「正當理由」問題進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參考。(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系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這里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㈡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呢?按有關法律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的收益是共同享有,可以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它的保護期是以最後一個死亡的著作人之後五十年為期限。這也是國際通用的慣例。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根據著作權法地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權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可根據不同的合作作品的類型而有所區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單獨行使的,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又分別對各自相對獨立創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權。其次,關於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鑒於合作作者的年齡有長幼之別,壽命有長短之分,因而對這類作品創作者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作了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規定。也即對於合作作品,應以最後一個去世的作者為基準確定保護期。這一做法,也是國際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確定合作作品保護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後一個去世者的有生之年為基準,再加上其死亡後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後保護期從合作作者中的一個作者(即第一個去世的作者)死亡時起算。《伯爾尼公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後的保護期,應從合作作者中最後去世者去世時算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根據這項規定,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時,不適用合作作品保護期的一般規定,而應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的方法來計算。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㈢ 構成合作作品的條件有哪些,合作作品的版權歸屬如何
您好,條件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兩個以內上的法人、其他組容織共同創作的作品,稱為合作作品。其構成要件是:1、作者為兩人或兩人以上;2、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主觀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意圖,既可表現為明示約定:,也可表現為默示推定;3、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即各方都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小說、繪畫等,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希望能幫到您。
㈣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㈤ 舉例一個合作作品著作權的名稱,作者.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申請表一套
1、作品名稱、作品類別(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發表、首發日期和地點。
3、作品完成形式(單獨、合作、委託、職務、其他)。
4、作者情況、著作權人情況。
5、申請者簽章。
6、表格內容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端正清晰,不得塗改。
7、封面由版權保護中心填寫。
(二)申請者身份證明
1、個人申請者:身份證復印件。
2、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委託書(委託代理者申請登記);
(3)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6)作者對版權歸屬的說明書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權利保證書
1、個人申請者:必須有本人簽字。
2、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必須有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作品自願登記申請書
1、申請作品的完成時間、由誰完成的。
2、作品的名稱。
3、提出作品登記自願申請。
4、簽章:個人申請者:由本人簽字即可;
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作品自願登記說明書
1、內容簡介(作品主題、中心內容,簡述作品的主要特徵、特點)。
2、創作過程(作者身份、具體過程、申請目的、作品使用范圍)。
3、簽章:個人申請者:由本人簽字即可;
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六)提供作品樣本
文字作品提供創作稿;美術作品的圖片至少從六個方面的角度來反映作品的特點;攝影作品提供照片2張;工程產品設計圖紙提供三視圖、效果圖或實物照片;影視作品提供VCD等。
㈥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拜託各位大神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㈦ 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由一人單獨創作的作品不能成為合作作品,而是獨著作品。但是美國有一種觀點認為,由一個作者獨著的作品而後將其權利轉讓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所產生的結果,使該作品成為合作作品。1984年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在Oddo
V.
Ries一案的判決中認為,作者可以將其著作權利益之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中的另一部分;這種轉移也可以發生在由多個繼承人對同一著作權的繼承中。
對此學術界有不同看法。從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別合作作品的依據應是作者的數量,而不能以此後作品著作權主體數量的變化改變作者數量的事實。也就是說,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兩個以上著作權人的作品。上述觀點實質上是混淆了作者與著作權人,從而混淆了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
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
共有著作權的判別依據則是著作權所有人的數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這種在創作完成時就已確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後發生的權利人變化為復數的各種情形。其具體情形應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轉讓給兩人以上;
(3)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的一部分轉讓給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權人死亡,由兩人以上繼承或者受遺贈;
(5)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著作權人分立,或者中止後由兩人以上繼受。
顯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創作完成以後就是確定不變的,而且是永恆不變的;而一部作品的權利狀態則是可以不斷變化的,人們只能在一個確定的時段上確定該作品著作權人的數量。因此,在實踐中完全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一部獨著作品在某一時段成為多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創作完成時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權,而後成為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於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自始就是單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見,合作作品與共有著作權並無必然的聯系。
㈧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我國立法對於合作作品的定義為: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作者是著作權的基本主體,是第一著作權所有人,其例外情形應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限。那麼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該如何確認?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一)一般原則--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是指:1、自然人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二)著作權屬於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照《繼承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分別處理。合作作品著作權: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條件:(1)共同創作的合意;(2)共同創作的行為。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