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
Ⅰ 求助:一道關於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針對以上問的觀點如下:
1、丙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權,其未能著作權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演唱歌曲,侵犯了甲、乙對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權;
2、3、4、A、B網站如果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甲、乙著作權的行為或在收到甲、乙提出的確有證據的警告後,沒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或者在甲、乙的要求下不提供丁在網路上注冊的資料的,A、B網站構成侵權,視情形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5、下構成侵權。丁在未經得甲、乙同意的情況下,甲、乙的作品擅自復制、上傳到網上去,侵犯了甲、乙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Ⅱ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Ⅲ 知識產權法中有關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請高手詳細解答
回答一下,不來一定正源確啊
1.劉某什麼行為,不知道專業上怎麼稱了,反正就是類似於遺囑的民事行為唄
2.王某無著作權,他不是作者
3.王子更沒著作權了,不是作者,也沒有法定理由獲得著作權
4.著作權始終都是劉某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無時間限制
5.劉子可繼承著作權,除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其他權能都可繼承
個人認為孫某應該不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因為該作品一直未發表
Ⅳ 著作權案例分析:
1.不是.沒有共同創作的合意.
"願為黃黎民教授將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後交出版社出版,黃教授表示同意,並表示事後給予陳某一定的物質酬勞".
2.合理.陳某的稿費系非法所得,理應退還.
3.應當是沒有權利的.因為"黃教授表示同意,並表示事後給予陳某一定的物質酬勞",這段可以看出,雖然並沒有明示,但是按照給予報酬來看的,他們之間關系系為委託.而應當認定為作品最終著作權由委託人享有.
本案應當由黃某在報紙上發表變更著作權的聲明,並且退還所有稿費,並且要接受處罰.
Ⅳ 三個關於知識產權的簡單實際案例分析題
1、不能。已公開發表過的不能再申請專利;
2、侵犯了甲的著作權,發表權,署名權;
3、不正確。這是基於工作任務完成的專利,知識產權歸學校。
Ⅵ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Ⅶ 知識產權法,有關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急求
這個是有真實案例的,你可以搜搜,我記得是廣州美院的事,畫的畫市掛在人民大會堂里的一張,貌似是《江山如此多嬌》
Ⅷ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Ⅸ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題
1.(A)是(或構成)(0.5分)
(B)錢某的許可復制發行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2.(A)否(0.5分)
(B)錢某對所採集的民間藝術無著作權(0.5分)。
3.(A)否(0.5分)
(B)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意思表示,趙某獻辭無非表明"該劇系為阿芳而作"之義,而非轉移著作權(0.5分)。
4.(A)是(0.5分)
(B)孫某對其表演的許可錄音錄像權(0.5分)。
5.(A)是(0.5分)
(B)所播錄音錄像製品本身即屬侵權作品
6.(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7.(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8.(A)是(0.5分)。
(B)趙某的修改權(0.5分)和保護作品完整權(0.5分)。
9.(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許可權"者減0.5分,因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屬侵權行為,故無表演者權利可言)
10.(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1.(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2.(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孫某繼承人的轉播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Ⅹ 知識產權法案例著作權分析題
均不構成侵權,理由是兩種行為均為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