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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3-15 19:17:34

① 什麼叫房地產初始登記

房地產初始登記是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在房屋竣工以後90日內,由開發商向登記機關申報,經過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核,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

通過確權以後,開發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大產權證)。這個過程只能由開發商來辦。開發商不進行初始登記,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失的數額不好估計,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沒有初始登記,不能辦理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只有開發商進行初始登記,取得了大產權證以後,購房者才能申請辦理轉移登記,領取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1)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擴展閱讀:

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程序: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

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② 土地產權如何登記

不動產的產權認定以登記為准。我國《物權法》第4條規定: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草原法》第11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的內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內的土地登記對象質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項權利者,土地權屬性質,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積,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

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進行的統一登記。初始登記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土地權屬,完備地籍資料。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土地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此外,還可能產生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等。

知識點

什麼是不動產?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③ 關於土地證和初始登記證的關系

兩方共同所有初始登記權,因為是合作關系,由有資質的公司辦理權證,直接加個共有權人就是了

④ 土地總登記與初始登記有什麼區別

土地總登記只復會出現在地籍工作制最早開始的時候,比如1949年建國的時候,或者是戰爭過後出現巨大變化的時候,才會進行一次全面的重新登記。土地總登記的事項並不是在權利設立時。
初始登記是土地權利初始設立時的登記,只要權利設立,就需要進行初始登記,比如土地出讓時設立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時候的就是初始登記。

⑤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房地產初始登記是指對未經房地產登記部門確認其房地產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注冊.

⑥ 辦理土地初始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國有還是集體的?
(一)未辦理過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
1、土地登記申專請屬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紅頭申請;(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明書》或《機關任職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證明書》、《指界委託書》;(原件各1份)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征地文件及紅線圖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各1份)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原件各1份)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單位紅頭文件,地上如有建築物,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6、土地出讓金繳納票據(復印件1份)、契稅繳納憑證或減免憑證;(原件各1份)
7、其他證明材料。

⑦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的一種

現在是否還有使用權? 你好: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由集體進行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

⑧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什麼意思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一次性告知書

一、申請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受讓人)。
二、申請時限: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已繳納契稅。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字、蓋章,原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2、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不需提供,原件×1);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縣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1);
2、縣國土資源局(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1)。
3、全部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復印件×1)。
4、在鹽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工業用地,由管理委員會或鎮政府出具土地補償安置費已到位的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五)工業用地建設用地驗收意見表和驗收圖(原件×1);
(六)契稅繳納憑證(原件第五聯×1);
四、有關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被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授權委託書註明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限。法人代表委託他人代理的,法人代表(委託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法人蓋章、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自然人委託的,委託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三復印件驗件辦法
1、申請人持原件和復印件交縣國土局窗口工作人員驗件,無誤的原件退還。
2、申請人無法持原件到縣國土局窗口的,請原頒發機關驗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驗件。
3、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託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四除圖紙外,紙張一律用A4紙。
告知人: 受告知人: 二00八年 月 日

⑨ 哪些土地須辦理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下列土地須進行初始登記:
(1)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2)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4)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5)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6)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7)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8)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
(9)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
(10)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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