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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是物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3-15 18:41:27

使用權房子受不受法律保護

1,不動產的使用權當然受法律保護,使用權屬於物權領域里的用益物權。
2,所謂的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3,《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 房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所涉及的對象不同、范圍和恆久性不同、獨立性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1、對象不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積極權能和在法律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他人所有物為使用、收益,旨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范圍不同、恆久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的恆久性,用益物權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屆滿,用益物權人應將佔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保護並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其權益。因此,用益物權是只具有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定限物權」,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獨立性

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獨立於所有權而存在。用益物權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所有權的權能構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優先性,即使用益物權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或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③ 房屋使用權是不動產嗎

是不動產。

中央對此已有規定,房產自然的落在原房主身上。交1%的土地出讓金,然後續期相應年限。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您應當提前一年向國土資源局申請繼續使用,經批准後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房子還是自己的。
2,《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
3,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准准於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4,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明確規定土地延期地價計算方式。
5,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六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五次審議稿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 。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關繫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議刪去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而對於非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五次審議稿有關規定修改為:「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④ 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

《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當然,租賃權現在越來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物權化的傾向進一步強化的話,國家當然會將其納入《物權法》的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種類來對待。

⑤ 與事業單位合作建房取得的房屋使用權是物權嗎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

⑥ 房產物權是什麼

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6)房屋使用權是物權嗎擴展閱讀

不動產歸屬

物權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在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例如,在「一房兩賣」情況下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究竟歸誰;

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受人;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分辯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為誰,誰的權利優先等等。物權,這個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源於其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性,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對於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繫到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一個法律關系的更新,關繫到權利的優先,也關繫到民事判決的傾向。雖然《合同法》的頒布為中國物權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於物權規定的有限,物權理論混亂不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難。在加快物權立法步伐、物權法行將出台的今天,筆者試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結合案例對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談一談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商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物權

⑦ 房屋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錯在哪裡

使用權屬於所有權來的一源個權能,所有權的四大權能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用益物權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對像是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而使用權可以是自己所有的物,也可以是他人所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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