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侵權所有權和管理權
❶ 流浪動物由誰承擔損害責任
一、責任主體為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情形
關於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要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82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一般情形下,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為飼養人或管理人,因為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飼養人或管理人實際控制且佔有該動物,因此負有承擔該動物致人損害的風險以及該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又分兩種情況:
第二種主要是是指飼養人或管理人主動拋棄該動物,放棄對該動物的所有權和佔有,尤其是疾病的動物。此時此種拋棄是無效的,因為喪失控制與佔有的動物處於危險狀態,將會對公共利益和人命安全造成威脅。所以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仍然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此時我們又要考慮,若該被拋棄的動物處於流浪狀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事實,最終的責任承擔者為飼養人或管理人,但確實無法找到飼養人或管理人,此時受害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看下文關於責任主體為安全保障義務人與流浪狗管理部門的分析。
2.第二種為非基於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分離
即飼養人並未實施某種法律行為而喪失了對該動物的控制與佔有。分以下幾種情況:
(1)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系時的責任承擔。即並非基於飼養人自己的意思而使得其喪失了對該動物的佔有,與新的管理人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無因管理指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飼養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此時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是在無因管理人之下,同時為了方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保障受害人的權利應由無因管理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則,無因管理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飼養人追償。此種情況是無因管理人是出於善意而暫時進行佔有,並未長期進行控制,並且其主觀上沒有想要取得該流浪動物的所有權,如果無因管理人的佔有超出了合理的時間限度或者該管理人在佔有之始既是為了取得該流浪動物的所有權,則該種情況下管理人取得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應當為責任承擔者,且不可以向原飼養人追償。原飼養人承擔責任後還可以向該惡意佔有人要求追償。此種情況筆者認為屬於下文第六章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流浪動物喂養人的責任承擔。即並沒有管理人與飼養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但存在流浪動物喂養人對該動物進行了喂養。流浪動物喂養人只是出於愛心而對流浪動物進行了喂養,並沒有想佔有的意思也沒有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喂養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在某些情況下,如喂養人在人員聚集的地方喂養,使得流浪動物聚集並造成他人損害,此時喂養人的這種喂養行為對聚集在此處的人員形成了一定的危險性,理應負有臨時的管理責任,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喂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因侵權行為非法佔有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飼養動物。即侵權行為人以侵權行為如盜竊、搶奪等非法手段奪得他人的飼養動物。此時因侵權行為而獲得他人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因為此時侵權行為人實際控制且佔有該飼養動物,在非法佔有期間基於危險控制理論,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但原飼養人即合法所有人對該動物的權利,並不因為非法佔有人承擔該物的侵權責任而受到否定。
二、責任主體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情形
對於流浪狗在小區內傷害業主的行為,因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有物業服務合同,對於小區內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屬於安全保障義務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有關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對於流浪狗進入小區內的行為,物業公司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其進入或者將其驅趕出小區,或者向有關流浪狗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實施上述行為,則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正好回答了問題,但是此時物業公司只是承擔補充責任,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依然是飼養人或管理人。
三、責任主體是否可能為流浪狗的管理部門
對於上述流浪狗在小區內傷害業主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請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該傷害行為發生在小區以外,不屬於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圍,則受害者的損失應當由誰進行賠償呢?流浪狗的管理部門也即公安機關為不特定人群飼養動物的行政主管機關,但對於受害者所造成的損失公安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么?相關的案例判決持否定意見,公安機關僅負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職責,並不對受害者所受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於這部分受害者的權利如何進行保障呢?對此問題我國法律尚存在空白。
四、責任主體為受害人的情形
受害人為責任承擔主體的情形主要是屬於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免責事由的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如果損失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或減輕承擔,不承擔或減輕承擔的部分則由受害人承擔。
五、責任主體為第三人的情形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規定,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流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也可以要求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償。此時第三人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❷ 所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這三者的區別在哪,請會計或其他相關專業的人士回答,需要專業回答
所有權是指固定資產的所有人,使用權是指固定資產的所有人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他回人或企答業使用,承租方擁有使用權。而控制權一般指的是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對董事會擁有絕對控制,能夠間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也有解釋,投資方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❸ 保留所有權動物買賣合同,動物傷了第三人,由誰承擔,為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內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容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人即所謂的所有人,管理人即所謂的直接佔有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責任主體。當動物的飼養人與管理人為不同人時,管束動物的義務由飼養人轉移給管理人,這時的賠償主體應為管理人。至於管理人是有償管理還是無償管理,是長期管理還是臨時管理,在所不問。
故所有權保留的動物買賣合同中,因管理人系買受人,故應由買受人承擔責任。
參見《侵權責任法釋義》
❹ 關於動物侵權的問題
你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丙屬於幫工人,乙屬於被幫工人,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丙不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丁的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是這樣的:動物飼養人甲應當對所飼養的蜜蜂造成丁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本案中,蜜蜂造成的丁的損失是由第三人乙的過錯造成的(為什麼把過錯歸責於乙而不是丙見上述,而且同蜜蜂造成的損害由甲承擔一樣,豬造成的損害由豬的飼養人乙承擔責任),所以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丁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甲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乙請求賠償,假如甲賠償了丁,甲有權向第三人乙追償。
根據上述,同樣的道理,甲的蜜蜂損失由乙承擔,豬的損失也由乙自己承擔。
❺ 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經營權的內容: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專經營機制條例》屬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具體分為十四項。
a.生產經營決策權;
b.產品勞務定價權;
c.產品銷售權;
d.物資采購權;
e.進出口權;
f.投資決策權a;
g.留用資金支配權;
h.資產處置權b;
i.聯營兼並權c;
j.勞動用工權;
k.人事管理權;
l.工資獎金分配權;
m.內部機構設置權;
n.拒絕攤派權;
❻ 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者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管理來權和所有權密不可源分,所有權決定管理權。投資者依據公司章程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投票表決進而對企業經營形成控制權力。 合資企業各方在企業經營中的地位,參與管理許可權的大小,一般認為是由其投資比例決定的,掌握多數投資份額的一方具有控制企業的能力。
合資企業治理結構的一個根本特徵是各方股東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權:現實中,跨國公司完全控制技術資源(其擁有關鍵技術的獨立知識產權),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資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職能,但僅有名義上而非實質的最終決策權。
❼ 什麼叫做使用權和管理權
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管理權主要指相關所有權人授予權力,對其財產進行佔有,使用以及經營以及處分的權利,比如經營管理權來說:
經營管理權是指對所有權人授予的、為獲取收益而對所有權人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經營管理權亦包括對所有權人的財產處分權。
經營管理權的內容包括產、供、銷、人、財、物各個方面,主要有: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采購權;產品銷售權;人事勞務管理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物資管理權;其他經營管理權。
❽ 動物侵權問題
1、《侵權責任法復》規定,制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該規定中被侵權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要體現在被侵權人的行為與動物傷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不是有其其他第三人原因導致的傷害(包括動物所有人唆使動物的行為),否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2、前述案件,被侵權人與動物的傷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主要基於第三人即動物的主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的糾紛而發生的,所以不能適用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動物侵權規定。雖然被侵權人受到的傷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但由於第三人具有防衛性質,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❾ 動物侵權,該是誰的責任
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