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署個人名
『壹』 關於軟體著作權可以以公司+個人的形式申請,但是個人只享有署名權,公司享有全部軟體著作權
如果是個人+公司申請,個人和公司都是著作權人,同時享有軟體的著作權
『貳』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署名權
署名權,即作者表明自己是開發者身份的權利,署名權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所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決定署名形式,諸如真名、筆名、匿名、假名等,同時也有禁止非軟體開發者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署名權未經合作開發的人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單獨開發的軟體發表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開發的軟體署名發表或者塗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軟體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軟體的演繹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軟體原用FORTRAN語言寫成源程序,經該軟體著作權同意後他人可將該軟體源程序改用PASCAL語言寫成,而原軟體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新的演繹軟體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該軟體開發者的身份。如果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其開發的軟體進行修改,則原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修改本上標示系根據原軟體改編。
『叄』 軟體著作權的著作權和署名權,設計權,怎麼鑒定
只有以抄自然人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才可能顯示著作權人為自然人的名字,(或者公司+自然人)
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屬於公司(單位、集體等)根本不會顯示實際設計人員的名字,實際設計人員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都不需要(就沒有填寫這個的選項)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根本無法拿出有版權局給出的設計人員證明。
只有公司給開出證明了,不知道這個辦法是否有效。
『肆』 哪些人可以成為軟體著作權人
獨立開發完成軟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通過合同約定、繼承、受讓或回者承受軟體著答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伍』 軟體著作權名字有什麼要求嗎
建議軟體全稱以系統或軟體結尾——是您的軟體名稱有問題,軟體名稱結尾必須是系統、平台、軟體結尾,比如OA辦公管理系統或者OA辦公管理軟體等等
『陸』 軟體著作權 著作權人是個人還是單位
有軟體的個人或單位都可以申請軟著,軟著歸申請方所有,軟著申請正常流程需要30個工作日,加急最快一個工作日可下證,韻茵。
『柒』 申請軟體著作權時,著作權人除填寫單位名稱外,還可以寫個人的名字嗎
<p> 只有以來名義申請的軟體源,才可能顯示人為的名字,(或者公司+)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屬於公司(單位、集體等)根本不會顯示實際設計人員的名字,實際設計人員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都不需要(就沒有填寫這個的選項)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根本無法拿出有版權局給出的設計人員證明。</p>
『捌』 軟體著作權 怎樣能夠以單位名義申請,而且體現個人勞動
很簡單,作為授權人負責開發軟體著作權,單位作為委託人就可以滿足您的需求內。這樣所有權人,申容請人是單位。
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以單位的名義申請,但是個人可以以署名權的身份出現,出來的證書上面就會有個人的名字,但是個人只能享受署名權,沒有這個軟體的著作權,著作權還是歸公司所有。
(8)軟體著作權署個人名擴展閱讀:
軟體著作權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玖』 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名字的問題
是的,軟體著作權是不保護名稱的,可以重名,如果你非要保護的話,可以把名字注冊成商標
『拾』 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呢
隨著近些年社會上有關知識產權概念的不斷普及,加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不斷關注,也更加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近些年來關於知識產權的申請及保護問題,不少人吃了很多虧,隨著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的頒布實話,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各項權利都得到了普及和完善。但是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還比較薄弱,那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呢?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一、什麼是軟體作品署名權署名權,即作者表明自己是開發者身份的權利,署名權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所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決定署名形式,諸如真名、筆名、匿名、假名等,同時也有禁止非軟體開發者在軟體上署名的。未經合作開發的人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單獨開發的軟體發表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開發的軟體署名發表或者塗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軟體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軟體的演繹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軟體原用fortran語言寫成源程序,經該軟體著作權同意後他人可將該軟體源程序改用pascal語言寫成,而原軟體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新的演繹軟體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該軟體開發者的身份。如果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其開發的軟體進行修改,則原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修改本上標示系根據原軟體改編。二、什麼是軟體作品發表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發表權是指將軟體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軟體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為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體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並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體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體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體首次發表後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並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於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於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軟體著作權人完成軟體開發後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復制、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雖然現在我國關於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對其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內容的學習來避免一些利益的損失,尤其是對於一些以研發軟體為主要產業的公司而言,更要多了解一些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比如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等等,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們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