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被告抗辯是由
⑴ 在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常見抗辯理由有哪些
您好,首先,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這個問題的解析上,著作權侵權案件比合同案件復雜得多,具體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權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但是,作者與著作權人身份發生背離的情形也不少見。在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權侵權發生,作者無權起訴。比如:
(1)委託作品、職務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委託人或者作者所在單位享有權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
(2)著作權轉讓。著作權人依法轉讓著作權後,其著作權依法由受讓著作權的人享有。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前,則由原著作權人起訴;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後,則由受讓人起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未轉讓著作權、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的情形。大陸法系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訴權是派生於實體權利的,不轉讓實體權利,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是無效的。
(3)著作權許可使用。根據許可使用的類型不同,有權起訴人的身份相應不同。
《商標司法解釋》第3 條規定,《商標法》第40 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3類:①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②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③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4 條規定,《商標法》第53 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2.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音樂 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著作權人的授權,以信託方式管理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可以繼承或者遺贈。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有權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⑵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當音樂人有了自己的音樂作品就會擁有其著作權,不過對於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很多人都不清楚,這我是比較重要的法律規定。那麼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音樂作品著作權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1、無過失抗辯一般來講,被訴侵權行為人既無侵害的故意,也無過失而造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如採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知領域部享有著作權,如侵權人本身不具有過錯。根據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侵權人不知或者不應知自己的行為屬侵權行為時,可以責令行為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者二者並處。這是不當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責任。2、共同侵權行為抗辯音樂著作權案件中,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都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在此過程中雖然每一個權利都可以獨立成為一個權利請求,但音樂著作權侵權往往是因多數人在不同的階段所形成的侵權行為。這些主體的行為具有客觀關聯性,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應當共同承擔連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3、合理法定使用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有關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⑶ 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應該稱為「針對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新聞侵權即新聞單位或個人故意或過失新聞報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合法民事權利損害。
抗辯事由就是對新聞媒體自身行為免責證明和對不侵權的證明,主要有:
一、新聞報道屬實或屬於媒體對公眾事件的合理評價;
二、新聞報道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深度挖掘導致的後果為新聞媒體不能控制;
三、經過采訪對象的同意進行的報道或公開或合理使用。
關於名譽權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九、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⑷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⑸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面對原告要求其承擔軟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而作出的其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或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那麼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1、合理使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2、權利人同意。包括權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權利人同意,如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等。
3、著作權無效。如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或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4、時效完成。對權利人主張侵權的經濟損失,只能自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超過兩年不予保護。
5、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該使用屬於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和強制許可使用制度。
6、未達到侵權程度。引用並未達到著作權法規定的抄襲的程度,並註明了引處。
7、非保護對象。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並未在形式上引用。
相關法條鏈接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⑹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抗辯點主要有哪些方面
1.對於因專利侵權糾紛而產生的權屬抗辯?依據專利復審委對被告作為請求人所提起的無效宣告申請的受理?應當中止本案的審理。這種情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2.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的?雖證據不確鑿?但尚屬充分?且他人也請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證據是否確鑿的問題往往很復雜?有待在另立的確權之訴中審理。這樣做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3.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權利歸他人?但又不願意參加到本訴中來的?按他人放棄訴權對待?告知其不參訴之後果?並可以同時確認被告此方面的證據不確鑿而駁回被告的權屬抗辯。理由有二?其一?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往往復雜難斷?如他人不到庭?只憑被告一說、他人一講?不可能理清。其二?當事人參訴與否是決定被告權屬抗辯成敗之關鍵?如不參訴則意味著被告的權屬抗辯已落空。此時不能適用中止審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確認原告不享有訴權?應繼續本案的審理。4.被告如以原告的權利屬於自己為由抗辯的?則不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沒有新的訴訟法律關系產生?沒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審理結果而定的情況存在。這時產生的確權問題屬於本案需審查的事實內容之一?無需另案審查。1、知識產權民事訴訟(1)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除了侵犯我國民法通則予以明確的民事權利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害)(2)知識產權歸屬訴訟就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發生的訴訟,簡稱權屬糾紛(3)知識產權合同訴訟就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使用等交易行為產生的糾紛,在取得環節與權屬訴訟有交叉2、知識產權行政訴訟(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專利權和商標權需要行政機關確權,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當事人對該確權決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機關(即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該復審決定(其實質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2)由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詳細行政行為引起在知識產權確權和轉讓、使用過程中,確權機關依相關知識產權法,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決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相對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3)由地方知識產權治理機關行政執法引起對於具有知識產權執法權的地方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可以對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調解,相對人對該處罰或者調解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我國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七種行為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他人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可以協助被害人(權利人)進行舉報啟動公訴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訴,也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4、知識產權仲裁主要在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中,特別情況可以在權屬或者侵權糾紛中根據事後協議選擇仲裁挑戰一:導致訴訟動機多樣。傳統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合法權益。受知識商業化影響,當事人開始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排擠競爭對手的策略,以獲取市場競爭有利地位。在案由選擇上除傳統的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外,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糾紛等亦為當事人常訴案由。挑戰二:導致批量案件增加。為增加競爭對手賠償壓力,部分當事人選擇在特定時期內集中訴訟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賠償請求獲得支持,競爭對手將面臨巨大的賠償壓力,直接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批量案件增加亦導致法院審判壓力的增加,人案矛盾進一步突出。挑戰三:導致調解難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無合作動力,在訴訟中缺乏調解的誠意,明確拒絕調解;即使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或者已初步達成和解協議,在最後簽字或履行階段亦往往擱淺。調解反成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調解難度。挑戰四:行業發展對訴訟影響較大。行業發展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當前核心區內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業仍處於發展調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爭斗加劇,如視頻網站、數字圖書館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關行業的特點。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引導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⑺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⑻ 有誰知道一般的著作權的侵權抗辯事由是什麼意思嗎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四種,
第一,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權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效力;
第四,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
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抗辯: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網路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路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於網路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路就會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路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路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路著作權的失效。在網路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路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路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⑼ 字體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被告以委託第三方設計進行抗辯嗎
可以,如果這樣的話,法院應該追究設計方為被告,一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