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效力
㈠ 國家行政機關以其劃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外出租的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登記,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因此該出租協議是無效的。
㈡ 劃撥土地可以出租嗎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專行為,是行使屬處分權的一種形式。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以第55號令發布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依據條例第44至46條,除以下情況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㈢ 國有劃拔土地使用權能否出租
可以啊,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且必須上交給政府出租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另,因為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如果有多餘的土地用於出租,政府應當收回。
㈣ 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私自出租抵押
【問題】
某市一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便打算將企業所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分別做如下處理:一是為賒購產品,將1.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產品供應方;二是想私下將1.2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給公司職工張某等4人,協議出租期為50年。張某等4人可以該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資抵交土地租金。
問:1.該企業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行?
2.該企業私下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行為是否合法?
3.如果該企業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將如何處罰?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和出租的問題。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問題
從設定抵押權的主體來看,《擔保法》中並未對設定抵押權的主體做出限制,即企業之間可以設定抵押權。《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以下簡稱582號復函)規定,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由此可見,只要符合582號復函要求,企業之間可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
從抵押物來看,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均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是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沒有地上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抵押需要訂立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不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法》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外,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中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也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隨著土地價值的日益凸顯,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也有了評定自身價格的標准,這對於保護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很大的進步。
綜上所述,該企業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上述條件,並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設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權,才能在債務到期時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二、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做出了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相同的規定。所以,該企業必須符合這些條件後才可以出租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三、關於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如果該企業未經批准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其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㈤ 法律對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麼規定
法律上沒抄有特殊的規定要求襲出租人上繳土地收益,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形式,因此也就無須上繳土地收益,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出租房屋。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時, 。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權人對級差地租的形成並沒有任何付出,房屋所有權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該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這部分即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因此,而是由於國家投資而形成, 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佔用的劃撥土地享有使用權,其租金收益實際上包含了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因為這種情況下。有一些特別規定: 1、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 2、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出租。也沒有取得相應土地收益,房屋出租人並沒有獲得相應的租金收益。
㈥ 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能轉讓、出租、抵押嗎
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的,但符合法定設置的前置條件的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經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㈦ 政府部門的劃撥土地可以出租贏利嗎
對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立法精神。國家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逕行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社會現狀和審判實際,從盡量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以促進合同加速履行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發,對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簡單來說,雙方簽訂的原為無效的協議,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作出了辦理出讓手續或直接劃撥等具有批准或認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之後,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不作無效認定。結合該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如下:(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2)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方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不是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4)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人亦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㈧ 劃撥土地能否出租求解答
能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里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
土地使用權轉讓
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對於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進行轉讓、抵押等,其作價出資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應當進一步分析。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但是,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權人都不能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經依法批准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前提條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盡管這種情況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被動式」地跟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流轉而流轉,但這仍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提供了合法途徑。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但是企業可通過以其所有的在劃撥土地上建築的廠房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作價出資,來促使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動作價出資。這種被動式流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國家先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再進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二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並補交或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成為新企業的股東。
㈨ 合同法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有法規最高年限嗎
合同法規定租約合同有效期二十年。
㈩ 為什麼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合同無效
我准備開辦一家汽車出租公司,需要租賃一塊土地建停車場。某單位有一塊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間簡易平房。該單位負責人有意將土地出租給我,但告訴我這塊地是劃撥土地,辦土地出租手續很麻煩。他提出與我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對外稱將三間平房出租給我,實際上將土地出租給我使用,這樣也符合法律規定。對他的說法,我有些不放心。請問,如果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會產生什麼後果?讀者 周勇
答:你的提問涉及到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但是實踐中常有不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為名,行土地租賃之實,謀取高昂的地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如簽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同時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秦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