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
⑴ 機動車轉移登記是什麼意思
機動車轉移登記指的是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查驗車輛,辦理轉移登記。
辦理登記需要的材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5、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6、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7、屬於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8、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9、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1)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擴展閱讀:
辦理登記的詳細流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1%收取,公戶4%收取,
2、車輛外檢:將車開到檢車處,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領取車輛照片,貼於檢查記錄表上,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歸檔手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後,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⑵ 機動車所有權改變時應做哪種登記
轉移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專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屬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⑶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是哪個法律規定的(尋找之前的法律)
只找到下面的規定,不抄知道是不是你所要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⑷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不是必須要辦理轉移登記
機動車屬於抄動產,動產所襲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後甲向乙借了車,並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於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⑸ 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所有權可以轉移嗎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條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解除抵押登記日期可以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⑹ 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包括什麼呢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第二款的內容包括:原車購買增值稅票、購置稅發票和完稅證明、行駛證、車輛產權登記證、車輛出廠合格證、環保證、保險單及發票,雙方身份證。
(6)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
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⑺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時,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
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回車所有權發答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⑻ 已注冊的機動車,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到底是什麼意思!
機動車變更登記是指機動車登記事項如所有人姓名、住址、車身顏色發生改變時向內公安機關申請變容更相應登記事項。
機動車轉移登記是指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查驗車輛,辦理轉移登記。
因此,該題中,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8)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過戶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於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 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第十四條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唯一性認定,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唯一性認定。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轉移登記的日期;
(五)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應當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應當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七)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登記使用性質;
(八)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現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應當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五)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作廢,在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