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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房分戶算不算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15 10:29:48

Ⅰ 公房承租拆遷後分戶算繼承遺產嗎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遇到拆遷補償是,補償款應該歸繼續承租人所有,不是遺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沈陽律師 :網頁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Ⅱ 公產房有沒有繼承權

公租房無權繼承,只能在承租期內,繼續承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公產房的產權人並非個人,所以公產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該公產房的物權,僅享有承租權。依據本市的有關規定,當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辦理過戶,但是申請辦理過戶的人只能有一個且必須符合過戶條件。當申請過戶的人有兩人以上的,雙方或多方必須達到一致意見以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Ⅲ 公房過戶合法嗎

是可以的,不犯法的。公房過戶其實就是使用權轉讓.。如果轉讓,要承擔買賣雙方的全部稅費,過戶申請書。

凡屬房改房買賣、交換、拍賣、抵押的,可由當事人憑房產證直接到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屬房改房贈與的,可由產權人直接向市房地產估價所申請辦理。下面詳細說明:

1、賣方到交易所領取《房屋買賣征詢意見通知書》,自行送達到原產權單位征詢意見,並向市房地產測繪所申請測繪房地產平面附圖。

2、買賣雙方向交易所提交有關資料,提出交易申請。包括:(1)《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換、贈與的,必須按成本價付清房款;(2)《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3)產權人身份證。

3、交易所對擬買賣的房改房進行驗價、審核、核定稅費。

4、賣方持收據到交易所領取《過戶通知書》。

5、賣方到房改辦辦理房改房上市補交公攤面積價款或土地出讓金審核。

(3)公產房分戶算不算所有權擴展閱讀

1、房屋買賣雙方憑《過戶通知書》按規定繳齊契稅、印花稅、房地產交易服務費等稅費後辦理過戶手續。一般情況,產權人在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交易過戶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繳納有關稅費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把屬於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人「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由市房改辦核准並開具證明後,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2、核發房地產權證。房改房轉移登記須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4)二手房買賣合同。

(5)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6)完稅證明。

(7)房屋測繪平面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政府網-「房屋過戶」已購公房在交易程序

Ⅳ 公房分戶是什麼意思

首先,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其次,這里提到的公房分戶是指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賃戶名的行為,應具備五個條件:(一)分戶各方有本處常住戶口;(二)分戶後的各方居住房屋能單獨分間使用;(三)分戶後不造成居住困難(每戶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上海市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准);(四)分戶後不造成合用部位使用困難(其中,使用煤氣的須落實煤氣灶部位並符合煤氣公司安裝規定);(五)分戶前無欠租或者已經結清欠租。
也就是說,如果符合上述分戶條件,房屋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應當共同向出租人提出分列租賃戶名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分戶協議,由房屋出租人審核符合條件後與申請人分別建立租賃關系,並按規定重新計算租金。

Ⅳ 關於公產房的所有權的問題

首先公產房不能買賣交易,筆者認為,您可以與其他繼承人通過協商解決,具體為您提供三種方案。第一,您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約定該公產房由哪位繼承人繼續承租,該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可以先將公產房屋確定由一位繼承人承租,然後到津房置換將該公產房掛牌置換,取得的財產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第三,您還可以通過購買產權,把公產房轉化為私產房屋,之後將該私產房屋約定為幾個繼承人按份共有。
另外,你的親戚是有所有權,同時可以憑當初單位分房記錄做為憑證.所以請相信法律

Ⅵ 公產房承租權相關法律

共有三部相關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統一規范租賃關系,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

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權,即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或資格。

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分割如為如下三類: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後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6)公產房分戶算不算所有權擴展閱讀:

出租人和承租人間是通過公房租賃合同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交付標准租金,出租人要負擔房屋的維修養護責任。

在出租人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時,必須及時騰退。此一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爭議無法正常解決時,完全可以作為法律糾紛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但是,對於此前的資格問題,即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職工的承租資格和順位,這一內部福利關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濟的,如果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映加以解決。其次,也具有物權的性質。

一方面,承租權不僅僅是債權法意義上的承租關系,其具有巨大的財產價值(低價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價承租的利益,此與正常的租賃關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標准租金由政府規定,遠遠低於市場租金,也達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產權單位代為負擔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請求權,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權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承租公房的期待權,從而獲得房屋市場價與成本價這一象徵性費用的差額。另一方面,承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可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屬);在此情況下,如遇拆遷,只補償承租權人,並不當然補償其他非承租權人的子女。

Ⅶ 分給職工居住的福利房所有權是歸企業所有還是歸職工所有

案情介紹:原、被告系父子關系。原告與被告一家在某市某區某號公產房屋居住十年多,但戶口是分戶。該公產房的承租人是被告。2003年7月動遷時給補償款約8萬元。被告用該款另買住房,原告未能入住。問該公產房動遷補償款是否有原告份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應適用何種法律裁決?
筆者認為,該公產房動遷補償款有原告份額,被告將全部動遷補償款拿走另購住房,侵佔原告應得份額,是一種侵權行為。理由如下:
一、公產房屋的性質及權屬
公產房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則,它是以家族為單位,以承租人為代表而分配給家庭的。家庭成員均有承租權,因為家庭成員的福利利益不是源於戶主,而是源於國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產房是以承租人為記號的所有權歸他的房產。在此情況下,公產房又分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權歸國家,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第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自管房即國有企業響應國家政策或集資或自建而分配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那麼,公產房的附隨權利能否由公民自由處分呢?
公產房的附隨權利即公產房的使用權、居住權。承租公房就是向國家或企業繳納房屋租金,而將該房屋歸本家庭使用的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家庭人口眾多,承租證上只能寫一人,通常寫戶主。若單從現象上看,承租人是誰,該房就歸誰,他有權處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正如前所述,公產房分配是出於勞動力再生產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給家庭,主要解決家庭居住問題,使得人有其所。
遺囑是公民對私有的、個人的財產的處分。公產房屋的權屬及附隨權利顯然不能由公民的遺囑處分,而只能依從國家的規定。
二、公產房拆遷補償的標的是什麼
無論從拆遷協議、還是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看,公產房拆遷的標的物是公產房屋的面積,而非承租人。因為動遷補償款是按面積計算的。國家制定拆遷補償的政策是針對家族的,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對象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人,補償的權利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而不是承租權。
三、本案應適用何種法律裁決,才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動遷補償協議雖是開發公司與公產房承租人簽訂,由承租人領取補償款。承租人的行為是一種代表性行為,是代表整個家庭的利益,承租人領取的拆遷補償款則是整個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這種共同財產是以居住面積為基礎的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本案被告將全部拆遷款移作私用,顯然是對原告的侵權。被告取得原告擁有的拆遷補償款,沒有合法依據,給原告的生活、精神造成了損失,被告應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此本案應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才為適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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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公產房分戶什麼意思

,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戶。 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

Ⅸ 公產房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會不會進行財產分割

公產房產權不屬於夫妻雙方,離婚時無法分割,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一方所有,夫妻雙方共同購買支付的款項由取得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Ⅹ 公產房所有權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版讓權,所以公權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說的簡單點 公房不可以根據遺囑繼承,讓你父親住進房子里,再將戶口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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