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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放棄說明

發布時間: 2021-03-15 09:52:36

1.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繼承問題

1、直接地說,沒有。
2、你手上握有當初去公證處公證獲得的公證文書,確定那三女一男放棄了你爺爺的房產的繼承權,這就可以了——這個房產屬於你父親,公證的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你所擔心的是那塊宅基地,這個應該也沒有必要擔心的。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不屬於任何個人;農民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宅基地使用證上的名字可以通過過戶的辦法轉移到你父親的名下,這只要你爺爺同意即可,事實上已經同意了,不難解決。
4、拆遷時,對於宅基地的補償,由於它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因此,它的補償款不一定能夠到你們的手上。一般都是給了集體的;即使給你們補償,那恐怕也是十分有限的——除非那個開發商口袋裡錢多。真正拿到大頭的補償款,還是那個房產的補償,這是重頭戲。
綜上所述,如果僅僅是為了宅基地的補償問題而犯愁的話,那實在大可不必了。

2. 房屋被繼承時宅基地使用權是否能繼承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抄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眾應該正確理解、領會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政府執行土地法這一條規定,如果違反第一款,政府可以不批准,對於以前批準的宅基地,現在能夠取消批准,收回宅基地,當事人需要放棄房子。自家蓋的房子都可以放棄,其他情況的更能放棄了,就別講繼承了,某種關系可以得到一次審批宅基地的機會。繼承房子的建築材料是另一回事,但是屬於家庭事務不要講繼承

3.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問題

宅基地以戶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
像這種情況,你家可以要求分戶,然後以自己家的名義申請獨立的宅基地。
此外,你爺爺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都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4. 放棄宅基地繼承拆遷有村委會印章有法律效益嗎

宅基地是自然村集體財產,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繼承權。放棄的是使用權,村委會通過蓋章認定了,有法律效力。

5. 農村放棄房屋宅基地繼承權書怎麼寫

文/張景華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相對城鎮房屋的繼承麻煩些。
可以兩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下面僅談談農村房屋繼承公證。
首先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以後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我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後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准。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後,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於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
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一、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二、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四、其餘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五、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6. 宅基地使用權與繼承法沖突怎麼辦

一戶分離為多戶是人類在發展,農村宅基地也應產生多處,不然怎麼生活,怎麼生產,怎麼發展,沒有違反一戶一宅原則的。你連一戶是什麼都沒搞清。

7. 關於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糾紛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嚴格意義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要是你的戶口還在本村,本集體,你可以申請繼續居住。要是你的戶口遷出去了,則不一定能繼續住。
案例透析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
來源: 作者: 日期:09-12-17

(案例一)某縣某村主任問:我們村王某1985年獲得一處宅基地,後其子大學畢業後分配到縣城某單位工作,其女也於1996年嫁入鄰村(戶口也遷到該村)。2001年和去年,王某夫妻相繼去世,老宅無人居住。現為解決本村村民宅基地緊張問題,我村想將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而王某之子卻以宅基地屬其父母、應由其繼承為由,拒絕、阻攔村裡將宅基地收回。請問,王某的主張是否合法?

答:王某的主張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是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

本案中,王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王某的子女戶口均已遷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相應地也不能再享有隻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繼承,故王某之子拒絕、阻攔村委會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錯誤的。當然,盡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卻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之上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拆遷後變賣或者直接作價賣給使用該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案例二]我的爺爺奶奶是村裡的,家裡有一個農村宅基地房屋,爺爺奶奶去世後,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繼承?我們都是城市戶口。

村裡有沒有權力沒收老宅基地?

宅基地有沒有轉讓的權力?

如果我不賣,我要在原基地上蓋房子可不可以?

問題補充:老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現在村裡說不讓我蓋也不讓我賣。要沒收。我想問村委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權力沒收我繼承的老房和宅基地

答: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原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你的具體案情,我認為:你不是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當然也無權申請當地政府確認你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包括你父親在內的有繼承權的法定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除你父親以外,沒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或者雖然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但他們商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由你父親一個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你父親也不在了(當然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而假設,沒有罵人的惡意,敬請理解),則你就可以直接以你的名義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房屋,並以你的名義直接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並不沖突。 至於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以向該宅基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查如符合當地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簡稱「一證兩書」)。按證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

例外情況: 假如你爺爺奶奶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你爺爺奶奶生前不盡贍養義務,其生活來源主要靠村民委員會供養,則在其去世後村委會有權接收房產並收回宅基地。
粘了一篇文,你看看吧

8. 宅基地繼承問題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
二、宅基地使用專權不屬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9.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不可繼承。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屬於個人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但沒有賦予權利人對其土地的經營權和處置權,所以,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繼承人申請,將其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給房屋繼承人。那麼,在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沒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要使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合法化,就應該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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