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轉讓物業費
㈠ 使用權房屋不用交物業費和維修費是在哪個法律
1、主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內案件具體應容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能說使用人不用交物業費,而是使用人和所有人均負有承擔交物業費的連帶責任。物業部門可以向任何一方索要物業費。
㈡ 使用權房需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不需要,只需繳納每月的房費,你的租賃房本上有每月每平米交多少錢。
而且像什麼水龍頭啊,煤氣管道什麼的房管所都是免費給修的
㈢ 房屋產權轉讓需要些什麼手續和費用
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續?
1、買賣雙方(賣方如果結了婚,必須夫妻雙方都到)持買賣協議、雙方《身份證》(賣方夫妻雙方都要,還要戶口本)、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並申報交易價格;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實際上是必須,因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是一夥的),要求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根據情況有優惠政策),任任何買賣雙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一方)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5、買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工本費,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更名費等如何計算?
經濟適用房:
滿五年:
補交土地出讓金:成交價*1%(賣方繳納)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繳納)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當年購入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商品房:
滿五年: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成交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當年購入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20%
未滿五年: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繳納)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當年購入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當年購入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20%
註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購公房:
1,成本價房:
土地出讓金:成交價建築面積*1%(買方繳納)
其他稅費同商品房
2,標准價(優惠價)房:
補齊成本價:成交價*1%(買方繳納)
另外和原單位按產權比例分成
轉 移 登 記 ·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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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材料
(一)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網上列印的原件)
(二) 申請人身份證明:
1、單位申請人: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准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身份證明;
(2)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3)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2、個人申請人:
(1)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2)委託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原件)
(三) 轉移登記分別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買賣(首次)
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
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7)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購房文件。
2、新建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
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6)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據(土地部門收取);
(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已購公有住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房購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證中沒
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7)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8)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單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單位的批准出售證明。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不足五年出售的,還需提交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表;超標部分補交綜
合地價款證明(買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的)。
5、存量房屋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7)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國駐華大使
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繼承、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7、房屋贈與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已購成本價央產房贈與
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贈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次贈與的,不再提交;
(7)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8)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房屋交換
(1)換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換出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產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
交換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6)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換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交換的,不再提交。
9、企業改制、作價出資、合並、分立、注銷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改制出資、合並、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准許繼續使用原劃撥用地的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7)企業注銷的,提交清算組的清算報告。
10、房屋調撥(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全民所有制單位)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調撥文件、調撥雙方的房屋產權移交協議(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11、房屋拍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注銷登記;
(2)房屋轉讓合同(原件,法院判決的除外);
(3)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
(8)單方申請的,提交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9)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12、法院判決、仲裁機關裁決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注銷登記;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
(3)單方申請登記的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1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證;
(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離婚;權利人一方申請的)或經公證的離
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的);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注 意 事 項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所有復印件需用A4紙復印,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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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移登記時限
符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登記部門認為需要公告的,公告時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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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表格
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 及 填寫說明
2、授權委託書
3、房屋狀況附表 及 填寫說明
㈣ 房屋的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1、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什麼實質區別,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區分沒有實質意義,不管具體用何種性質來定義,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還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賃關系,其實質內含就是使用權的轉讓關系。你所說的兩者的區別沒有法律依據,耶沒有區分的意義。
3、用使用權轉讓的形式規避法律強行性規定的情況,要看具體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條款明確有買賣的意思,就屬於規避法律的違法行為,該合同無效。如果條款上看和租賃基本一致,就是實質上的租賃,適用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㈤ 房產人把房子的使用權轉讓給我,這有一個期限嗎如果房產人想把使用權收回,房產人要負什麼責任嗎
使用權轉讓應該有轉讓合同,合同自然載明違約條款.
既然使用權已經轉讓,就斷無收回之理.
一旦發生這種事,要麼按違約規定賠償;要麼向法院起訴.
㈥ 二手房交易,物業費該誰出
轉讓房屋時遺留的欠費問題,從法律上講,應該與房產買受人無關。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是兩者之間的問題,不能涉及第三人。
由於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並沒有涉及後來的買房人,所以新業主沒有義務支付該部分物業費。簡單來說,房子的轉移並不意味著債務的轉移。新業主購房後與物業公司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只對入住後的物管費承擔繳納義務。
為了避免這類糾紛的發生,建議市民在購買二手房時:
1、除了確保房屋質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業主是否拖欠費用。
2、為避免糾紛,原業主如尚有欠費未結清,最好結清之後將繳費情況告知買房,以免交易後期由此給自己帶來的不便。
3、另外,為了核定責任方,雙方可在收據或者在合同上寫清楚。
㈦ 使用權的房子要交物業費嗎依據是什麼
一、收取物業管理費的依據
物業管理費構成物業管理費由以下部分構成:人員工資、回福利費;人員勞動保護答用品和社會勞動保險費;行政辦公費用; 用於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財務費用;人員教育培訓費用;保安服務;環境保潔費;綠化園藝養護; 社區文化活動、宣傳費;公共地方零星維修養護費;共用設備維護保養費;管理酬金;稅金。以上費用構成項目中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二、不交物業費合法嗎
因為對物業公司不滿,業主採用不繳費用的方式並不理性,也許會有違約責任。根據物業法規,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㈧ 沒有產權的房子出賣使用權後 使用人不交物業管理費怎麼辦
這個問題較復雜。
首先,沒有產權證並不代表房屋沒有產權,他屬於集體產內權,而你作容為集體產權的使用人,也就代表你必須對房屋產生的各種費用負責。
其次,如果你將房屋轉讓,物業公司在對你的轉讓人收不到物業費的時候,一定會將你和現在的使用人一起告上法庭,而且可以直接告你,並且肯定勝訴,你必須支付物業費用(法律上規定物業產權人負連帶責任),你支付費用後可以告你現在的使用人欠你的物業費,從而得到補償。
再次,你可以利用以下方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1,因為是集體產權,對方購買後如拒交物業費,如物業向你催費,你可書面通知物業停水、停電、禁止使用人搬家等方式。
2,盡量和物業溝通下,把情況說明讓他們幫你想想辦法。
㈨ 使用權轉產權,物業費應該如何變化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即指物業管理單位按約定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停車管理費,即指物業管理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內車輛停放提供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即指物業管理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內的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為其個別需要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綜合管理服務費、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特約專項服務費除價格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
綜合管理服務費中所指公共性服務主要含幾項內容? 它包括:
(1)監督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裝修、使用樓房,確保樓宇安全使用。
(2)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包括打掃公共走廊、樓梯、通道、周圍道路、上下水管道、外牆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運等。
(3)水電供應,機電、消防設備,公共供排水系統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4)安全保衛和消防監督工作。
(5)綠化管理維護工作。
(6)公共場所秩序的管理。
(7)接受委託代繳水電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和代收發報刊、信件等代辦性質的服務工作。
(8)代表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協調解決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務。
綜合管理服務費怎麼收?
在物業管理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對照物業綜合管理服務收費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指導標准,自評收費等級和收費標准,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後收取。在業主管委會成立後,由其與物業管理單位協商收費標准報價格部門核准後收取。 在住宅區、高層商住樓(住宅樓)、別墅區、寫字樓和工業區內為商業用途的物業,可在該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但最高不超過150%;在上述區域內辦公的(不包括工業廠房中生產管理辦公),在該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100%。
綜合管理服務費何時起收?
由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從入伙之日起(以交鎖匙為准)按月交納,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違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意願提前收費。未出售樓房的綜合服務費、公共水電費由房產公司或包銷商承擔。
水電周轉金怎麼收?
水電周轉金是在各個業主(住戶)所使用的水電費未收繳上來之間,物業管理單位預先向水電部門代繳納而墊支的費用。它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部門根據不同時期所需費用大小制定統一的標准和范圍。
公共水電費怎麼收?
它是小區、樓宇的消防和對講系統、公共場所照明、清洗和綠化、電梯、 中央空調、水泵等機電設備運行所發生的電費和其他公共用電、用水的費用開支。多層住宅(無電梯)的綜合管理服務費中已包含公共水電費,業主(住戶)無需再交;多層帶電梯住宅業主(住戶)應按月交納。但物業管理單位應每月向所有業主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電度數、單價和總額及分攤辦法。
對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物業費有何規定?
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物業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及收費方法應在醒目位置或收費地點公布。還應當定期(一般6個月)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代收代辦費用的收支情況,公布物業管理年度和小區或樓宇的重大措施,以接受監督。 物業管理單位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等政府定價的價格,必須按分類價格分別執行,不得自行加價,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費。
其他部門有權再向業主重復收費嗎?
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管理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住戶)重復徵收如衛生費、治安費等其他性質和內容相同費項。 業主(住戶)不按規定繳納物業費將受何處理? 物業管理有權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追償。
㈩ 關於房屋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