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
A. 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是多少到期怎麼辦
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額了,但是它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的年限是多少呢?年限到期之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的年限是多少呢?
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據土地的不同的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年限到期之後怎麼辦?
到期以後,可以續期,但是沒規定續多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各類應如何出讓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1.招標
2.拍賣
3.掛牌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2.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1.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3.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1.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以上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易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土地出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製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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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住宅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怎麼辦
一、非住宅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怎麼辦
對於許多購買40年土地權房的市民而言,最為擔心的問題就是自己購買的權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房子是不是就不屬於自己的了,如果土地年限使用到期了應該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不管是4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麼續簽?續簽金額怎麼計算?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按照目前樓市發展趨勢而言,一般一套房源的居住期限多為30-40年之間,按照城市化發展速度的加快,一些老舊房源多會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拆遷改建,一般情況下國家會把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進行回收,對業主進行現金補償或者在其它地方另建安置住房。所以即使是購買到70年產權的房源,能否就能住滿70年也是值得許多購房者深思的問題。
二、投資者獲取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根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理論,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則可依法有償、有限期地通過市場出讓、轉讓。
總的來說,開發商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和市場兩種途徑獲取土地使用權。在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時,又有協議、招標和拍賣幾種方式。對於原先已劃撥的土地,開發商還可以通過補地價的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現將有關途徑與方式分述如下:
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各種資源均由國家計劃控制、調撥。土地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亦不例外,主要由政府無償撥給。』
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有些類別的用地仍需政府行政劃撥。鑒於我國目前土地使用雙軌並存的局面和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行政劃撥作為政府配置土地資源的一種手段還將長期存在,但其使用的范圍和行政劃撥土地的數量,將逐步減小。具體的運作方式也會逐步有所改變。
三、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流程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C. 土地使用權年限,怎麼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內出讓容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0年產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D.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請問依照哪些法律規定
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