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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土地使用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3-15 08:21:52

Ⅰ 村委會擁有土地所有權

合法,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Ⅱ 村委會有權收回我的土地使用權嗎求解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所以,如果你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權,村委會不得收回你的土地。

Ⅲ 村委會是否有徵收個人所有(使用權)土地的權利

有權利,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村委會有土地使用權嗎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使用要求規定:

1、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3、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Ⅳ 村委會看土地使用使用權嗎

你會看徒弟,當然不可以使用自己的權利,我覺得應該公平公正

Ⅳ 村委會擁有土地合法嗎

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情況是合法的
(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民棄耕拋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承包方的三種法定義務,其中第(三)項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為非農業,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遷,有的只是部分成員遷走,那麼什麼情況可村委會有權收地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冰凍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當符合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條件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經營戶中有人未遷出就不能收地,只要舉家遷入的是未設區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雖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但戶口沒遷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會收地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職權,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的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地。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為單位,在本輪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而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了,有的死亡了,戶中已無成員時,也就是「絕戶」 情況發生時,村委會有權將土地收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注銷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系,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Ⅵ 村委會的開具的證明能證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嗎

村委會開具的土地使用證明必須有相應的原始依據等印證材料,如「土地使用」的合同、會議記錄、證人證言、行政審批文件等材料才有證明力,否則,單憑村委會出具一個「土地使用」證明,其可信度極低或根本沒有可信而言。如果在法院打官司,單憑村委會出具一個「土地使用」證明,沒有其他印證材料的,法庭是不會採信該「證據」的,嚴格來說還不算是一份證據。

Ⅶ 村委會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嗎

法律明確界定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權,不是村委會所有權或村幹部個人的所有權。
村委會是由農民集體推舉的,可以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其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單位。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Ⅷ 村委會有土地所有權嗎村委會有土地發包權嗎

【1】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有屬於本村土地的所有權。
村委會有屬於本村土地的發包權。
【2】《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3】《土地管理法》第8條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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