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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3-15 07:28:58

①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哪個網站有

網路搜關鍵詞金華律師 在第四頁的第4位

②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法院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一、中級法院:(52個)

北京:(1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1.重慶:(1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安徽:(1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6.福建:(2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廣東:(8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9.廣西:(1個)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貴州:(1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13.河南:(1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4.黑龍江:(1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5.湖北:(2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16.湖南:(2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18.江蘇:(11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9.江西:(2個)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遼寧:(2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1.內蒙古:(1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4.山東:(5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7.四川:(1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8.新疆:(2個)

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31.浙江:(9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7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③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各自的受案范圍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

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內產權民事案件容標準的通知
【頒布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發 文 號】 法發〔2010〕5號
【頒布時間】 2010-1-28
【實施時間】 2010-2-1
【效力屬性】 有效

⑤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⑥ 知識產權案件為什麼要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並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首先,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其次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⑦ 哪些基層人民法院有權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知識產權有專門的法院,目前只有北上廣有,合肥也將要開設,只有知識產權法院才可以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子

⑧ 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哪裡

一般由被告所來在地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⑨ 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是全部由中院作為一審法院

《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根據這個總共9條的《通知》,本次調整統一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准,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本次調整還確定了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最高標准,即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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