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法院可以分割嗎
1、「房產的所有權跟使用權可以分離嗎?」:不可以「分離」,但所有權人對房子擁有全部的處分權,可以決定將房子交給他人無償使用,這是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權人的權利。
2、你的問題不太清楚:
(1)房子是誰的遺產?為什麼由你父親、你姥姥協商就能確定過戶到你名下?
(2)如果房子是你母親的遺產:這房子的一半是你父親的、另一半是你母親的遺產,屬於你母親的的一半由你、你父親、你姥姥共同繼承,此時:你父親、你姥姥都同意的,房子就可以過戶到你名下,但你大姨對此房如何處理無發言權,她管不著,你是否允許你姥姥居住與她沒有關系。
(3)如果此房是你姥姥的:這房將來應由你、你大姨共同繼承,在你姥姥在世時,房子過戶到你名下只要你姥姥同意就行,你父親、你大姨還是管不著,你姥姥可以要求你寫協議確定使用權給你姥姥,但你大姨無發言權;
(4)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房子要過戶到你名下,必須有你姥姥、你大姨、你和你父親的同意才行,而且你大姨有權要求你寫下你姥姥居住權的協議了。
3、「這種情況有典型例子嗎」:現實中很多,所有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將房子有償或無償供某人使用(即使你決定給兩姓旁人無償居住也可以,只要所有權人同意)、或是將房子出租、出售等。
4、「如果有這類文書希望能提供具體格式,還有手續的流程」:
(1)房子過戶到你名下的程序:由於不知道這房是你姥姥自己的、還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你母親的,不太好說。如果房子是你姥姥自己的:讓你姥姥寫下贈與協議,將房子無償贈與你,然後帶上你的身份證、房產證、你姥姥的身份證到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但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爺的夫妻共同財產、或是你母親的,這房子的一部分屬於遺產,還需要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聲明、並經過公證後,才可以到房管局辦理過戶了。
(2)過戶後,由你親筆寫下一份協議,承諾你作為XXX市XXX花園X號樓X室房屋的所有權人,承諾將此房無償供姥姥XXX在有生之年居住,再寫上年月日就行了。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應由你父親代你寫這份協議。
你大姨再不放心,還可以約定違約金、或找保證人。
(3)協議自你和你姥姥簽字時起就生效,如果是你的單方聲明,只要你簽字時起就生效,不必經過公證,不過公證後效力更高些。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② 這樣的房屋財產法院如何合理分割
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如註明是按份共有,按照等級份額比例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離婚後一般均分。
一方放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補償。
如無法達成協議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③ 離婚案件中要求就軍產房的使用權進行分割法院是否處理
這個很難吧,軍產房屬個人財產嗎?一般只有使用權,不可進行分割。
④ 房屋使用權分割不屬法院受理范圍,有什麼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房地產訴訟屬於不動產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管轄,其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人民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因此,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及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或集資決定有意見的,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 土地使用權分割通過法院可以解決嗎
如果權利人之間有爭議,可通過法院解決,如果是測繪方面問題,要測繪單位解決,就算到法院起訴,法院也沒此專業技術,還是需要專業測繪單位解決。
⑥ 房屋使用權可否分割
這兩間房是不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在一起的,那當然是兩套房!(關鍵看地址、室號)一點問題都沒有!對於動拆遷,這肯定是兩套房子動拆遷,有分別的補償的。
公房是有租賃卡的,往往是戶主作為承租人的。
你說的情況,可能是爺爺留下的那套房子,租賃卡上爺爺是承租人;而你媽媽的那套房子,你媽媽是承租人。在你爺爺過世後,並未去變更這個租賃卡的承租人,仍然是爺爺。
那麼也沒有什麼問題,如果你爸爸仍然住在爺爺的房子里的話,你爸爸作為公房同住人依法享有了繼續租賃該公房的權利,那麼動拆遷時,自然就會對你爸爸進行補償的!
如果你說的房子是在一起的,而且房產局已經把這兩個房子作為一個室號來處理了,那麼很有可能作為一套房來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從房屋的面積上還是可以區分出補償款的。
⑦ 無產權房屋使用權分割時,法院說有損房子的利用和使用價值,有法律規定嗎
即有法律規定又是現實,如果把房子分割必將使房子很難使用若房產面積很小再分就難以居住所以有很多東西不能分割比如一輛汽車等均如此。
⑧ 使用權房可以分割嗎
一,看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雙方都有產權登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一方婚前財產。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三,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
⑨ 公產房使用權能否分割,轉讓
各地規定不同,在天津市,這些權利可以轉讓與分割。
⑩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