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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框架

發布時間: 2021-03-15 05:42:13

『壹』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屬於什麼性質,2者之間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個權利都是物權中的概念。他們的具體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本質不同、兩者特點不同、兩者包含內容不同,詳細如下:

1、兩者本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兩者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權屬的穩定性、權能的分離性。

3、兩者包含內容不同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框架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貳』 關於與政府進行土地合作開發的框架協議

土地合同範本 (你可以借鑒一下這個,完全按照你的要求是無法雷同的.你參考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並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准。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叄』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管理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管理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管理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肆』 先項目立項還是先獲取土地使用權(高懸賞)

先項目立項目再獲取土地使用權。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項目核準的內容及效力

一、項目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地區布局合理;

主要產品未對國內、省內市場形成壟斷;

未影響國家及區域經濟安全;

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未影響公共安全。

二、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人防、生產許可、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4)土地使用權框架擴展閱讀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伍』 是合作開發合同還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您所咨詢的問題,轉讓後的土地用途,也要符合原出讓合同的內容框架,包括使用年限和容積率、綠化率等經濟指標。關於售賣建成房地產的收益所得,請查找合同內相關條款,應該回明確標有利益分配和義務分擔的內容,否則該合同變相成為贈與合同,對土地使用權人造成的傷害和損失,只能由簽訂合同人獨立承擔。

『陸』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版方權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柒』 求土地一級開發政企合作框架協議範本

希望對您有幫助!

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土地一級開發框架協議

甲方: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大龍鎮龍井坪
法定代表人:張明 職務:主任

乙方:貴州大龍匯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大龍鎮龍井坪
法定代表人:羅世友 職務:董事長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香港灣仔皇後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22樓
授權代表: 陳霆 職務:董事

乙方為甲方的全資子公司,且為國有投資公司;丙方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了能夠對貴州省大龍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相關土地進行一級開發,乙方和丙方擬在開發區共同設立合資公司貴州大龍眾彩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將負責完成開發區土地一級開發的相關工作。現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製定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及貴州省有關地區的規定和相關政策,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各項事宜。
一、項目名稱:
貴州省大龍經濟開發區港台產業園項目。
二、擬設立合資公司的基本情況
合資公司名稱:貴州大龍眾彩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者:乙方和丙方
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仟萬元
投資者出資比例和出資額:乙方將出資人民幣柒佰伍拾萬元,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15%;丙方將出資人民幣肆仟貳佰伍拾萬元,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85%
有關合資公司的詳細情況將由乙方和丙方日後訂立的《合資合同》和《章程》中確定。
三、土地開發范圍和目標:
1、合資公司對開發區土地進行一級開發的具體范圍將在合資公司成立後,根據貴州省大龍經濟開發區的規劃紅線范圍,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
2、第一期開發范圍:開發區內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包括3平方公里二類工業用地和2平方公里一類商住用地。
3、合資公司完成第一期工業用地開發目標之六成(60%)後,將開始第二期土地開發。
第二期開發范圍:開發區內6平方公里的二類工業用地,同時配備不少於40%的一類商住用地。
4、合資公司完成第二期工業用地開發目標之五成(50%)後,將開始第三期土地開發。
第三期開發范圍:開發區內12平方公里的二類工業用地,同時配備不少於40%的一類商住用地。
5、合資公司達到第三期開發目標之五成(50%)後,協議各方將通過協商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確定的開發區其他土地開發范圍和開發目標。
四、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⑴審核乙方和丙方的土地一級開發計劃;
⑵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和丙方擬開發的土地已獲得合法和必要的審批手續;
⑶甲方負責落實建設用地指標,並負責土地修編、規劃調整、項目核准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所有政府核准手續;
⑷甲方全權負責辦理征地及拆遷等工作,並負責解決、協調征地、拆遷和開發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確保合資公司一級土地開發任務順利完成。;
⑸如涉及房屋拆遷以及宗地上農作物賠償等問題,甲方負責根據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當地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明確賠償規定,並承擔主要執行責任;
⑹對土地開發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能影響合資公司的正常運營;
⑺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完成之後一個月內,甲方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⑻甲方負責土地開發區域內社會治安、環境安全工作,幫助合資公司排除外部干擾,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確保開發工作順利實施。
⑼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完成之後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土地交易條件由甲方負責牽頭,與合資公司協商確定。
(10)在本協議簽訂前,甲方負責向合資公司提供或說明清楚所有相關的地方政策法規等文字資料。
2、乙方和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⑴共同成立合資公司,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項目的進度及時提供土地一級開發所需資金;
⑵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嚴格落實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對各項工作質量、進度負責;
⑶負責開發工作的內部安全,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⑷負責土地補償相應費用;
⑸負責委託相關土地評估機構對開發土地進行評估;
⑹負責土地一級開發後的招商引資工作。
五、成本返還和獎勵:
1、土地一級開發完成之後,甲方無論以何種方式處理該項目土地(掛牌出讓、納入政府儲備等),甲方都應確保合資公司獲得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全數返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根據會計准則應納入該項目的土地費用、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籌資費用、項目經營費等費用以及以年利率15%計算的實到注冊資本金利息和合資公司作為專門從事開發區土地一級開發單位日常運行所需的其他相關費用。
2、土地一級開發完成之後,甲方無論以何種方式處理該項目土地,甲方都應確保合資公司獲得不少於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總額2%的獎勵資金。
3、若土地一級開發之後的土地出讓價款高於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價格而轉讓土地的,土地出讓價款減去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征地辦證應繳稅費、國家規定提取的各項基金和中央財政提留部分的45%獎勵給合資公司;若獎勵資金總額不足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總額2%的,差額部分由甲方予以補足。
4、上述成本返還和獎勵資金須於土地處理成功之後六十天之內支付給合資公司。
5、由合資公司所進行一級開發的土地將來產生的財政收入並由當地政府的留存部分,將根據貴州省、銅仁市及甲方現行招商引資優惠獎勵政策獎勵5%給合資公司作為扶持基金。
6、乙方和丙方將根據其各自在合資公司的實際出資比例對上述由合資公司根據不同情況獲得的所有成本返還或利潤進行分配。
六、對合資公司的相關優惠政策
1、甲方應積極爭取金融機構對合資公司的信貸投放,為合資公司爭取國家項目配套資金,以促進合資公司能擴大投資和經營規模。
2、甲方將根據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按合資公司日後招商引資的具體情況給予獎勵。
3、合資公司將根據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享受其他優惠條件。
七、排他性條款:
1、 甲方將授予乙方及丙方擬成立的合資公司進行土地一級開發資質,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合法地審批和成立合資公司。
2、甲方保證三年內若合資公司土地一級開發的進度能合理保障開發區經濟發展的需求時,甲方只能和合資公司合作對開發區的土地進行一級開發,不再授權本協議以外任何其他方對開發區土地進行一級開發。
八、對開發土地進行二級開發的優惠條款:
1、甲方應協助乙方和丙方擬設立的合資公司獲得二級開發(商)的相關資質;
2、甲方應協助乙方和丙方擬設立的合資公司通過招拍掛程序合法取得開發區土地使用權並對土地進行二級開發,並給予以下優惠條件:(1)若土地一級開發的利潤偏低,合資公司可摘牌自行進行土地二級開發;(2)若土地一級開發利潤可觀,合資公司可放棄摘牌。
九、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
1、若協議各方違反本協議,違約方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守約方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可協商解除或變更本協議。
十、其它: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有任何修改或變更之處,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簽署已獲得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的授權和批准。
4、合資公司成立之後,本協議和補充協議(若有)有關乙方和丙方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由合資公司承接。
5、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各方均有權向當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6、本協議應在乙方和丙方在日後准備有關設立合資公司文件(包括設立合資公司而簽署的合資合同和章程)之前簽署和蓋章。
7、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貴州省大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貴州大龍匯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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