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數字版權
㈠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無線版權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哈
版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作品本身無形,為了傳播,必須固定、存儲,目前階段,按作品的固定(存儲)形式來分類:
1.紙質形式。如圖書、期刊、報紙上的作品
2.模擬形式。將作品通過電磁轉換以模擬信號的形式存儲在磁帶、膠片等載體上。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音樂作品、電影作品。
3.數字形式。將作品進行數字化編碼以後以數字形式(0和1)存儲於硬碟、光碟、優盤等載體上。也可以稱為電子形式。適合於文字、音樂、電影等各種作品。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人們使用的習慣來看,應該是指對數字化以後的作品擁有的版權。在著作權法上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要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因為以數字形式固定的作品主要通過信息網路進行傳播。(但嚴格說,數字化後的作品也可以不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比如通過光碟的出售。這里對應的權利是發行權)
無線版權同樣不是法律概念。不要望文生義的以為無線版權是指廣播權。廣播權作為版權中的一項權利早就存在,但無線版權是這兩年才開始使用的概念。它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向手機用戶傳播的權利。從法律上講,對應的權利仍然是信息網路傳播權。
綜上,數字版權、電子版權同義,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進行傳播的權利。無線版權則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向手機用戶進行傳播的權利。後者范圍窄與前者。如果你寫了一篇小說,你同意某網站登載該小說供網民瀏覽,這就許可他行使數字版權。如果你同意該網站將小說製作成適合手機閱讀的電子書供手機用戶下載閱讀,這是許可他行使無線版權。但從法律上講,都是許可他行使你對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附:版權中的具體權利如下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復制權
發行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演繹權(改編 翻譯 等)
表演權
㈡ 傳統版權和數字版權保護的范圍有區別嗎
傳統版權從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專文學、藝術屬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人們使用的習慣來看,應該是指對數字化以後的作品擁有的版權。在著作權法上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要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因為以數字形式固定的作品主要通過信息網路進行傳播。(但嚴格說,數字化後的作品也可以不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比如通過光碟的出售。這里對應的權利是發行權)
㈢ 什麼是數字版權版權家怎麼樣
版權家基於版權區塊鏈和人工智慧技術開發的版權服務平台,面向各類文創企業和創作者個內人,提供版權保護、容版權存證、盜版監測、侵權取證、法律維權、版權交易等綜合版權服務,「一站式」解決用戶的所有版權問題。 平台不僅支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各種內容格式,還針對文學、動漫、設計等行業用戶,提供創作保護客戶端產品,實時記錄完整的創作過程,從根本上幫助用戶解決原創性證明的難題。
㈣ 請問數字版權注冊 版權家怎樣可以嗎
自己是做個人攝影的,有四五年,但是時最近卻發現網上竟然有人盜印我的照片拿去做明信片什麼的。這讓自己不得不開始考慮版權登記的事情,事實上,之前也有問過當地的版權中心,當時覺得過程還是太復雜就不了了之了,但是這次申請的時候在版權家這,免去了排隊的麻煩,而且操作和用某寶一樣簡單。申請的數字版權證書和實體證書效力是一樣的,有統一的DIC碼,可以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網確認真偽。
㈤ 數字版權
互聯網環境下,數復字版權可以定製義為作者享有的以數字化方式保存、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產生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做出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式使用作品的情況。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和中國2001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一種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作者對數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那麼,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對作者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變、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等。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都應該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能實施。
㈥ 數字版權是什麼靠譜嗎
數字版權也就是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志、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具體的可以看下酷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