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網路案件保護知識產權
Ⅰ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Ⅱ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誠如國家版權局高官所言,互聯網侵權盜版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徑和辦法。然而,對中國而言,這卻是一個在眾多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挑戰的嚴峻話題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這些案件被大體分為著作權糾紛、域名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幾大類型。在這幾大類型的糾紛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佔了199件,接近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二。 網路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路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於「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路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路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路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路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路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路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路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 四是構築網路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路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路侵權的事前預防。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范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網路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適合互聯網路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路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
Ⅲ 誰能提供幾個網路電影知識產權保護案例
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盛陽天地公司)訴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7月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於2012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陽天地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尚潤及被告全土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陽天地公司訴稱,原告對電視連續劇《將愛情進行到底》(以下簡稱涉案電視劇)擁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其從未許可被告全土豆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涉案電視劇。經查,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土豆網向公眾提供了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電視劇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停止提供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判令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中國電視報》、《北京日報》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8萬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其中含鑒定費3,000元、差旅費6,000元、公證費2,070元,剩餘部分為律師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土豆網上的電視劇《將愛情進行到底》視頻;
二、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幣8,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原告北京盛陽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85元,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415元。
Ⅳ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路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一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注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志,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志,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志,「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一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製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碟,涉案的正版光碟封套背頁標注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託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碟兩份。該光碟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一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型大小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注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Ⅳ 要怎麼才能加強國內對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
建立純商業模式運作的版權代理公司,允許版權所有者自願授權其打擊盜版並分享收益,也許會好點。
記得採納啊
Ⅵ 網路教學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網路知識產權保護
如今互聯網席捲全球,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具有了越來越大的商業價值。同時它為知識產權的利用與廣泛傳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機,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虛擬空間得到廣泛的擴展。但是,互聯網無限制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確實給知識產權體系以震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被提到日程上來了。
一,網路著作權保護
網路著作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下文中我將從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
(1)傳統形式的作品被「數字化」的問題
所謂「數字化」是指將傳統形式作品的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並轉換成數字信號,即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編碼。目前國內法學界一般傾向於認為將作品數字化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的范疇,但對於該行為到底屬於著作權中的哪項權利則有不同的意見。我比較贊同將作品數字化歸結為復制行為。因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載體,沒有產生新的創造性,也就是說,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將作品數字化是一種復制行為。
在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作品數字化被明確的規定復制行為。我國的《著作權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制、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者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修改稿明確將「數字化」納入了復制行為的范疇。等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頒布時,我們就可以說「數字化」的性質問題在我國基本上得到解決。
(2)數字形式的作品上網傳播的問題
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發行」行為,另外一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類似於廣播的「播放」行為。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作品上網後,用戶可以將其下載,保存在自己的硬碟、軟盤或其他有形介質中,這當然是一種復制行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只是瀏覽上網作品並未下載,這只是一種「暫時復制」的行為。在我國,一般認為暫時復制並沒有將作品復制在有形載體上,從而將其排除於復制行為之外。另外,作品上網並不導致「權利一次用盡」,這一點也與發行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不屬於發行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3項規定:「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也就是說,播放行為只是一種作品的傳播行為,公眾並沒有得到作品的復製件。作品上網當然也是一種傳播行為,但它與傳統的傳播行為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傳統播放行為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往往是無線電波或有線電視系統,而作品上網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則是網際網路;其次,作品上網行為的傳輸內容排除了現場表演,僅限於藉助裝置向公眾傳輸信息的行為;再次,傳統播放行為是「一點對多點」的傳播方式,也就是說信息源是一點,而接受者是多點,傳播是單向的,公眾接收是被動的,而在網路上作品的傳輸除了「一點對多點」的方式之外,還可採用「一點對一點」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按需服務」,公眾主動地在網路上訪問需要的組品。我也贊同將作品上網傳播行為定性為「播放行為」,作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將其歸入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加以保護。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為信息的發布、傳輸、搜索、獲得等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1月通過的《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4條至第8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盡量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便於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便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路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路信息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路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路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通過網路教唆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共同侵權;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對網路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卻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義務。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當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網路形式的作品被「傳統化」,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作者、網路傳播者與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和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數字式」作品的「可版權性」問題;網路環境中的精神權利問題;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網路只是作品傳播的一種新型的技術手段,並不能因此否認作品的版權性。對於第二個問題,存在著限制精神權利保護和加強精神權利保護的主張。在這里我想著重介紹一下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
「權利限制」就其本質講,指的是有的行為本來應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由於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從而不再屬於侵權。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義是:「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被使用(未經許可)而應屬於侵權行為。但由於法律在使用條件及(或)方式上劃了一個『合理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用戶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許可費。可見,這種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規定。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確立了合理使用必須滿足的三項標准:1)屬於特殊情況;2)不與作品正常利用相沖突;3)不過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被稱為「三步檢驗標准」,是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標准。可以認為在網路環境下,該標准作為判斷合理使用的准則仍然適用。
1,網路教學科研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是合理使用。在網路環境下使用這些作品也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2,數字化圖書館
在網路環境下,圖書館進行電子版本的館藏復制與在傳統環境下製作復製件並無區別,因此,這種行為在滿足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規定的條件下,應當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3,為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的費商業性使用。
(2)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一種「法定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權」沒有了,只剩下「獲得報酬權」,因此也是一種權利限制。
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現狀以及平衡社會公眾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的,只要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夠成侵權。
3,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網路形式的作品在技術上和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異。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網路形式的作品則往往是立體的,表現出強烈的層次性和連接性的特點;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現出整體一致性的特點,網路形式的作品在保留這一特點的同時,還突出地表現出構成要素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網頁的版權性問題;加框技術與深度鏈接問題;網路資料庫的保護問題。下文中講著重介紹網頁的版權性問題。
目前,網路服務公司認為網路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抄襲十分普遍。網頁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網路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網頁是上網瀏覽時的屏幕顯示,美觀大方、有創意、界面友好的網頁才會吸引人,從而提高網站的訪問量。一個網頁包括四個部分:版式,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指網頁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為網頁具有了獨創性的特點,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具體保護什麼,既有共識也有分歧。網頁的信息和設計部分應受著作權保護,大家對此無異議。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主頁的版式部分,主頁的版式是指主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安排,體現為標志廣告和旗幟廣告在網頁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等。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這個標准,也就能夠解決了。
二,網路商標權保護
1,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域名,英文名為「domain name」,是在網際網路上進入和使用網頁的工具。從最基本的功能上講,域名就是方便用戶記憶和查詢網站,在網上確定網站的「地址」。它就像現實社會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稱一樣,成為網路虛擬社會中唯一可以區別不同的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的標志(域名是申請使用的商業組織或其它機構在國際互聯網上的名稱,它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授予申請人使用)。對於域名是否具有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既然域名是網上得唯一具有識別性的標志,具有顯著的區別功能,與使用者的商業聲譽或其他名譽密切相關,它就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
(1)沖突的表現形式
域名和商標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a,二級域名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同一商標被不同的商業組織所有,只能有一個人注冊域名,誰在先注冊,誰獲得注冊域名。這就會出現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對於這種情況,由於雙方均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認定域名注冊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情況是自己沒有商標專用權,故意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域名,並企圖以高價向商標權人出售的情況,即「惡意搶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過類似的經歷。
b,二級域名同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請人注冊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雙方有商業上的競爭關系,一方有通過該域名詆毀、取笑對方的目的。
c,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由於內部使用的電腦數量很大,出現很多三級域名,有的域名會出現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學等教育組織中,這種現象更加突出。
d,上網者的身份識別符號同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
(2)沖突的解決途徑
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應被認為是商業組織的代表符號之一。我認為對於將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完全可能引起上網者的混淆,應當認定為是商標侵權,這也是對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擴大保護原則的體現。對於將知名度不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則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解決。
美國有關域名注冊辦法規定,如果第三人對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司法機關的有關判決,注冊機構要無條件的執行,向注冊人發出書面通知,無須徵得注冊人的同意。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司法解決途徑。但是,作為商標權人而言,如認為他人的域名注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應有權依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行政、司法途徑解決。目前,還沒有發現通過行政執法途徑解決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案例。但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二者沖突的案例已經出現。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的判決認為注冊域名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審判商標和域名沖突的案件時,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實際上並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為對於域名注冊屬於什麼商品或服務類別目前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於那一類都不會和域名注冊屬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在於認定該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度很高,將其注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注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一個程序。其本身並不是一種商品或服務,注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於互聯網這一特殊的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2,網路主頁和商標的沖突
在互聯網上,通過不同的域名可以進入不同的網站,每個網站的內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標有密切關系外,在網頁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標出現,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標,但更多的則可能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1)網頁上出現的商標的定性
我認為在網上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未進行實際銷售應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在互聯網上開設虛擬商店及銷售帶有其注冊商標的虛擬商品也是一種商標使用行為。
2)網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本質上講,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同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沒有根本的不同。但由於電子商務的地域性特點不明確,給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很多新問題。首先是侵權行為的認定,如果電子商務涉及兩個國家,而商標並未在兩國同時注冊,則會出現認定上的困難。其次,侵權地的認定是一個問題。通過跨地域、跨國界的互聯網銷售侵權產品,如何認定侵權地是各國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第三,法律的適用問題及侵權損害的計算及賠償問題。
3)互聯網之間的鏈接
對於互聯網相互之間的鏈接,即進入一個網站的主頁後,可以通過該網頁上的鏈介面進入其他的網站,這種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該商標是該主頁的擁有者設立的,而不是進入網頁的人使用的。
三,計算機軟體與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屬於網路產品,在我國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在電子商務的實際操作領域,著作權保護的確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權保護有一個特點,就是只保護其表現形式,不保護其思路和原理。而這正是專利法保護的最大優勢所在。與版權法相比,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體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與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體和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製品的特性或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時,軟體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獲得專利的軟體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體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適應於網路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占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體權利人排他性得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的調動權利人開發軟體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於版權法得保護期限,這與軟體的平均商業壽命周期短相一致。縮短獨占期限,不僅可以促進軟體業更加努力地開發新產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會經濟大循環得周轉速度。
專利法在保護軟體方面有以上諸多有點,但我們無法否認專利法在保護軟體上同樣存在著缺陷。但無論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尚有多少爭論,計算機軟體專利保護的時代已經到來。
綜上所述,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適逢千年之交,互聯網帶給中國得機會正是千載難逢。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且逐漸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貿易大國。我們應該加強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以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
Ⅶ 如何更好的保護網路上的知識產權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國際互連網在我國得到廣泛的發展,隨之而來的網路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其中網路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與網路的高科技架構,以及各類權利人之間發生了種種利益沖突。因此網路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就成為突出的問題。計算機網路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及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等。網路傳輸的內容不外乎一連串的文字、圖形、聲音、影像、計算機程序等作品;互聯網的網頁間閃爍著不外乎是各種商標或其他標識;網路傳輸所依賴的技術則有可能涉及到技術秘密或者專利技術;網路域名則更與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計算機信息網路與知識產權既然有如此密切的關系,知識產權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擔當起網路使用者、服務者與知識產權人間的權益平衡器和調節器的重要作用了。好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對網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法律定位和保護問題達成兩個國際條約(注2),這兩個條約對各國立法和執法產生重要影響。雖然這兩個條約還未正式生效,但我國是兩個條約的簽字國,兩個條約因為簽字國的增加也會不久就會生效,國內不少專家贊成我國著作權法應當按照這兩個條約的原則進行修改,在因應信息網路技術的挑戰上,我們不能再猶豫。國際網路協會(ISOC)、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協會等於1997年也出台了一個旨在解決網路域名重合的具體建議(注3),它對改善網路域名與商標標識等的沖突競和問題有重要影響。在此領域,我國司法實踐不得不走在了我國立法的前邊,受理審結了一批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使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上得到了保護,使網路知識產權的法律秩序得到了維持,也為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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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網路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期
要看,採取的是那些方面的保護.商標的話,如果一直續展,就會永遠保護.
Ⅸ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Ⅹ 近年來,由於網路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結合生活實際,談談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措施
:(1)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①盜版猖獗是網路知識產權侵犯的主流;②互聯網:從「免費」到「版權保護」;③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仍在繼續;④法律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化;⑤法律權威在網路上的弱勢化。(2)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①提高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具體做到:學會利用知識產權規則保護自己,樹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知識產權,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競爭」的意識,創造、運用、管理好知識產權;當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地運用知識產權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②向全社會普法。向全社會普及網路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上升至社會層面,引起社會各階層的重視,加快建立民間監督組織,做好相關咨詢工作,並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有效監督,同時加大對侵犯網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③完善有關法律體系,加強司法保護。針對網路的特點專門立法,填補原有法律漏洞;明確並重新界定網路知識產權糾紛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參照國際法規和慣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採取相應的措施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對行為的嚴重後果採取全面賠償原則;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當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運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法制裁網路侵權行為,使網路知識產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④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鑒發達國家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和做法,取長補短,使我國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在處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時,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溝通與合作,有效打擊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為世界范圍內的網路知識產權安全貢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