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的國家有哪些
『壹』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行使
在我國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國家要佔用土地時只是給地上建築物的賠償款,土地是國家的,所以不能買賣,只能使用。
『貳』 國有土地所有權是什麼包括了哪些范圍
國家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叄』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誰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既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家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肆』 是不是在中國土地所有權全部是國家的
不是,農村的土地就是農村集體組織的。
『伍』 國家所有土地是哪些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 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徵收、征購、徵用為國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3)除依集體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外,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後來在事實上轉歸國有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照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所有。 (4)建成區內或城市建成區邊緣,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該組織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全部變為建設用地的,國家可以依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用地者對該幅土地享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當依法將國有土地與原集體土地進行置換,遷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對置換後的土地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6)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陸』 哪些土地屬國家所有哪些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
1、屬於農民所有的土地:
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說明了這幾處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
2、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一、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於河流沖刷造成土地坍塌毀失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滅失。但後來由於河水沖積又逐漸形成的灘塗地,為新增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二、農村供銷合作社鄉鎮社,食品站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進行過補償並簽有協議的,土地確認為國家所有。
三、由於一些原因,國家征地後,建設項目停建、緩建的,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所有。
(6)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的國家有哪些擴展閱讀: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柒』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7)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的國家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捌』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玖』 哪些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