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抵債
Ⅰ 法院能否對使用權房產進行查封拍賣用於抵債嗎
法院對村集體土地可以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 24 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個案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釐清權屬關系。 《物權法》 第 9 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的, 不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 不動產登記薄記載所有權人即為權利所有人, 但實踐中農村房屋大多沒有產權登記, 或者有的只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築許可證, 房屋建成後沒有辦所有權證, 還有些是未經批準的違障建築。 因此在採取強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產權狀況。
二是征詢土地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由於農村房屋是建在集體土地上,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屬農村集體組織。 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種方式是通過集體土地性質改 變為國有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在本集體組織成員間轉讓, 但該種轉讓受到宅基地「一戶一宅」 的限制。 因此, 處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征詢土地管理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三是對買受人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制。 國務院國辦發[1999] 39 號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 國發[2004] 28 號也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規定, 農村房屋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 且受到一戶一宅的規定。 由於上述的限制, 在處置時必須規定嚴格的買受條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執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沒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 對農村房屋執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但已設定抵押的房屋, 在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寬限期並由申請執行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臨時性住房後可以拍賣、變賣或抵債。
Ⅱ 債務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可以抵債嗎
債務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不可以抵債的。但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或租賃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可在使用許可權限期內用於抵債,
Ⅲ 動力電的使用權可以抵債嗎朋友欠我錢還不上,說想用動力電的使用權抵給我,可以嗎,合法嗎我怎麼變現
可以的,雙方協商約定,電的使用權歸你,一度電的價格、總金額多少、多長的時間,具體約定明確即可
Ⅳ 債權人要求政府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償欠債是否合法
不合法
各地政府都有規定,嚴禁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抵償政府債務
Ⅳ 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抵債來的土地如何扣除
首先對其作價,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原則上依據下列順序確定:
1.實際抵償債務的余額;
2.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余額;
3.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4.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Ⅵ 欠債方,以土地抵債使用權,協議寫永久使用合法嗎,可以使用多少年
不合法,土地歸集體所有,不是私人的財產,欠債還錢不能以土地抵債,流轉承包最長期限20年,不得超過包產到戶土地承包期限。
Ⅶ 請問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能用於抵償債務。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所以是無法使用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來抵償債務的
2、如果法院介入可以明確所有權,使用權,那麼是可以用作抵償債務的
Ⅷ 以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權抵償債務,債權人獲得的權利是什麼性質的
債務人處分自己抄對房屋所有權中的襲「佔有、使用」這一部分,抵償給了債權人,對債務抵消。
物權法117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你問的問題是債權人可以在一定期限使用房屋,債務人抵償後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綜上,債權人獲得的權利是用益物權。
Ⅸ 我想用土地使用權抵債,請問土地使用權抵債可以嗎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版建築物、構築物及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贈與間接抵債,但是債主得能夠被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否則他不能使用該土地,他還得再這么做以便得到錢。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
Ⅹ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抵債了,能收回來嗎
這個不是你能夠收回來,是債權人沒有辦法使用你抵押給他的這個房子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