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戶之間樓板所有權
A. 我買了樓上樓下兩戶,我能把樓板打開嗎成一戶
可以的 但是需要聯系物業申報(需要知道樓板的承重方向等),然後找裝修師傅給個合理的方案,千萬別自己施工。
B. 律師您好:請問我在大連一家中介定了一個房子,結果我經過了解發現它的樓板是後打的,我就向買方提出解約
問:律師您好:請問我在大連一家中介定了一個房子,結果我經過了解發現它的樓板是後打的,我就向買方提出解約,並把定金賠付給我,結果中介方把我上告到法院,要求賠付違約金,我該怎麼辦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房屋買賣違約金的賠償情況是怎麼樣的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3、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房產交易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則,法院不會支持的。
C. 買房買了最高層 請問樓頂所有權算我的嗎
關於樓頂空間的權屬問題
(一)樓頂空間權屬爭議的表現
近年來,在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爭議中,關於樓頂空間的權屬糾紛也時有出現。主要的表現,是將建築物的頂層的樓頂空間確定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這樣,頂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樓頂空間享有專有使用權,可以建設私家空中花園,單獨享用。其結果是,建築物的頂層價格大大提高,開發商能夠獲得更大的效益而投資並沒有增加。這種結果也可謂之「雙贏」局面。
但是,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在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范圍的條文中,就專門規定分層建築物各樓宇之作遮擋之天台或屋頂,為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 我們的物權法草案沒有規定的這樣細致,但是,這樣的原則是存在的。樓頂空間不僅僅可以建花園,還可以作更多的開發利用,如果將樓頂空間確定給個別的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是不是破壞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整體共有關系,侵害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呢?這是一個大問題。
(二)解決樓頂空間權屬的基礎理論
確定區分所有建築物樓頂空間的權屬問題,最基礎的依據就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確定。
在理論上,如何界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有五種不同的主張。一是「中心」說,即「壁心」說,認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范圍達到牆壁、柱、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之中心。這種觀點對於界定權利的范圍較為明確,但是對於建築物的維護與管理則較為有害,原因是,對於境界壁的維護,不能只負責一半,應當將全部的境界壁作統一的修繕,壁心的分割,不利於對建築物的維護和保養。二是「空間」說,這種觀點以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理念為立論基礎,與以單獨所有為立論基礎的上述「中心」說完全對立,認為專有部分的范圍僅限於牆壁、地板、天花板所圍成的空間部分,而界線點上的分割部分如牆壁、地板、天花板等則為全體或者部分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三是「最後粉刷表層」說,認為專有部分包含壁、柱等境界部分表層所粉刷的部分,亦即境界壁與其他境界的本體屬共用部分,但境界壁上最後粉刷的表層部分屬於專有部分。四是折中了壁心說和最後粉刷表層說的觀點形成的主張,稱之為「壁心說和最後粉刷表層說」,認為專有部分的范圍應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而定,在區分所有權人內部,專有部分應僅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層所粉刷的部分,但在外部關繫上,尤其是對第三人關繫上,專有部分應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線。 五是「雙重性」說,有的學者主張,前四種觀點的主要分歧在於,是將牆壁作為共有部分還是作為專有部分對待,並主張牆壁既有專有財產的性質,又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具有雙重屬性。
在上述各種主張中,通說採用「壁心說和最後粉刷表層說」。這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中最為精緻的理論,能夠很好地解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虛實界限。虛的權利界限,在於壁心,實的權利界限,在於最後粉刷表層。確定樓頂空間的權屬問題,也應當適用這個理論。
在界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相鄰區分所有權人各自的專有部分的界限時,其最基本的標准就是境界壁的壁心,在壁心的兩側分別為雙方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但是這種界定的權利是虛的權利,解決的是相鄰的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在確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實質界限時,其標準是建築物的最後粉刷表層。這種界定的是權利的實的權利,其最後粉刷表層之間的境界壁,是共用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互有權的標的。
在建築物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沒有與他人相鄰,但是確定其專有部分的界限,仍然是壁心,頂層境界壁壁心的下側,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建立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但是,在界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時,則應以最後粉刷表層為標准,最後粉刷表層之外的頂層樓板,都屬於共用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按照這樣的標准,如果採用「壁心說」界定頂層所有權人的權利界限,其權利界限只及於頂層樓板的壁心,不可能沖出壁心,而達到整個頂層樓板,更不能達到頂層空間。如果採用「最後粉刷表層說」,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界限實際只能及於頂層樓板自己一側的最後粉刷表層,整個樓板的實體,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解決樓頂空間權屬爭議的具體規則
根據以上理論和基本規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樓頂空間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應當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或者歸屬於其專有部分,都是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劃歸個別的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或者專有所有,都是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的侵害。其結果有三:一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標的物被割讓,割讓的部分成為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或者專有使用,無法對其行使權利;二是頂層區分所有權人雖然取得了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或者所有權,但他是付出了代價的,這個代價,就是支出了高額的購房費用,他並不是無償地佔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三是開發商取得了轉讓樓頂空間的權利價金,獲得了利益,而其獲得利益的結果,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這倒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徵。由此可見,開發商將樓頂空間出售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上是在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謀取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按照一般的規則,對於區分所有的其他部分,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除開發商能夠證明自己享有所有權的之外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規則,似乎還是存在問題。這就是,有約定,究竟是誰與誰的約定?如果僅僅是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約定,他們能夠處分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樓頂空間嗎?顯然不能!
因此,解決樓頂空間權屬爭議的具體規則應當是:
1.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建築物本身與土地權屬並不相同,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還有一個使用權的問題,開發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做出一定的調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確定土地使用權歸自己享有,或者歸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只要不將費用分擔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築物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與開發商沒有關系,開發商無權處置。可以想像,開發商不能將一個沒有頂層樓板的建築物出賣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那麼也就不能將樓頂空間歸屬於自己所有,也不能通過約定將樓頂空間歸屬於頂層住宅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
2.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夠取得其專有使用的權利。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
3.能夠決定樓頂空間如何使用的,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樓頂空間,對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價值。首先,樓頂空間關繫到建築物的防雨、壽命和安全,關乎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其次,建設樓頂空間,可以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增加活動空間,充分利用樓頂空間豐富區分所有權人的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再次,樓頂空間的開發利用,具有豐富的內涵,例如利用樓頂空間作廣告等,就是很好的開發利用,其所得利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這些利益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息息相關,不可任人予以侵害。對於這樣的重大利益,必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樓頂空間可以交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那麼是有效的,但我想在一般情況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不會作出這樣的決議的。因此,樓頂空間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如果對於將樓頂空間確定為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或者專有而發生權屬爭議的,法官應當判決這樣的約定無效,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不過,樓頂空間的問題還是特殊一些,因為它涉及到建築物的綜合利用和修繕、管理,應當歸屬於共用部分,不應歸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
D. 飄窗下的空調機位屬於誰
將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家飄窗頂板上方,可以減少空調噪音(主要是通過版飄窗頂板傳導)對相權鄰業主的影響;
例如,在高層住宅建築中,凸窗被用作空調平台的安裝位置。樓上住宅的空調平台安裝在凸窗屋頂上方。這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設計的,也可以滿足空調的正常安裝要求。
如果住宅建築的外牆沒有額外的空調空間,則必須將其壓在房屋的凸窗下,因為在安裝過程中必須考慮操作人員的重力和人員的安全。如果你在樓下有任何意見,你可以讓他們告訴你去哪裡,看看在指定的位置安裝程序是否方便安裝。如果不方便,請再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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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室外機的作用:
從室內機排出的高壓高溫氣體(通過風扇)被冷卻並輻射到室外,冷凝後的製冷劑液體通過毛細管被送至室內機的蒸發器,蒸發成氣體吸收室內熱量,使室內溫度經過反復循環後逐漸降低。
空調一般包括冷源/熱源設備、冷熱介質輸配系統、終端設備等主要部件和其他輔助設備。主要包括水泵、風機和管道系統。終端設備負責利用傳輸和分配的冷熱量,具體處理空氣和溫度,使目標環境的空氣參數滿足要求。
E. 框架住宅樓32層一個單元一梯兩戶每層樓板厚度五里可以住人嗎
現在一般沒有這種設計。
1、32層的一梯,不符合要求。一般最少二梯。
2、樓板厚度5厘米,現在一般都在10厘米以上。5厘米的樓板,電線管都預埋不進去了。
F. 商品房上下樓之間的現澆板的產權怎麼歸屬
屬於公用部分誰都沒有所有權,你所擁有的就是套內建築面積,樓梯過道的建築面積還要按比例分攤給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G. 根據新物權法的規定,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部分只是房間牆壁以內的空間嗎
物權法沒有規定來,我覺得從理論自上,應該認為是 三層四層共有,以樓板中間分界線為界,以前聽老師講過德國是這樣的牆板也是,但是我國沒有規定,討論的價值不是特別大,要看其具體利益人是誰,比如承重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不能隨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