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木案件所有權問題
❶ 新京報:烏木歸不歸國家,跟價值有關系嗎
其一,《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並沒有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否「有價值」,作為認定其「歸國家所有」的前提。其二,按照「所有權」的基本法律邏輯,某項物品究竟歸屬於誰,與該物品是否「有價值」,根本沒有關系。某項物品無論是否「有價值」,都既可能歸國家、也可能歸個人。其三,從一般道德情理角度,這種「有價值歸國家,沒價值可歸發現者」、顯得十分「勢利」的取捨標准,也無形中將政府置於「與民爭利」的尷尬道德境地。
不過,盡管並不合理,回到社會現實,但又不得不承認,這種「與民爭利」確實又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做法。如無論是在上述惠州「烏木」事件,還是在此前全國其他許多地方出現的類似「烏木」事件中,均是如此。
之所以普遍存在「有價值歸國家,沒價值歸發現者」做法,除了利益驅動,從法律源頭角度審視,根源恐怕還在於,目前我們針對「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等無主物所有權歸屬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並不健全完善。針對各種無主物的所有權認定,現行相關法律奉行的事實上是一種更側重保障「國家所有權」做法,而相應的個人權利則缺乏充分應有的尊重保障,如並沒有明確國際通行的「先佔先得」原則,遵循的實際上是「凡是法律規定不屬於個人所有的,一律歸國家的立法邏輯」。如《民法通則》在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同時,對於埋藏物的上繳者,僅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至於「物質獎勵」究竟怎樣獎勵則並不明確。
因此,要想有效化解避免類似「烏木」這樣的所有權爭執糾紛,關鍵還在於,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更充分地均衡國有所有權與個人權利間的關系,在充分維護國家所有權的同時,也充分兼顧平衡個人的相關物權,如在上繳「烏木」後,發現者也能享受得到充分物質獎勵的權利,對於一些並不涉及國家所有權的無主物,發現者也能「先佔先得」。
❷ 我家責任田裡發現有一根水桶粗大的烏木,現城裡有一幫人來挖被派出所阻止了,請問烏木所有權究竟應歸誰
出土物歸國家所有。你作為發現者可以獲得獎勵。
❸ 在自家的留地中挖出烏木,這個烏木屬於誰是屬於個人還是國家如果上交是交給那個單位,怎麼聯系
在自家的留地中挖出烏木屬於國家,如果上交,上交給省公安廳。
在中國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個人和集體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一切地下礦藏文物等都屬於國有,且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國家的。
❹ 天價烏木案所有權歸誰
這個當然是歸國家所有。屬於國家級保護文物。這樣更有利於他的保存和保護。
❺ 天價烏木案的各方回應
2013年1月16日庭審結束後,吳高亮在法庭里又待了1個多小時,逐字逐句核對庭審筆錄,直到晚上7點才在律師的陪同下走出法院。
在吳高亮看來,法院的裁定迴避了案件的關鍵問題:「烏木到底歸誰所有沒說,我對裁定不服,官司我還要繼續打下去,預計打到40歲看會不會有結果。」他說,他2013年37歲,還有3年時間,雖然結果並不符合預期,但不會就此放棄。
烏木事件之前,吳高亮是一名貨車司機。為爭奪烏木所有權,他已近一年沒跑貨運生意了。 2013年1月16日開庭後,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說,政府是在接到有人舉報後,趕赴烏木發掘現場的。
當時他們請專家對烏木進行了鑒定,經彭州市文物考古所等建議,這批烏木具科學研究價值,並獲得了彭州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才花了24萬元進行了保護性挖掘和轉運。
挖出後大件烏木都暫存在當地客運站的空地上。
鎮政府的代理律師說,鎮政府挖掘和運走烏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烏木,並非行政行為,而是行政事實行為,與吳高亮和吳高惠在行政法意義上並不存在利害關系,也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並不具有可訴性。
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烏木歸屬權的解釋
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高院的是:司法解釋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版代表大會常務權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❼ 「烏木之爭」多地興起,那麼在自家地里發現的烏木是否該屬於國家
在中國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個人和集體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一切地下礦藏文物等都屬於國有,烏木,說礦產部是礦產,文物不是文物,且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國家的,所以這就產生了村民和當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消息傳出後,有人預測這根「烏木」價值數億元。盡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的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2]
雙流
從2013年7月起,為防有人盜挖,白沙鎮先挖出一根約十米長的烏木運送到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所,當地村民獲得獎勵和補償共計10萬元。烏木現身的地方,在白沙鎮盛華村8組。村子背後有條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龍泉驛區的柏合鎮。窄窄的河道在8組背後拐了個彎,兩根烏木就是在這里被發現和挖出的。
烏木再一次成為全村熱議的話題,是在今年春節後。村民們告訴記者,從今年三月份開始,就陸續發現有人在河裡找找尋尋,露出來的烏木還被人鋸走了一小塊。村民們意識到,有人在打這些烏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時候,這些「外面來的人」陸續開來了小型挖掘機,並坐著小橡皮筏子,給烏木綁上了鋼繩。眼看兩根烏木都要被運走,村民們坐不住了,向村裡鎮里都做了舉報。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受人關注。此案中,當事人吳高亮堅稱是在自家承包地里發現了烏木,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應該比照探礦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繳納相應的稅費後,烏木應歸自己所有。而當地鎮政府則主張在公共河道發現,所以「烏木國有」。吳高亮於2012年7月26日提起訴訟,至今仍未判決。
渠縣
另一起獲得妥善解決的烏木權屬之爭也引起關注。2012年12月,四川達州市渠縣永東村幾位村民在當地河道挖到一根烏木,並爭搶權屬。最終,該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其餘分給挖出烏木和看守烏木的幾名村民。[1]
廣安
2013年1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曬龍村兔子壩開發區井溪河邊工地,挖出兩塊疑似烏木。2月18日,經廣安市文管所研究員劉敏對疑似烏木的碎片和現場拍攝的照片對比,確認為烏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間。
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將兩截樹體撈出並蓋上塑料薄膜。鎮政府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作了報告,待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之後再研究怎麼處理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護好樹體,防止其被損壞。[3]
2引發思考烏木之爭,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礦產資源一樣,烏木經千百年生長而成。本是無欲無求的「死木」,卻因其經濟價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紛爭。在此,烏木不過是個代名詞,它既體現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也引起我們對中國人應當怎樣生活的思考。從當前法院的判決和社會反映上看,有必要進一步探究其法律問題,以正確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司法。[4]
3爭議分析「烏木之爭」的本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然則,「烏木之爭」的實質,不在於利益發生沖突時如何救濟,而是如何界分二者邊界的問題。確實,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分,是一個亘古的難題。一般而言,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是對立的,所以才會導致利益拉鋸。然則,二者又是統一的。有德性的個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當然包含個人利益。當然,何謂「有德性」,實踐中難以認定。幸運的是,本案看起來較為簡單。烏木雖然不屬於法定的自然資源,但其性質與礦產相同。它對公民的意義,與通過努力獲得的私人財產截然不同;而對國家、對社會則具有較大的科研等價值,似乎將其當作社會財產更為合適。[4]
4背景資料烏木介紹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張擎介紹,烏木由於其一般渾身烏黑而得名。2000年至4萬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漫長的炭化過程形成烏木。因此,烏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號。[1]
相關法律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2]
民法通則第79條第一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依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應交權利人,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即視為無所有人,應歸國家所有。烏木屬於埋藏物,且無所有人,因此應當歸國家所有。有學者認為解決烏木糾紛亟待完善法律,誠為不通法也。[4]
❽ 烏木陰沉木經營政策烏木到底權屬歸誰
地下埋藏的物質都屬於國家所有,烏木(陰沉木)也是這樣,但是你發掘以後國家可以適當的補償,但是理論上完全歸國家所有。謝謝
❾ 傷齒龍:烏木該歸誰 該如何歸誰
烏木發現者吳高亮表示,他將爭奪自己所發現天價烏木所有權,「我已准備好起訴鎮政府。」(新聞鏈接) 傷齒龍認為,這件事無論從法律適用,或是作細節之辯,怎麼爭破天,這烏木歸國家,應該是板上釘釘。《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從成因來看,是由地質作用經過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而形成,應視為礦產資源。目前礦產資源目錄里還沒將其收錄,可以立即著手收錄。 當然,因為之前有這么點工作沒做到位,也使烏木身份略顯存疑,這個背景前提,應當在如何將烏木收歸國有的處理上,加以重視。傷齒龍認為目前的問題焦點,不在於烏木產權歸誰,而在於該如何歸誰。即,怎麼妥當地鼓勵公眾將偶然發現的國有資源還給國家,這其中,應該要體現人性的智慧。商品經濟時代,不同於發現「常林鑽石」的時代,光靠愛國覺悟便可完成珍稀國寶的收回。更何況,獻出「常林鑽石」的農女魏振芳,在當年也為國家重獎,解決了農轉非,安排當了工人,後來她還是單位工會主席,這在當時還是很實惠很慷慨的獎勵。 農民吳高亮的起訴,有兩個目的,一是爭奪烏木所有權,二是狀告鎮政府濫用職權、行政違法。我想,這可修正為謀其上取其下,所有權就別想了,但利益補償,應該大幅提高。反過來當地政府,應該反省,憑什麼態度如此生硬,沒給人甜頭便將烏木拉走,這佔有不能鼓勵,但發現之功得獎賞,人家為挖烏木花銷都好幾萬了,你現在才給人7萬,不足以補償別人的勞動,顯然,這種處理細節上,欠妥。 同時,你這一例還可為下一例做示範,引出國民為國家獻寶的自覺與熱情,你也要對得起世態人心、市場行情,讓人名上利上都有所圖,給出高額補償,在合法的基礎上,兼顧合情合理,讓烏木不受人心阻礙順利收歸國有,這種處理,無疑符合法律講究實用性與兼顧社會效果的原則。
❿ 無主烏木被發現所有權歸誰,物權法糾結中!!!
個人認為應該歸發現者所有。
該事政府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這一依據不甚恰當,此處所說的埋藏物、隱藏物,應主要是指人為埋藏、隱藏的物品,而烏木是自然形成的,雖然處於隱藏狀態,但不同於人為埋藏、隱藏。
如果按照《物權法》,國家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確實十分寬廣,主要是自然資源、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列舉為「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無線電頻譜資源、國有資產、國防資產等」。因為這些規定為國家專屬所有權的資源范圍已經很廣,雖然其後仍有「等」字兜底,但是應有必要作「限縮解釋」,而限定於明確列舉的范圍內,否則不僅難以實行,甚至於會發展為有悖常理,陷人民於不利。
舉例而言,如果認定地下的烏木屬於國家專屬自然資源,那麼山野中的蘑菇、江河裡的魚蝦、山嶺中的石頭、地下埋藏的垃圾等等,都可以認定為國家專屬。如果人們采蘑菇、撈魚蝦、鑿石建屋、回收垃圾,就無一不是在侵犯國家專屬所有權了,是否隨時都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如果說上述的蘑菇、魚蝦、石頭、垃圾都被認定不是國家專屬,那麼怎麼能解釋說埋在地下的值錢烏木就是國家的,不值錢的垃圾就不是國家的?邏輯上都說不通。
因此,就法理和常理而論,個人認為對於《物權法》未加以明確列舉的自然資源,還是應當謹慎地不列為國家專屬,而應當適用「先佔」原則,由發現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