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到底所有權
『壹』 土地所有權如何劃分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你好,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劃分到底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集體所有權的問題,神州土地的小編幫你整理總結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貳』 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如何辨別
土地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叄』 土地所有權究竟歸誰
1,土地永遠不屬於個人;
2,土地屬於原電站上級主管單位。
"那麼,土地使用權是歸他了嗎?我們通過買的方式能把這塊地變成我們的嗎"----
土地使用權(如果原屬於耕地,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挪作他用),可以根據有關合同來予以確認。具體情況要看合同,如果定了是他的(當然有期限),就是他的,沒有二話。你們當然可以買,但他賣不賣他做主。
還要看政府當時劃給他魚塘時的具體合同或者協議的規定。這和他在劃清界限時蓋的章是兩回事情,這你一定要清楚。
關鍵看有關合同或協議,魚塘和菜園國家或集體有權收回。個人只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內的任何土地屬於國家!
『肆』 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誰
被告甲方大勝,被告乙方違約,原告丙方慘敗。理由如下: 1:甲方是原承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甲方在承包期內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給乙方後,乙方必須按照與甲方的約定使用土地,沒有經過與甲方協商並取得甲方的同意擅自將承包地又轉包給第三方,顯然是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收回轉包給乙方的土地承包權,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丙方向乙方承包的土地本身就沒有經過原承包方(甲方)的同意取得的,所以丙方的承包權是沒有法律保障的,甲方為了維護合法的承包經營管理權,阻止丙方在這個土地上建築房子的行為是合法的。 3:《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規定:「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丙方要在這塊地上建築房子,首先應當與甲方協商取得甲方同意後,持申請報村、鄉人民政府批准,再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和用途變更登記手續後,才有在這塊土地上建築房子的權利。由於丙方沒有按照以上法律程序取得這塊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擅自在這塊土地上建築房子是屬於違章建築,要受到限期撤出或強制撤出的懲罰。
『伍』 中國自古以來土地所有權究竟屬於誰
·歸真堂上市後的三重悖謬【財專題】文化新政:文化治國?文過去的三十年,中國創造了經濟增長的奇跡,中國的財富... 耕織圖 土地,無論古今中外,皆為國家的構成要素。春秋時,衛國與蔡國在盟會時爭位次,衛國回憶了西周初期分封諸侯國的情景(《左傳》定公四年)。天子授諸侯的東西,大約三類,一類是旗幟、兵器、樂器等具有標志性的器物;第二類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稱「封畛土略」。可見土地在西周時,已被視為國家的重要象徵。今天,政治學和公法理論認為,領土與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這和古人是一個意思。當然,土地不僅是公法關系,又是重要的私法關系,它是不動產的核心內容。如果說,沒有土地就沒有不動產,恐怕也不為過。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麼,它究竟應該歸誰所有?今天的理論,習慣於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兩種關系。公法上,它是領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對外而言,領土不可分割,國家應保護其完整性;對內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礦產等重要資源,國家可設定為國有,善加利用以造福於國民。然而,私人也可對土地擁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關系。當然,迄今為止,中國不承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僅為70年,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長期租賃權。造成這樣的情形,理由大約有二,一是因為要搞公有制;二是,據說如果允許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就會形成土地兼並的局面。 在我看來,還有第三個理由,即傳統中國的土地觀念。對於「土地應該歸誰所有」這個問題,或許可以換一種提問方式:土地一直是歸誰所有?我們知道,制度和觀念是一種復雜糾纏的關系。很多時候,制度不過是觀念的體現,而觀念又是因制度而強化或固化。當我們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時候,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相關觀念也可以通過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度,土地制度及其觀念,源遠流長。由此形成的傳統,浸潤人心,不可謂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無法廓清某些流行觀點的本來面目。而歷代諸家談土地觀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餘。比如,有人斷定古代中國長期適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認為古代中國只有土地國有制。以單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觀念去理解中國傳統土地觀,不免偏頗。重要的是,在實踐中的影響尤巨。茲辟短文,略展其緒。 土地王有與層級所有權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觀念。要明白中國古人的土地觀念,避不開《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詩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段詩句,從前後文看,是詩人抱怨任事不均,卻自然地流露出了當時人們關於土地的認識。如果結合其他文獻,這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現狀的真實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懷疑者要說,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屬天子,那麼諸侯裂土分封就無法解釋,也無法解釋《詩經·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實,這些記載並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於政治的考慮,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後,土地並非完全地屬於侯伯,只是由於世襲制,形成了事實的侯伯長期佔有,但土地最高的權屬仍是周王。理論上,周王可以收回這些封地。也就是說,在西周時,土地通過分封形成了二層的所有關系,這是認識西周土地關系的基礎。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領有采邑,這又再次形成一種分割的土地所有關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對於公侯是私屬;卿大夫之田,相對於公侯之田,即是「私田」。這種「私田」,仍是公侯所賜,它同樣可以收回,這又是二層的所有關系。 這些事實都說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並非單一的歸屬關系。以某個卿大夫的采邑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國君的賜田,最後,還應歸結為周天子的土田。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觀念,在西周強盛時期是一種事實的存在,只是諸侯坐大後,慢慢就不這樣看了。但是,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關系及其相關觀念,是後世土地觀念演變的基礎。忽視這一觀念,就無法解釋中國政治史上的許多現象。比如中國古代稅賦制度,基礎就是土地王有觀。土地既然在理論上是王有的,佔有土地的人,就負有向天子納貢的義務。「貢」,既表現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種佔有他人土地後應付的租金和勞役。所以,秦漢的土地稅又稱「租」。「租」的稱謂延續到隋唐,「租庸調」之「租」,仍是土地稅的正式稱謂。從《說文》看:「稅,租也。」這說明漢代「租」和「稅」仍相通。後來,為了區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國家對土地的征稅,租、稅二字才漸漸分開。 從土地王有到土地國有的蛻變 入東周,土地國有觀念開始盛行。這里所謂的「國有」,不是今天所謂的國家所有,而是諸侯國的國君所有。今天的國有制是不能完全對應春秋戰國時的國有的,那時的「國有」,相當於「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這時,土地逐漸擺脫周王的控制,開始被視為某個諸侯國君的。這既是一種新的土地關系,又是由王有制中發展出來。說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為從諸侯的角度看,疆域內的土地均可視為國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脫離了周王的羈束,歸屬上少了一層關系,就國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質更清晰了。所以,這種作為新事物的「國有」土地,其意義恰恰在於它具有一種新的私有屬性。但從舊的意義上來說,國君的這種較為完整的土地所有關系,是從「王有」觀念中發展而來的,它只是模擬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實上,直到戰國時期,各國土地並非都集中在國君手中,屬於國君的「公田」,往往在國內土地面積中不佔多數,土地歸屬的現實與國有土地的觀念是分離的,土地上仍存在著二層或多層關系。 真正把國有制推到極端,從而讓觀念和現實統一起來的,是秦國商鞅變法之後的事。
『陸』 土地所有權到底歸誰
應該歸王家。因為土地轉讓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現無充分證據證明王家把土地轉讓給了張家,也沒有經過發包方同意的證據,因此,該土地在法律上的承包經營權仍屬於王家。
『柒』 土地所有權到底是誰的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農村土地(耕地、荒地、山林,農民宅基地)前者是由農村集體使用和管理的,只有後者可以繼承。 你可以找村委會給你家出居相關宅基地證明。
『捌』 關於土地所有權(急)
首先,土地復所有權永制遠不能歸於個人!你只是有使用權,也就是你說的承包權。
其次,你1993年就把戶口遷出,根據法律規定,承包土地被荒後或者農村居民遷出後多少年後(具體期限不清楚啊,但你這情況肯定遠遠超過了)村民小組是可以收回已經發包的土地的。也就是說你的土地已經被收回了,已經不屬於你了。
你總不能腳踏兩只船,兩邊的好處都想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