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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相關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14 17:35:19

『壹』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額 問題好多啊
根據我過現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由此可以,我國現行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很廣的,45個類別都是保護的。這樣就解決第一個案件的大部分問題,如果包頭市雪鹿啤酒確實已經是中國馳名商標的話,那麼海南人自醉酒業有限公司與上海雪中飛滑雪用品有限公司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雪鹿」商標是通不過實質審查的,因為目前商標的審查是人為的,商評委的工作人員有可能會因為工作疏忽導致這2家公司申請的商標通過了實質審查,當然這樣的幾率不亞於飛機失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包頭雪鹿啤酒可以在其商標的公告期提起異議,這樣商評委重新審定的話這2家公司的商標就會被判定無效。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包頭雪鹿啤酒錯過了公告期,導致以上2家公司的商標注冊成功,那之後的商標爭議上只要包頭雪鹿啤酒出具其中國馳名商標證明是有很大把握勝訴的。退一步說,如果包頭的雪鹿不是馳名商標,那麼包頭雪鹿啤酒也可以通過與上述2家公司的商標爭議向國家工商總局提起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一個案子我就模模糊糊的解釋到這里,總之如果是馳名商標那就沒什麼問題,不是馳名商標也可以通過爭議訴訟發起馳名認定,如果認定成功則上述2家公司的商標會判定無效。接下來說第二個案子,這個案子很有意思,而目前我國解決的方法也很有意思。
理論上來說,同標同類的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提前收到材料的商標能注冊下來,後收到的就會下不來。但是如果是同一天內收到的材料,商標局就不在分時間的先後了,這種情況下,商標局會讓雙方提出使用最早證明,誰使用的時間長誰的就能下來,如果雙方都沒有用過的話,那商標局就採用很有意思的方式來決定誰能獲准注冊-----抓鬮。再有就是如果這個商標在國外已經馳名了那可能就無法注冊下來了,如果國外企業無法出具其馳名證明那就要看法院判決了。這裡面就有太多不確定因素,不過只要這個商標在國內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麼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貳』 求一篇《知識產權的案例和分析》的論文2000字左右

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透明」助推「精細」 2007年09月07日 09:36 來源:人民日報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無效專利再審案件正在審理。旁聽席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100餘名審查員神情專注。 在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公眾旁聽已成為常態,旁聽席上時常還能看見外國人的身影。 知識產權審判的「窗口」,還有一扇開在互聯網。2006年3月10日,「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上網,並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業內人士評價說,文書說理性明顯增強。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正在經歷一個從「粗」到「精」的飛躍。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則是催化劑,讓這個「飛躍」提速。 以庭審「精細化」適應「透明」要求 「法官很會抓重點!法庭調查前,他們歸納出『四個焦點』,這樣雙方當事人就不跑題了。」旁聽完案件,專利復審委的審查員杜微科這樣點評。他已不是第一次旁聽專利案件庭審,還曾出庭應訴過。在他眼中,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審判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 參加旁聽的審查員余心蕾也很有感觸。她說,「陽光」下的審判,有利於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增強了司法在公眾中的公信力。 今天開庭的這起專利再審案,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庭上,發問、傾聽,他游刃有餘。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庭幾乎每場都有不少人旁聽,法官們已經習慣了在一雙雙專注的眼睛下審案。 增強透明度,是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一直堅持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多次強調,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能夠旁聽。他還要求,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代表性人士旁聽庭審。 要適應「透明」的要求,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案件庭審要做到「精細化」,一要抓事實。原告的權利及范圍,被告是否侵權、程度如何,涉案的技術問題,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讓當事人雙方充分辯論,讓證據說話,程序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三要抓損害賠償額計算。盡量查清侵權帶來的損害,使侵權人付出應付的代價。 今天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識產權再審案中的一起。這個數字,已相當於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識產權再審案件數的88%。蔣志培說,上級法院加大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進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的一個重要表現。 案件「粗審」現象必須改變 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大幅持續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年均增長17.06%;2007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類型案件也不斷涌現,涉及訴前臨時措施、網路著作權和網路域名、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反壟斷等內容。 「這不僅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也給法官審案帶來挑戰。」蔣志培說。 多年從事知識產權審判,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訴訟存在「三粗」:一些當事人及代理人訴訟能力不高,對專業技術及相關法律缺乏相應的素養;一些法院審理過程較粗,有的事實審查不夠准確,有的質證不夠嚴密,還有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不夠深入;一些判決文書質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說理不夠充分,論證不夠嚴密;事實歸納不夠,證據簡單羅列;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等。 蔣志培認為,無論是加入WTO後來自國際上的外力,還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壓,「粗審」現象都必須盡快改變,必須盡快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好在知識產權的審判隊伍基礎比較好。全國法院單設知識產權庭172個,專設知識產權合議庭140個,共有知識產權法官1667人,審判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當然,精細還有一大好處,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補充說。 裁判文書公開讓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書,是司法最終的產品。 蔣志培說,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精細化」,除了庭審外,判決書是另一大突破口。文書要精,要敘事清楚、說理透徹,全面展示論證過程,真正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權,並同時上網公開。一句話,要切實體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提供全國統一的文書公開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要及時上網公開,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也將逐步實現全面上網公開。 案例,是活的法律。參加旁聽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杜微科認為,它可以直接告訴公眾法律保護什麼,告訴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麼,更好地體現法律的預見性。 裁判文書公開,對法官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壓力。「只要有這個要求,法官就會更慎重!便於全社會監督。」蔣志培說。 用「精細審判」帶動「精細訴訟」 法官、被告、原告,是訴訟的「三角」。蔣志培認為,首先要推動「精細審判」——審理過程精細,文書製作精細,審判結果公正。通過這種「精細」審判,同步帶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訴訟水平。「如果雙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問,都沒詞,這樣的審判也精細不了。」 同樣的互動,還體現在法院和社會公眾的關繫上。比如知識產權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都要廣泛聽取各地法院、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草案上網公布向社會廣征意見,通過後,也會及時通過媒體或者網路予以公開。 蔣志培說,這種基於「透明度」的良性互動,讓知識產權從「精細審判」走向「精細訴訟」。由此,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保護水平都會得到提高。(吳兢) 【編輯:邱觀史】 圖片報道 更多>> 圖:「政壇帥哥」阿披實當選泰國總理 毛澤東演員網選出結果 河南一法官奪冠 圖集:2008年度十大瘋狂

『叄』 知識產權案例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重要文件。

『肆』 知識產權 案例分析

您好:
問題挺大的。
說一點。
張樊說的,產品商標,違法《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無效的。將會被禁止使用,不允許注冊的。

『伍』 知識產權法的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畫家張某和圖畫愛好者楊是摯友,張某前後送楊自己的畫作 50 余幅,後張因病 去世,楊從張送的畫作中精選 30 幅以張的名義發行,張子女得知後認為其擅自 出版張的畫作,侵犯了他們及張的著作權遂與楊進行交涉,楊認為畫既然已贈送 給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權,繪畫是以張的名義發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權。 問:楊行為是否侵犯張及其子女著作權,為什麼? 最佳答案 1.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 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 權利;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2.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 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多項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陸』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著作權)

向亮和北方出版社都侵犯了張大宏的著作權。出版社是故意,而向亮是在明知非自己作品的情況下仍同意將這些作品納入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他們都侵犯了張大宏對這些攝影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

『柒』 三個關於知識產權的簡單實際案例分析題

1、不能。已公開發表過的不能再申請專利;
2、侵犯了甲的著作權,發表權,署名權;
3、不正確。這是基於工作任務完成的專利,知識產權歸學校。

『捌』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非常簡單的案例 我覺得LZ自己也能解答
1 。《休閑》雜志社辯稱,S散文首版先發表於國外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不成立 因為中美有知產條約
2 《飯後茶餘》既要向S 付費也要向L付費
3 翻譯他人作品要徵求他人同意 並付費

『玖』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拾』 求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及相關分析

正泰訴施耐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案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終字第276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集團)於1999年3月11日獲得「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權。正泰集團認為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C65N的小型斷路器侵犯了其專利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並賠償損失3.348億元。一審法院認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團的涉案專利權,並根據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數據確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間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營業利潤為3.559億元。一審法院於2007年9月26日判決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正泰集團損失3.348億元。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多次主持調解並於2009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基於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與正泰集團達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專利基礎上與正泰集團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施耐德公司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天內向正泰集團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575億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數額付款,正泰集團有權申請執行一審判決。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動全部履行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創中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最高補償額,充分揭示了自主創新的重要性和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價值,可謂「小專利扭轉大乾坤」;同時中外當事人能夠和解調解解決糾紛,也充分體現了和諧共贏的國際競爭理念,對於中外企業在知識產權糾紛中依法理性維權具有標桿意義。本案雙方當事人都是國內和國際低壓電氣市場上的龍頭企業,且訴訟請求和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高達3.3億,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二審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智慧,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解決了雙方長期在多國存在的知識產權爭議,創造了良性競爭、合作雙贏的市場環境,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長期以來,國內企業多於模仿加工,疏於自主創新,在與境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多為被告,敗訴率很高,本案復雜的訴訟過程為國內企業提供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和技巧。此外,許多境外媒體常常質疑中國法院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本案系境內外當事人自願和解,有利於國際輿論對中國法院的客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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