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軟體所有權
目前你使用公司的儀器開發的,公司享有權利,但是這個肯定確認的是公司不享有全部所有權,你們可以協商軟體的利潤分配,同時你可以考慮如果公司還沒知道你已經開發出來了軟體,你可以不告訴他們,通知他們你沒開發出來,可以先保存軟體,然後你可以選擇離職,後面的選擇陰險了點,但是具體你考慮.
如果已經被公司知道了你開發出軟體,那麼就具體協商,如果公司也是很不夠意思,認為100%歸公司所有,那麼既然這個行業里混的,肯定有朋友在更大規模的公司工作,你問下如果類似的開發軟體,所有權和利潤分配如何操作的, 至於律師,我還是主張不到最後不用去找了.
有時候潛規則應該更重要些吧(分配利潤的潛規則)
⑵ 關於軟體公司的軟體產權問題
1、「那麼這款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該怎麼劃分?」:不僅是所有權的問題,而回是軟體作品的著答作權。
2、如果你是按公司的要求、主要使用公司的設備和資料、在工作時間完成的作品:一般會認定為職務作品,軟體產品的著作權屬於公司:除非公司和你有特殊約定屬於你個人的作品。
3、如果是你個人接的話、只是利用你個人的設備和資料技術、利用你的業余時間完成的軟體:雖然你是為公司打工的,但也屬於你個人的作品,軟體著作權歸你個人。
4、從你所說情況看,這軟體應是職務作品,軟體著作權應歸公司所有,但你可以按和公司的約定索要因為軟體開發成功而應給予你的獎勵。
⑶ 國外軟體使用權賣給中國
需要,但是你一定要看清他那個是不是自己的產權,還有是不是他們國家認證的,不然萬一你買了個假產權就坑爹了
⑷ 為公司開發軟體的所有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法》范圍
你的職務是網管,設計了倉管軟體,關鍵的問題在於這個軟體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如果是職務作品,可以確定軟體的著作權歸你,但公司可以使用,所以你也不能要求公司停止使用
如果不是職務作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使用費用或停止使用
這個問題不是那麼簡單的,公司和你都有各自的理由,如果鬧上法院,就要看法官的看法了
建議你與公司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自己沒時間處理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⑸ 問下大神關於軟體所有權的問題
你好:
根據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規定,你在業余時間設計的這個軟體,不屬於職務發明(就是說不屬於公司),因此所有權歸屬你自己本人。建議滿足條件的話申報發明專利。
⑹ 軟體所有權
屬於京利博賽社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核心是它開發的。所以它擁有軟體的最終版權.你只是在其基礎上擴展軟體的功能。
⑺ 外包公司開發的軟體版權歸誰
在進行外包合作時,應該會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一般會書面明確版權歸A公司所有,A公司在取得軟體著作權證書及軟體產品登記證明後,可以進行銷售。
軟體版權屬於知識產權的著作權范疇,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即時間性,專有性和地域性。
軟體版權在法律上稱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著作權(知識產權)的一種。國家頒布有《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權益人的軟體著作權。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目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⑻ 國外服務公司想用授權自己開發的管理軟體在中國的使用權作為股份,參股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嗎
可以,但是你們風險大,需要在條款里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如果對方可以輕松撤出,而合資公司沒有所有權,那麼已經銷售的軟體的使用服務都會隨之停止。
另外,這套軟體是你們公司內部使用還是可以外部共享,單純內部使用,價值不是很高,僅僅是管理使用,如果可以外部共享,還有一定價值。
無形資產衡量需要看在投入前後相同資本注入的情況下,使用後增加的資產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
⑼ 軟體所有權的問題
普通人所謂的版權保護!
法律人士表達為知識產權保護! 建議委託律師擬定,或委託你們的法律顧問擬定!網上隨便查查或買兩本合同法的書,短時間內無法擬定出邏輯縝密的合同!
⑽ 軟體歸屬權
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獨立開發。
這種開發是最普遍的情況。此時,軟體著作權當然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 合作開發。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體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3)委託開發。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著作權人由受託人享有。
(4) 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5)職務開發。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體;(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6) 繼承和轉讓。
軟體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軟體著作權是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體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